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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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 章 守 法 注 重 安 全 关 爱 生 命 (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讲座),一、引 言,树立安全法制意识敲响安全生产警钟,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宪法 2、法律 3、法规 4、规章 5、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三、解读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立法目的,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防止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 故,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制 定本法。,适用

2、范围,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 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 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 其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方针,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 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 权利,并应当依法履 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 务。,(一)从业人员的权利,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44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 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 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 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 得以任何形式与从

3、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 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 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第48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 到损害的从业人员, 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 保险外,依照有关民 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 的权利的,有权向本 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43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第36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第46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

4、位安全生产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 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 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第46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 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 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5、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第47条 从业

5、人员发现直接 危及人身安全的紧 急情况时,有权停 止作业或者在采取 可能的应急措施后 撤离作业场所。,(二)从业人员的义务,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第49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37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第50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 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 和应急处理能力。,第21

6、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3、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告的义务,第51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 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 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38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 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 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 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 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 录在案

7、 .,生产经营单位的义务,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 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 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 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 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定了6个方面的法定要求,针对单位的6个方面法定要求,(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定的安 全生产条件,否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第16条),第16条 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具备 本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规 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的,不得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刑事责任,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

8、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 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针对单位的6个方面法定要求,(2)在生产经营单位内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 职责的规定(第19条、第38条);,第19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 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 委托具有国家规定

9、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 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 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 由本单位负责。,第38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针对单位的6个方面法定要求,(3)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内有关人员的 资质、教育、培训、考核的规定(第20 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0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10、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第21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22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23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

1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针对单位6个方面的法定要求,(4)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中安全 生产问题的规定(第24条、第25条、第 26条、第27条、第36条、第40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24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 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 目概算。,第25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

12、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第26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27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第36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13、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40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针对单位6个方面的法定要求,(5)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和生产 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第28条、第29 条、第31条、第34条第2款);,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 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 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4、。,安全设备管理的规定(29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31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34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 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 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 紧急疏散要求、标志

15、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 的出口。,针对单位6个方面的法定要求,(6)对危险设备(设施)、危险物 品、危险作业及重大危险源加强管理的 规定(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4 条第一款、第35条)。,第30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人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

16、执行。,第32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规定(33条):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和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备案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体制,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 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 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 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 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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