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概论第二章高等教育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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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教育法概论第二章 高等教育制度,第一节 职业教育制度 第二节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第三节 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第四节 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制度,第一节 职业教育制度,职业教育是指根据一定社会发展需要,在一定的普通教育基础上,对受教育者进行从事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职业教育的特征职业教育具有职业性、社会性、实践性的特征。,一、职业教育制度的概念与特征,(一)职业教育的概念,二、职业教育体系,指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教育。,类型: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教育,层次:初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1、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

2、学校教育,2、职 业 培 训,包括从业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等。 可以由职业培训机构及职业学校、其他学校、教育机构实施。,三、职业教育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职业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职业培训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2、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3、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4、有相应的经费,(四)职业教育的现状(P040P043),第二节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一、概述 (一)什么是国家教育考试指普通

3、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二)实施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意义1、为公民获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机会提供公平竞争的条件和公正选拔的手段,保障公民受教育机会均等的权利; 2、对公民所达到的教育水平的法律认定。,(三)国家教育考试的历史沿革,战国晚期出现了世界最早的有考试记载的教育专著学记 汉朝太学设有严格的考试制度 隋唐时代形成了严格的科举制度 明朝(明太祖)命礼部颁布了我国第一部最完整的考试规则科举集成 1905年之后新兴的考试制度取代了科举制度 新中国颁发了一系

4、列有关考试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使考试制度有了法律保障。,二、国家教育考试的种类,现行教育考试制度包括三类: 统一入学考试:如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 学历认证考试:如自学考试 水平考试:毕业会考、如汉语言水平考试、外语水平考试等,(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考),高考制度于1952年建立(以关于全国高等学校1952年暑假招收新生的规定为标志)。 1954年颁发了各科考试大纲。 1956年实行分类报考 文革期间,高考被迫中止 7276年国家推行统一招生推荐入学制度 77年恢复高考 83年以来进行了一系列的招生考试制度改革。,(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

5、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自考的机构设置 1)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 2)省考委 3)地市考委 4)主考学校,考试办法,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 每门课程一次性考试 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按规定计算学分 考试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参考条件:中国公民。但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得报考。 已有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学历的可以免试有关课程。,考籍管理,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由省考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 应考者取得毕业证书的条件:考完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完成毕业论文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三

6、、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一)考试违规的认定和处理,考试违规,违纪作弊,1、考试违纪的认定与处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答题纸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未构

7、成作弊的。 违规处理:考生有上述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2、考试舞弊的认定和处理,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

8、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对舞弊行为的处理: 考生有第上述所列考试作弊14种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3、对代考、替考的处理,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

9、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二)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和处理,1、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1)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2)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3)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4)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5)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6)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7)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8)擅自泄露评卷、

10、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9)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对考试工作人员违纪的处理: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2、某大学生严某参加英语六级考试时,将几篇英文作文写在小纸片上并带进考场,并自行选择教室最后一排的角落坐下,监考老师甲提前15分钟来到考场,要求学生自觉后就径直发放试卷,未核对和进行相关检查。监考老师乙因堵车迟到20分钟赶到考场,见学生已经考试就将甲拉到一旁说明迟到的原因并小声描述堵车的状况。严某乘监考老师闲谈时流出考场到洗手间上完厕所后迅速回到座位上继续考试。考试中途,严某父亲呼叫严某,严某

11、按键接听。巡视员巡考时发现严某试卷下的小纸片并予没收。后学校认为严某考试作弊,态度恶劣,对其作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严某对处分决定不服,向校方提出申诉,但校方未给予任何书面答复。后查,由于监考老师未履行职责,出现10分雷同卷。教务处发现后,批评监考老师,要求他们以后注意一点。试分析:,(1)学生的行为那些属于违纪,那些属于作弊? (2)监考老师应承担什么责任? (3)学校对学生和教师的处理是否合法? 答案要点:(1)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未在规定的作为参加考试、擅自离开考场属于考试违纪。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小纸片、使用通讯设备属于考试作弊。 (2)教师严重违纪违法并出现雷同卷,应给予相

12、应的行政处分。 (3)本案涉及到宪法、教育法以及国家关于考试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对严某的处分应依法进行,而不应随意剥夺严某作为公民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对严某作出勒令退学的处理。严某向学校提出申诉是合法的。对教师的简单批评是不对的,应由考试机构或者建议所在学校给予行政处分。,2、对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作弊行为: 1)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2)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4)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5)在场

13、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6)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7)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8)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9)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10)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对考试工作人员作弊的处理: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在职人员和其他人员违规的认定和处理,违规行为:1)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2)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

14、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3)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4)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5)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 6)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7)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8)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对在职人员和其他人员违规的处理: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节 学业证书制度与学位制度,一、学业证书制度学业证书的发放是一种国家特许的权力,只有经过国家批准或认可的教育机构、教育考试机构才有资格颁发学业证书。,学历证书

15、: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非学历证书:专业证书、写实性学业证书培训证书、技术等级资格证书,学业证书,二、学位制度国家的学术管理制度,级别:学士、硕士、博士(名誉博士) 类别: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 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军事学等十二类 授予机构:学士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硕士、博士高校、科研机构 领导机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律依据: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颁布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第四节 教育督导与教育评估制度,教育督导制度(教育视导),教育督导制度是县以上政府及其教育机构,依法对本辖区内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制度。国务

16、院颁布的教育督导条例于2012年10月1日施行。,教育督导的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国家实行督学制度 :政府配备专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可以聘任兼职督学。,督导范围:,第十一条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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