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架子工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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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新“安全生产法”解读,1.1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亮点 2014年8月31日公布的新安全生产法(简称新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 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主要有十大亮点。,亮点1: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

2、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新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亮点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 “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 “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亮点3: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

3、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是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亮点4: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

4、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 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亮点5: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 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 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

5、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亮点6: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 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排查患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四是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

6、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五是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亮点7: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上,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这必将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亮点8: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为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

7、会管”问题,促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国家自2004年以来连续10年实施了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21.8万人取得了资格证书。截至2013年12月,已有近15万人注册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 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亮点9: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新法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

8、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其他保险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和优势, 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二是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三是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亮点10: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1)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 (2)加大罚款处罚力度。 (3)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 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至50万,

9、较大事故50万至100万,重大事故100万至500万,特别重大事故500万至1000万;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至2000万。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1.2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解读,1.2.1新安全生产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1)原安全生产法共七章97条(总则共15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共28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力义务共9条,安全的生产监督管理共15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共9条,法律责任共19条,附则共2条)。新的安全生产法共七章114条(总则共16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共32条、从业人员的权

10、力和义务共10条,安全的生产监督管理共17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共11条,法律责任共25条,附则共3条)。,(2)此次新安法的修改,人大修改决定共有52条,新安法在原法的基础上总体上增加了17条。其中:新增16条,主要是人大修改决定中的第6、9、12、13、20、25、28、29、30、31、39、40、45、47、49、51条决定分别新增条作为新安法的第12、19、22、23、38、58、67、75、76、78、92、93、99、105、109、113条;人大修改决定的第42条决定又将现行法的第83条修改为新法第95、96两条。 (3)人大修改决定的第52条对部分条文作了修改,

11、主要涉及现行安法16条。,(1)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一是在将现行安法第一条中“促进经济发展”改为新安法第一条中“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展”,我们不难看出安全发展不仅关系经济,也关乎社会,并且是一个要求长期健康发展的过程。,二是将现行安法“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分解修改为新安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这些条款对于提升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提供了法律依据,所以应当站在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这个高度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三是落实三个“必

12、须”的要求(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四是赋予了工会组织新的职责,在新法第7条中规定: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2)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一是新安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增加了4条 二是在现行法的基础上,高危行业增加“金属冶炼”,并且在新法中相关条款均设定了安监部门相关告知、考核、审查、审核的权利和责任 三是建立对被派遣劳动者的管理制度,在现行安法第21条的基础上增加“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进

13、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共32条。,四是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在现行安法第18条的基础上增加“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一款作为新法的第20条的条款。,(3)进一步明确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新安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明确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综合监管,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4)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一是对安监部门和对

14、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的追究. 二是加大了对安全评价、认证、检测和检验机构的责任追究, 三是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追究。 新增“对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安监部门处以款.,新安全生产法新增条款的解读,(1)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

15、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3)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4)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

16、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5)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6)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一、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二、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9-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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