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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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例讲解,厅政策法规处 黄辉Tel:0791-*Email:*,案例1:2015年1月7日,济南市交通运输局所属 的客管中心执法人员在西客站送客平台例行检查 时,发现一辆东风标致508轿车驶入平台。经查, 车内有驾驶员和乘客共3人,无营运手续。执法人员询问乘客,得知是通过滴滴打车软件 召的专车,从八一银座到西客站,谈好运费30 元,但还没有支付。执法人员询问司机,他承认是通过滴滴打车软 件揽客,但他是专车服务,不是出租车服务,也 不承认运费事宜。,执法人员认为该案涉嫌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 活动,当日对车辆进行了暂扣。2月12日,市客管中心召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 议,决定对司机罚

2、款2万元。为了不影响过年用车,司机当日主动缴纳了罚 款2万元,并取回车辆。春节过后,司机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客管中心的处罚决定。,3月18日,市中区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4月15日,该案在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 审过程全程微博直播,被媒体称为全国“专车第 一案”。经过近3个小时的庭审,法院认为,鉴于双方对 案件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争议较大,不适合当 庭宣判,法院将择期宣判。,庭审焦点:,(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二)执法程序是否到位?(三)调查取证是否充分?(四)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五)处罚裁量是否合理?,(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1.执法主体要素权 法院、检察院?

3、联合执法办?名 行政主体 交管站、治超站?公安派出所?责 水电气、银行、高校?,2.谁是运政处罚的执法主体?交通运输局运管局(处、所) 盖章问题稽查支队(科、大队),3.知识延伸:2004年,道路运输条例出台,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成为法规授权主体,结束了委托执法;2011年,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出台,公路管理 机构成为法规授权主体,结束了委托执法;2012年,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出台,水路 运输管理机构成为法规授权主体,结束了委托执法;2014年,航道法出台,航道管理机构成为法 律授权主体,结束了委托执法。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二)执法程序是否到位,1.案例问题:(1)在同一案件中,制作文书的执法

4、人员必须 是同样的两个人,不能换人?(2)文书不得有涂改,否则文书无效?(3)文书必须要由当事人签名方可?(4)文书只需一名执法人员签名即可?,2.案件启示: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那些?两人执法出示证件调查取证 违法通知 处罚决定文书送达处 罚执行案件结案。,案件审核,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制度特点查处分离: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 罚缴分离:决定、收缴、归属三分离。,交警为什么可以现场开罚单,现场罚款?,制度特点:一人执法、当场决定、当场送达罚个人50元以下;罚单位1000元以下;处以警告的处罚。,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制度特点:罚款20元以下;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

5、便地区,当事人向指 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并提出当场收缴罚款 的申请的。,简易程序时,行政处罚当场收缴,道路交通安全法-简易程序罚个人200元以下;处以警告的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当场收缴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三)调查取证是否充分,1.案例问题:(1)没有现场收钱的证据,就不能认定非法营 运?(2)只要司机死不承认收了运费,仅凭乘车人 的证据不能处罚?,2.案件启示:非法营运的认定标准包括那些?(1)服务对象是社会公众,而非特定人,如校车、厂车等; (2)以客车作为载运工具,而非两轮摩的、电的或三轮车;(3)服务方式是承运运输,而非汽车租赁、劳务派遣等;(4)具有营利的商

6、业性质,而非拼车、免费搭乘等;(5)没有不予处罚的情节,如车未启动等,未付运费(NO),(四)法律适用是否正确,1.案例问题:专车不是出租车,能否按照未经许可擅自从事 出租汽车经营处理?,2.模式区别:专车运营模式是无承运人模式,按照四方协 议来进行,主要包括乘客、软件公司、汽车租赁 公司、劳务公司(司机),这构成了四方协议的 关系,专车运营是实际是汽车租赁和劳务服务的 结合,其本质是物的租赁行为,而不是运输行 为,目前存在立法空白(私家车接入属于变种)。出租车运营模式是承运人模式,按照双方协 议来进行,主要包括乘客、运输公司(司机), 其本质是运输行为,按照运输法规管理。,(五)处罚裁量是否

7、合理,1.被告认为: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5000-3万元),罚款 2万元,属于适中的处罚,比较合理。2.原告异议:涉案司机属第一次被查处,应就低不就高,罚款 2万元偏重,明显不合理。,3.裁量标准: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 则和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 行标准(试行)(赣交法字201349号 ),案例2:2006年12月16日,仲崇江驾驶昆山市海 联仓储运输公司的货车,满载货物途径107国道岳 阳收费站时,被岳阳市云溪区交通运输管理所的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车实际长度为9.6米,而营 运证上记载的车辆长度为10.4米,明显涉嫌改装。2006年12月18日,区运管所作出处

8、罚决定,以 仲崇江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危货道路运输为 由,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67条 的规定,对仲崇江处以罚款6000元。,2007年3月26日,仲崇江向岳阳市云溪区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仲崇江诉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 定第67条规定,处罚对象是企业或单位,区运 管所处罚仲崇江个人是错误的。 被告区运管所认为:仲某挂靠在昆山市海联仓 储运输公司名下,既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也是 违法行为的实施人,处罚对象认定无误。法院判决:原告仲崇江胜诉。,案例分析:,该案中的处罚对象为什么是公司?,法条链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67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 路运输证

9、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 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职务行为,个人行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行为与职务有内在联系,案例3:2007年4月17日,在京杭大运河某 航段,某市地方海事处对某船舶进行检查时 发现,该船舶的签证涉嫌造假,随即开展调 查取证,确认印章系伪造。某市地方海事处 认定该船舶未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对船舶 处以1万元的罚款。2007年7月2日,船舶所有人靲某不服,向 法院提起诉讼。,靲某认为,船舶只是一个运输工具,无法 承担行政责任,将船舶作为处罚对象的做法 违法。市地方海事处认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 条例第68条明确规定了处

10、罚对象是船舶, 船舶既是一个特定的场所,也是一个拟人化 的其他组织,将船舶作为处罚对象是海事管 理的一贯做法。一审裁决,调解结案。,案例分析:,船舶能成为处罚对象吗?,法条链接:,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68条:船舶在 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 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罚款:(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 出港签证手续的。,法条延伸:,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4条:在公路上 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 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 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 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条链接:,行政处罚法第3条:公民、法

11、人或者 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 予行政处罚 。,案例4:2000年3月6日,驾驶员戴某驾驶 从顾某处借用的夏利轿车,从火车站广场载 客1人至某公路路口,收取乘客车费6元。因 该车无证运营,被运管所当场查获,并对车 主顾某作出处罚决定。顾某不服,向法院提 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的 规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 为人,即违法行为人。运管所查明驾驶员戴某违 法从事非法客运活动,所以本案的违法行为人是 戴某。顾某是车主,但顾某不论从客观上还是主 观上都没有从事非法客运的行为和故意。因此,运管所对处罚对象的认定是错误的。,案例分析:,1.该案中的处罚

12、对象是驾驶员还是车主?,法条链接:,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 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 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案例分析:,2.如果驾驶员戴某是顾某雇佣,或者是顾 某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呢?,问题延伸:,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94条第2项:违反本 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罚款:(二)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故拒载乘客,或者未 经乘

13、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以及不按照里程计 价表显示金额收取运费的。,人的行为,职务行为,法定例外,案例5:某路段宽13米,未划分车道。2002年9 月底,该路段散落一堆石头,影响公路通行。10月1日,路政大队巡路时发现这堆石头,随即 将石头往马路中间收拢,分出两条车道,并通知 排障公司清障,但排障公司一直没有出动。10月3日凌晨,胥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该路段, 不小心撞向石堆,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后,排障 公司才立即将石堆清除。交警大队认定事故全部 责任由死者胥某承担。2003年4月9日,死者家属以路政大队不履行路 政管理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路政大队的观点: 1.路政大队职责是保护路产路权不

14、受损失,而维护 路面安全畅通的职责,应由交警部门承担。 2.路政大队积极履行了巡路职责,发现路面石堆 后,及时进行了处理,并通知排障公司清除,而石 堆没有被及时清除,责任主要在排障公司。 3.交警大队认定事故全部责任由死者胥某承担,与 路政大队无关。,一审结果是,确认路政大队行政不作为违法。二审结果是,维持原判。,案例分析:,路政大队为什么会败诉?,法条链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43条:发现公路上 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 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 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记住:排障是公路管理机

15、构的法定职责(立即代履行),而排障企业是按双方协议履行合同义务,只对内承担违约责任,不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更不承担行政责任。,案例6:2012年10月20日上午,甲驾驶摩托车从 石门县城回家,行驶至某路段时,为躲避路上的 一堆砂石,撞倒了正在赶路的丙,该路段的砂石 是乙开车在半小时前遗撒的。经鉴定,丙的损伤 为一级伤残,所产生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费、 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72万元。丙诉至石门县人民法院要求处理。,石门县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甲驾驶摩托车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 遇前方砂堆时采取措施不力,对在道路上正常行 走的原告丙未进行有效避让以致引发事故,是本 案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16、应承担80%的责任。乙在公共通行的道路上遗撒的砂堆与本案 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其在本案中应当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来看,应承担10% 的责任。,公路管理机构,作为事发路段的管理者, 对公路负有法定的行政管理职责,对乙在公共通 行的道路上遗撒的砂堆并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巡 查、清理等义务,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因 果关系,应承担10%的责任。,案例分析:,公路管理机构承担什么责任?,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 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 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 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巡查、清理、 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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