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医疗损害处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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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医疗损害处理法律制度,四川医科大学法学院黎志敏 讲师,主要内容,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了解)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难点、掌握) 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重点、掌握) 医疗损害责任抗辩事由(熟悉) 医疗损害的民事赔偿(了解),医疗事故处理流程,发生医疗纠纷后的几种处理途径,协商解决,行政调解,民事诉讼,处理方式,第一节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 及抗辩事由,美Holmes:良好的法律应该让损失停留于发生之处,除非有特别干预的理由存在。,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的概念 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者物件致使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 一

2、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依据等,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特殊情况下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特殊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向患者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进行追偿。没有完

3、全排除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过错责任构成要件,主体要件,行为要件,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主体要件: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务人员的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为何要医院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在医疗损害中,直接侵权人是医务人员,而承担赔偿义务的则是作为用人单位的医疗机构。正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损害,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医疗损害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只有在医务

4、人员是个人行为时医疗机构才能够不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包括哪些?,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十三类(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十三)其他诊疗机构。,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一)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隶属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从事计划生育技

5、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已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条例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并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单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问题:那么对于乡级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的有关临床医疗服务时,因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该机构是否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应当承担“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6、的“医疗机构“的范围呢?观点:尽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与医疗损害在性质上存在差异,但是对人体造成损害这一点是相同的,就维护受害人权益来说,他们的权益不应当因为提供服务的机构有所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待遇。因此,无论哪一级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医务人员因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的,都应当采用相同的损害鉴定标准、赔偿标准,该类机构也应当属于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应当承担“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的“医疗机构“的范围。,三、疾控中心是“医疗机构”吗?,医务人员指哪些?,一、卫生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四类 1医疗、预防、保健人员: 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医士。 2中药、西药人员

7、: 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3护理人员: 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 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下列几种人员是否属于“医务人员”? 对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私自开展家庭接生造成孕妇及新生儿死亡的有关人员,尽管其具有医师资格,但由于其未经执业注册,因而仍然视为非法行医,造成医疗损害的,也应当按照一般侵权行为处理。对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 (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以及毕业第1年的医学生),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的,不属于非法行医,可以构成医务人员

8、,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 但如果其违反规定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也不认为是医务人员; 。不具有医务人员资格的 即使发生医疗损害,也不认为是医疗损害责任。例如,非法行医的医生或者非医生(包括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相关活动的工作人员,例如救护车的调度、驾驶、跟班救护人员等。),都不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规范,而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规定的规则。,行为要件:诊疗活动+过错,诊疗活动包括哪些?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 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

9、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过错”如何认定? 客观上表现为诊疗行为违反了诊疗常规、规范违反了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最常用的是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管理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它们是具体指导操作的,在判断是否为医疗事故时,这是最好

10、的判断标准。问题:正规出版的医学教材是不是诊疗护理规范? 主观上表现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结果预见义务:医生集中注意力、保持足够的谨慎,以认识到自己的医疗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结果回避义务:医生基于其医疗行为产生的危险方式及危险程度做出充分的认识和估计,并为避免该危险的发生而采取适当的措施。,损害后果,后果具有损害性,人身损害,生命,健康,因果关系,一因一果 多因一果:常表现为由两个以上的医师(不同医疗机构)同时过失,共同导致患者死亡,伤残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发生。或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与医疗损害共同造成患者损害。 多因多果,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原因力大小、过错参与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

11、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患者张某右上腹痛2+天,由某二级医院转入某三级医院经某主治医师完整查体结合原二级医院所作B超诊断为:胆囊结石,行“胆囊摘除术” 术中

12、没有发现结石术后病理诊断:慢性胆囊炎病历记录:术中见泥沙样结石患者恢复良好,痊愈出院患者以医疗事故为由起诉,特殊情况下适用推定过错,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本条适用的说明 医疗损害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只在本条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况下,才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并非当然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只要医疗机构能够提出反正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医疗机构也可以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本条第一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

13、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但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并不等同于医务人员有过错。如遇到有紧急抢救危急患者等特殊情况,医务人员可能采取不太合规范的行为,但是如果能够证明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合理的,就可以认定医疗机构没有过错。本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一方面反映了医疗机构的恶意,另一方面使得患方难以取得与医疗纠纷有关的证据资料,如此时再让患者举证就是不合理的。因此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14、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向患者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进行追偿。,本条适用的说明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涉及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责任的,由于之前的法律缺乏明确的规定,患者在寻求这方面的司法保护的效果并不理想。为了更好地维护患者的权益,便利患者受到损害后主张权利,明确规定“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损害责任的抗辩事由,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且医务人员没有过错的;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

15、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对本条适用的说明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由于其知识水平有限,对医疗机构采取的医疗措施难以建立正确的理解,从而导致其不遵医嘱、错误用药等与诊疗措施不相匹配的情况,这时,只要医务人员已经尽到合理的说明和告知义务,且采取的诊疗措施并无不当,医疗机构就不承担责任; 本条第二款,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已经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的标准是什么? 对患者伤病的诊断准确; 治疗措施合理、适当; 谨慎履行说明告知义务; 将紧急救治措施对患者的损害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案例分析,【案例简介】2012年2月14日8时许,黎某因出现腹痛难忍、恶心等症状,到被告广西

16、田阳县某医院就诊,门诊拟诊为“胃肠炎”收入内一科住院治疗,入院后被告给予黎某完善相关辅助检查,随后组织医师会诊,会诊结果初步诊断:1.术后肠粘连;2.胆囊结石并胆囊炎;3.型糖尿病;4.冠心病?之后,被告对黎某进行对症治疗。 2月15日晚,黎某因饥饿自行拔掉胃管,进食后再次出现腹痛、腹胀。2月16日早上,被告再次组织会诊,会诊后继续给予胃肠减压、通便、护胃及补液、应用扩张血管药物治疗等对症治疗。治疗后黎某腹痛未见明显好转。 2月16日中午,黎某及家属见腹痛未缓解,提出转院要求,在准备转院的过程当中,黎某出现心悸、胸闷、呼吸困难等症状,经抢救病情仍无明显改善,黎某亲属强烈要求出院,到家后当日死亡。黎某死后,医方等有关部门要求对黎某行尸体解剖查明死亡原因,但其家属坚决拒绝行尸体解剖,死亡原因无法查明。事后,黎某家属与医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黎某亲属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田阳某医院赔偿损失190552.64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问题:本案中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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