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重点法条解读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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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重点法条解读,主 讲 :韩衍想,市公安局警令部,刑法重点法条解读,一 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解读: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虽然某种行为的危害程度很大,但是在刑法分则中找不到具体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与其相对应,只能按无罪处理。案例:1、陈冠希事件;性贿赂。2、伪造中央领导同志的题词,即法无民文规定不为罪;3、强奸、拐卖成年男子。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

2、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解读: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要求刑罚给予的处罚不仅要和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而且还要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程度,适应相应的刑罚。体现的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案例:甲、乙都持故意杀人的心态,甲向被害人砍了一刀,将被害人砍倒在血泊中,再准备砍第二刀时,被过路人奋力阻止,被害人虽然幸免于死,但已经造成重伤;而乙向被害人砍了一刀,再准备砍第二刀时,看到被害人苦苦哀求,心生怜悯而扔下凶器,也造成被害人重伤。二人行为的性质都是一样的,客观上的损害后果都造成了被害人的重

3、伤,但对二人的刑罚处罚不一样。对于甲,按照刑法第23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对于乙,按照第24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二 刑法的适应范围,二、刑法的适应范围 一、属地管辖权。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解读:此原则针对的是国内犯罪,无论行为者国籍为何,只要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就适用中国刑法。领土,也包括领水、领空,还包括我国领域的自然延伸,即不论何地,只要悬挂我国国旗(旗国主义)的航空

4、器与船舶(租用的也在内),就属于我国领域内。行为地包括犯罪行为实行地、预备地,共同犯罪部分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在我国内,该共同犯罪都可适用我国刑法;在未遂的场合,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之地,可能发生结果之地,均为犯罪地。二、属人管辖权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三、保护管辖权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

5、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四、普遍管辖权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解读:如毒品、劫持民用航空品、跨国贬卖妇女儿童、跨国破坏文物、恐怖主义、战争和人道灭绝种族等等,要么起诉,要么引渡回国。,二 刑法的适应范围,刑法适应范围之例外一、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二、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

6、决。此类人员主要有:(1)外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高级官员。(2)外交代表、外交职员、参加国际会议、执行特定外交任务或者参加典礼活动的外国代表。(3)与外交官员一起居住的外交官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三 犯罪的主观方面,三、犯罪的主观方面(罪过)一、故意犯罪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过失犯罪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三、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第十六条 行为

7、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三 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解析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 罪过形式认识行为及其结果必然会发生 希望发生 直接故意放任发生 间接故意认识行为及其结果可能会发生 轻信不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没有认识到行为及其结果的发生(大意) 不希望 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在客观上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案例:1、看见仇人过,从十层楼上瞄准扔东西击中死亡,直接故意;2、外面吵闹,不管不顾从十层楼上扔出啤酒瓶子,伤人,间接故意;3、收拾屋子,不用的酒瓶子

8、,随手扔出,回想不对,回头一看,打中人,疏忽大意的过失;4、看见楼下没有人扔出酒瓶子,突然跑来一人正巧被击中,过于自信的过失。5、窗外狂风吹损花盆架子,小偷经过更加损伤,向花盆浇水,支承不住掉下,意外事件。,四 刑事责任年龄,四、刑事责任年龄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

9、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 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相对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周岁的计算原则:以实足年龄为准,自过生日的第二天起才为已满14或16周岁。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对下列犯罪负刑事责任(八种行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一)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奸妇女的,仅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如果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有该行为的,仍应对强奸行为负刑事责任。(二)抢劫罪,不仅包括第263条所规定的

10、抢劫罪,还包括其他类型的“准抢劫罪”,如269条、267条第2款(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携带凶器抢夺的);(三)毒品犯罪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贩卖毒品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对走私、制造、运输毒品的行为则不负刑事责任。(四)绑架罪中,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参与杀害人质的,应当定故意杀人罪,并承担刑事责任。(五)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仅仅对法定的几种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任何过失犯罪是都不负刑事责任的。(六)对于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适用刑罚时应当遵循的两个原则:一是应当从轻或减轻

11、处罚,二是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五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五、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六 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12、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七 正当防卫,七、正当防卫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条件:1、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否则为假想防卫,有过失且刑法有规定的,为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意外。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否则为防卫不适时,事前或事后防卫,符合

13、具体犯罪构成的,按犯罪处罚。不法侵害结束的时间:被制服、丧失侵害能力自动中止、逃离现场。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图,否则为保护非法利益、防卫挑拔、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不具有防卫意识 ,因不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以具体的故意犯罪处理保护的合法权益及可以是自己的也可以是他人的。4、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否则为假想防卫、紧急避险,也有可能是故意犯罪;有过失为过失犯罪,没有过失属于意外事件,也可能是故意犯罪;对不法侵害者的防卫打击常常是针对其人身权的,但也不排除对财产权(如动物)的打击。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否则为防卫过当,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14、。防卫过当造成的重大损害,一般为过失犯罪,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下成立的故意犯罪。,七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与无过当的防卫一、 防卫过当第二十条第二款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防卫行为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是否基本相适应。重大损害是指行为造成的不法侵害人的重伤、死亡或者财产的重大损失二、无过当的防卫(无限防卫)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行凶是指严重的故意伤害行为,至少是故意重伤

15、程度以上的暴力犯罪行为。无过当防卫的对象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行为。如果仅仅是针对财产的暴力性也不适用无过当的防卫,即要求“暴力性”与“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同时具备。,七 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其他问题一、偶然防卫。行为人无防卫意图,只不过是偶然地符合防卫行为的表面特征。 案例:甲与乙素有仇隙,某晚甲窜到乙院外寻仇,见一背影确定为乙举枪射击,恰逢乙劫持一女子正要实施强奸。结果甲将乙打死,同时阻止了乙正在实施的强奸犯罪二、防卫装置。主要看防卫装置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如果危及到公共安全,则触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如果没有,则具体分析是否超过防卫限度。案例1、某甲为防止有人到自家瓜园偷瓜,便在

16、瓜园四周拉上电网,并挂公告牌“小心有电”。一日晚,某孩童欲入园玩耍,结果被电死。不构成正当防卫。(1)瓜园所在地属于公共地带,防卫并非针对特定的不法侵害人;(2)夜间公告牌无法看清,况且还有文盲根本不识字。案例2、某甲在自家住宅内安装防卫装置,以防被盗。安装后自己用手实验,有明显触电感觉。一日,盗贼某乙撬门侵入,不幸被电击成轻伤。构成正当防卫。(1)无过限防卫意图,事先自己试过电击程度。(2)私人住宅并非公共场所,法律禁止擅自侵入私人住宅,适当设置防范,并无不妥。三、“黑吃黑”。即为了保护非法利益而对他人的不法侵害进行还击的情况。因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正当防卫意图,不认定正当防卫,对侵害者和反击者分别追究法律责任案例1、赌徒对抢劫赌场赌资进行还击,造成抢劫者伤害的。案例2、盗窃犯为了保住非法赃物而对劫赃者进行打击,造成抢劫者伤害的。四、相互斗殴。因双方都有加害对方的意图,目的均不正当,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但是一方已经退让,停止斗殴,甚至求饶或逃跑的,而另一方不依不铙、紧追不舍,继续实施侵害的,可以对后者的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五、防卫挑拔。故意挑逗、刺激对方向自己发生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的,因其目的不正当,不能成立正当防卫,而是故意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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