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问题与法律结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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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6443给排水一班刘志强国际问题与法律1 国 际 问 题与 法 律结业论文主讲教师:杨署东学生:刘志强 学号: 20116443 城环学院 2011级给排水一班时间: 2012年 5月 4日20116443给排水一班刘志强国际问题与法律2 国际法知识综述及其运用学习国际法的目的和任务:从国际法视角审视当今世界热点问题,普及国际法基本知识, 增强正确解读世界热点新闻和正确审视世界热点问题的能力,强化我的国际意识、提高其人文素质。本论文将就国际法知识点及国际法的运用两个方面完成。一 国际法综述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 调整国际法主体间的国际关系、 以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为其

2、主要表现形式、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 规则和制度总和而成的特殊法律体系。国际法特征: 1 、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2、国际法是各国同意共同制订的3、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4、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法主体间的国际关系5、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自身或通过国家的行动来实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主要区别:1国内法主要面向自然人和法人,而国际法是一个国家2国内法是国内行为规范,而国际法调整的是国际关系国际法的分类:1 按照法律规范适用的广泛性程度,国际法可分为:普遍国际法(或一般国际法)特殊国际法(包括区域性国际法)2 按照法律渊源的不同,国际法可以分为:协定国际法和习惯国际法20116443给排水

3、一班刘志强国际问题与法律3 国际法深化的社会基础国际法产生的内在动因:1 国际法律秩序的建立是世界各国进行往来的一种内在需求,国际法是以一定的社会目的为根据而形成和发展的为了协调各国间的某些共同的“国家利益”和为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而存在的。2 各国间某些共同的“国家利益”是形成国际关系的重要纽带,国际法是协调各种重要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 国际道德 2国际礼让国际法的特殊性:1、国际法是适用于国际社会的法律2、国际法是平等者间的法律3、国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国际法规则的对等性和相互性1 、国际法规则的创设上具有相互、对等性2 、国际法规则的相互性和对等性在

4、国家遵守或实施国际法方面也表现得非常明显国际法规则的任意性大多数国际法规则对国家不具有普遍的强制性效力,而是任择性的, 国家不必绝对服从和遵守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关系:一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另一方面, 国际法与国内法又不是相互割裂、对立的关系, 而是彼此协调、互相渗透、互相补充的紧密关系:1、国家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联系的最重要的纽带和动力。2、国家的对内对外职能及政策是彼此密切联系的3、 国际法律制度经常从国内法律制度中承袭一些国内法律制度的有意经验及一般性规则,反之亦然。20116443给排水一班刘志强国际问题与法律4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的处理原则: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

5、的核心就是国家在国内如何执行国际法和如何履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问题,我们在其中需要注意的一些注意事项是1、正确对待国际法 2、摆正国内法位置二国际法结合实际的运用国际法视野下的中日钓鱼岛争端摘要:钓鱼岛问题既是一个历史问题,也是一个国际法问题, 是日本蓄意挑起的中日领土争端。 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日本主张的先占和时效取得钓鱼岛主权是不能成立的, 钓鱼岛的主权应归中国所有。 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 钓鱼岛问题的解决,不能单纯依赖于“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而应采取多方面措施。其中,为免除第三国干涉中国内政, 诉诸国际法院是不可取的,战争手段是绝对不能放弃的。最近关于中国海洋利益的最大新闻之一要

6、数东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的“”言论了。对于时长隔空“放炮”的石原而言,一语激起千层浪的效果,或许正中下怀。4 月 16 日下午,这位年已八旬的东京都知事在访问华盛顿时,闪电般宣布了从私人手中 “购买”钓鱼岛的计划。 据媒体描述, 他当时在记者会上气势汹汹地说“很有意思吧!我就是要让这个不作为的政府欲哭无泪。”政客要“买”,岛主要“卖”,政府要“租”,民众要捐款在围绕中国主权钓鱼岛问题上, 日本国内近乎正在展开一场全民大和唱。尽管这一系列注定是非法和徒劳的举动, 但是在日本国内官、 民、媒体的合力炒作下, 正在将钓鱼岛问题日益复杂化,对于其渐进式抢夺钓鱼岛的行为,不能不引起警惕。20116443给

7、排水一班刘志强国际问题与法律5 一、中日钓鱼岛争端的由来 中日钓鱼岛争端由来已久,涉及政治、历史、资源、军事国防等多方面,但 纵观历史,不难发现,中日之间对此真正有争议并形成第一次争端高潮的时间是 上世纪 70 年代初,而在此之前,日本对钓鱼岛的窃取都是秘密进行的,加剧中 日钓鱼岛争端的是1969 年 5 月美国海洋学家埃默里的报告,该报告明确指出: 中国东海是“世界上石油开发前景最好而未经勘探的地区之一,而且储油量最大 的区域就在钓鱼岛附近” 。自那时起,钓鱼岛的归属问题才引起了相关国家特别 是日本的高度关注, 中日双方在岛屿主权问题上互不相让,斗争日益激烈, 日本 对钓鱼岛的争夺实质上是对

8、资源的争夺。 1982 年联合国公布的国际海洋法公约也加剧了中日两国对钓鱼岛的争 夺。根据该公约,取得领土主权便可取得领海,200海里海域的专属经济区,并 且可以主张大陆架权利, 其中涉及航海、 渔业、海底资源开发等领域, 这对资源 匮乏的日本无疑是个巨大的诱惑。二、中日关于钓鱼岛问题的主要分歧(一)日方的主要观点(以下内容来自1972年日本外务省关于尖阁群岛 领有权的基本见解) 1. 日本对钓鱼岛是通过先占原则来主张主权的,并实行了有效统治。1972 年日本外务省 关于尖阁群岛领有权的基本见解中称自一八八五年之后, 日本 政府透过冲绳县当局等各种途径再三前往尖阁群岛进行了实地调查,慎重确认该

9、 地不仅为一无人岛, 而且没有受清国管治过的痕迹之后,于一八九五年一月十四 日,通过了在当地建立标识桩的内阁会议决定,正式划入日本国领土版图之内。 2. 尖阁群岛一贯是我国领土西南群岛的一部分,并且不包含在根据一八九 五年五月生效的马关条约第二条由清国割让的我国台湾及澎湖列岛之内。3. 旧金山条约。 在旧金山和平条约中, 日本根据该条约的第二条所放弃的领 土之内并不包括尖阁群岛。4. 中国对根据旧金山和平条约第三条,交由美国管治的区域内包括尖阁群 岛在内此一事实,从未提出过异议。(二)中方观点1. 从历史上看, 中国享有钓鱼岛的最早发现权。钓鱼岛列屿, 早在春秋战国 时代就已经被中国先民海外探

10、察发现,命名称作列姑射(y),位于北赤道洋流 “黑潮”流带主干的左侧 1 。我国明朝永乐元年 (1403 年) 出版的顺风相送 一书中就有关于钓鱼岛的记载,比日本声称的琉球人古贺辰四郎1884 年发现该 岛早约 500 年。 2. 从地理上, 钓鱼岛是台湾的附属岛屿, 位于中国东海的大陆架上。 据地质 学家调查,钓鱼岛作为东海大陆架的一部分曾在冰期时出露成陆地,与我国大陆 连成一片, 是祖国大陆的一部分, 后来由于地壳运动, 才逐渐与大陆分离, 钓鱼 岛是中国大陆延伸的一部分。 3. 我国对钓鱼岛实行了控制,并进行管辖。明朝嘉靖四十一年(1562 年)总 督江苏、福建、浙江等省军务的官员胡宗宪

11、是负责讨伐倭寇和巩固沿海诸省海防20116443给排水一班刘志强国际问题与法律6 的最高长官 ,在他主持编纂的筹海图编福建沿海山沙图中,清楚地绘出钓鱼 屿、黄毛山和赤屿等岛屿。这说明,这些岛屿不但隶属福建,而且又在福建的海防 区域之内 2 。 4. 钓鱼岛应包含在马关条约中割台湾和澎湖列岛及其附属岛屿给日本的条 款中。当年中日官员李经方与桦山资纪签署交接台湾文据 及日本天皇派往台 湾的总督桦山资纪发布的 谕示 (布告)3 都清楚准确的表述出割让给日本的 是台湾全岛及其所有附属各岛屿,严密的强调了统括范围, 是涵盖台湾全岛及其 附属岛屿,以钓鱼岛为中心主岛的东北诸岛在内的“所有附属各岛屿”。由此

12、看 出,钓鱼岛是通过马关条约割让给日本的,开罗宣言及波茨坦公告 要求日本归还占领我国的领土中应包括归还钓鱼岛。 5. 我国并没有承认旧金山对日合约,和约签订后周恩来便代表中国政府宣 布,这个所谓的和约因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所以是非法的、 无效的,中国绝不接受。三、对此分歧的国际法思考纵观上述分歧, 不难发现日本的两个主张自相矛盾,其主张的先占理论假设 是成立的,那么其实际控制理论便不攻自破了。因为先占要求的必须是无主地, 而实际控制理论则要求被占领的是他国领土。这两个自相矛盾的说法, 体现出了 日本为了夺取钓鱼岛妄图引用国际法来掩盖自己侵略事实的构想是站不住脚的, 其中的每一

13、种说法我们都有充足的证据予以反驳。 (一)从先占上分析 先占是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它的领土主权4 。 先占的主体必须为国家, 其客体必须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 。根据历史考证, 明朝永乐元 年(1403 年)的顺风相送一书中便有关于“ 钓鱼岛 “ 的记载,说明中国最迟 在 15 世纪最先发现了钓鱼群岛。 国际法表现为法不溯及既往。 自 1928 年帕尔马 斯岛仲裁案以来, 国际法原则已成为一项公认的国际规则,因而也是我们用以判 断钓鱼岛主权归属的有效法律依据5 。在 15 世纪末哥伦布等人发现新大陆时, 就以“发现”作为取得美洲大陆领土的根据6 。 在国际法上 ,这项规则直到

14、 19 世 纪后半期才改变 ,要求在发现“无主地”的同时必须进行有效占领,才能确立对土 地的领有权。从国际法原则看 ,中国早在 15 世纪已通过发现这些岛屿而获得其主 权。其后我国也对钓鱼岛进行了管理,日本在甲午战争时期占领钓鱼岛时,该钓 鱼岛是“有主物”,既然是“有主物”当然不符合先占的成立条件。 (二)从时效上分析 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 而占有者已相当长时期地继续并安稳的 占有(即没有其他国家继续不断的提出抗议和主张),该国就取得该土地的领土 主权7 ,这里主要是通过有效控制原则来确定领土的归属。日本现在取得对日 本的实际控制权, 但我国从来就没放弃过钓鱼岛的主权,中国官方和民

15、间也在不 断抗议日本的行为,因此日本并不算是相当长时期继续并安稳的占有。 (三)从条约的效力上分析 甲午中日战争战败后中日签订的马关条约把钓鱼岛割让给日本,而战后根据 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的规定,日本在战后理应将包括钓鱼岛群岛在内 的台湾附属岛屿一并归还中国,日本也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及开罗宣言, 及此,日本应遵守波茨坦公告及开罗宣言将钓鱼岛归还中国。20116443给排水一班刘志强国际问题与法律7 对于日本主张钓鱼岛的主要依据旧金山和约以及1971年两国签订的归 还冲绳协定, 是日本同美国背着中国签署的,其中关于钓鱼岛的处置违反了波 茨坦公告,也违反了国际法基本准则,侵犯了中国主权。根据国际法

16、的条约相 对效力原则条约仅对各当事国有拘束力,而对作为非缔约国的第三国是不发生效 力的。 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公约第34 条规定,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 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第35 条进一步规定,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设定一 项义务,应得到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 而我国政府于一九五一年发表的关于美英 对日合约草案及旧金山会议的声明中明确表示合约草案是美国及其附属国家同 日本单独媾和的结果,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接受的。旧金山和约及冲绳协定 的签订都没有中国参加, 而对作为第三国的中国不具约束力,因此不影响中国对 钓鱼岛的合法权益。四、解决办法及其可行性分析(一)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共同开发这一做法在国际上早有体现。这种主权归于某一国, 而实际的经济 开发各国共享, 由此而产生的解决一些领土纠纷问题的模式叫做“斯瓦尔巴德岛 模式” 。鉴于中日对钓鱼岛的争议比较大,中国借鉴这种模式提出了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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