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罪名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53306702 上传时间:2018-08-29 格式:PDF 页数:8 大小:17.9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罪名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罪名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罪名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罪名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罪名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罪名》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罪名(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八章贪污贿赂罪1、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

2、)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2、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

3、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第三百九十四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八十三条【贪污罪】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

4、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七十一条【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3、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

5、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第三百九十五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

6、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第九章渎职罪5、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6、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7、枉法仲裁罪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

8、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刻骨的教训深刻的启示掩卷而思,村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给了我们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农村党员干部刻骨的教训、深刻的启示:启示之一: 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农村党员干部,必须一生牢记党的宗旨,时刻不忘“执政为民”。位处农村

9、基层的党员干部,拿着村里工资,跑前跑后为老百姓办事,应该是份儿内的事,不应该有非分之想。否则,就不能摆正个人与国家、集体间的利益关系,势必容易“本末倒置”而将个人的利益凌驾于国家和集体利益之上,结果必将“误入歧途”。启示之二: 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农村干部必须要学法、知法、懂法,才能做到自觉守法。身为基层农村的党员干部,如果不加强对党的政策、纪律和国家法律的学习和了解,不仅不能准确全面地贯彻落实好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能当好村民群众的当家人和贴心人,还会因对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的无知而“自取其辱,自负其咎”。如果经过上级的批准和村民的同意,公开地得到相应的经济回报也理所应当。但他们未走此“

10、道”,而是采取挪用、侵占、收受贿赂、入干股合伙经营山林等,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结果被群众所唾弃。启示之三 :身为农村基层的党员干部,在实施违法、违纪行为前“心存侥幸”,其结果只有百害而无一益。“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他们之所以触犯国法和党纪,原因之三是他们为侥幸心理所害。刚要分钱时他们心里也有一点害怕,可是又一想,分的钱是上面拨给的,况且村民又不知道,如果他们自己不说鬼神难晓。要知道:侥幸是每一个违法违纪者“作茧自缚”的绳索。常言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在侥幸心理驱使下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人,无异于自我欺骗“掩耳盗铃”,最终得到的必将是“身败名裂”的下场。启示之四 :做好农村基层党员干

11、部违纪违法的防范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村党员干部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是维护农村稳定,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证。第一,强化教育,注重管理,全面提高农村党员干部的整体素质。一是抓好正面教育。有计划地组织农村党员干部学习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知识,对他们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二是抓好警示教育。通过身边典型案件,以案释纪,以案释法,使他们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三是抓好疏导教育。农村党员干部处在农村最基层,受各种因素影响,思想稳定性较差,容易产生思想问题,要经常对他们进行疏导,使他们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第二,健全制度,加强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农村党员干部腐败。一是完善和落实

12、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村账乡管、组帐村代理等,规范各类资金的发放,规范村级开支,建立健全重大开支项目集体研究制度。二是实行村务公开制度。设立村务公开栏,公布行政事务、经济管理、财务开支等事项,严格把好公开内容、公开程序、公开时间、公开形式和公开资料规范归档保存等五个关键环节,接受群众监督。三是实行村级财务定期审计制度。由乡镇纪委牵头,组织财政、农经等部门参加,定期不定期对村级财务的行为进行审计。第三,加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村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挪用村财,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等案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此外,还要注重研究村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切实做好源头治理工作。第四,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为农村党员干部营造一个能干事、干成事的良好环境。对农村党员干部依法执行公务不满而故意报复陷害的行为,要坚决查办,为农村党员干部撑腰做主,做他们的坚强后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在条件允许和群众认可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农村党员干部的收入,调动他们干好本职工作的积极性;做好对农村党员干部的诫勉和奖励工作,对得过且过、政绩平庸和群众威信差的农村党员干部,该调整的要调整,该罢免的要罢免,对政绩突出,群众满意度高,遵纪守法的农村党员干部,要予以重奖,切实做到奖罚分明,激励他们干事创业,更好地为群众服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