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起诉后又撤诉是否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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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起诉后又撤诉是否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钱自强在审判工作中,往往会遇见这样的问题,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会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但有时会因种种原因会撤回诉讼。而撤诉后是否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在学理上与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肯定的,即撤诉后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因为起诉表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事实,即使撤诉也仅是放弃公力的救济,其真实的请求意思并未因撤诉而自动消失。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因此,权利人起诉后

2、又撤诉,表明当事人已经提起诉讼。因而,撤诉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第二种观点是否定的,即起诉后又撤诉的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为权利人起诉后又自动撤诉,表明了他放弃了对请求权的行使,即不行使权利,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是权利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根据法理和民事诉讼法上“诉的撤回,视同未起诉”的诉讼规则,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的不能发生起诉的法律后果,可视为权利人没有起诉。因而,起诉后又撤诉的,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虽然上述两种观点的理由和依据都很充足,也有很多地方值得采纳的,但仍然没有考虑引起撤诉的不同情形。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提起诉讼是指公民、法

3、人或其他组织依程序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强制力来保护其合法权益。虽然“提起诉讼”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但是怎样理解“提起诉讼”的含义是值得我们研究的问题,如何正确理解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意图、目的,此类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说,当事人有起诉的权利,也有撤诉的权利。由此引起不同的法律后果,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因此,提起诉讼是否必然引起诉讼时效,我们要视具体情况来定,不能说绝对是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也不能说绝对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我们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那么起诉后又撤诉的,是否引

4、起诉讼时效中断,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种情况来分析。一、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依法将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知晓原告的请求,不论被告是否应诉,都应视为原告已向被告主张了债权,即使原告主动申请撤诉,也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为民法立法的意图,本身就侧重于保护权利人的权益,督促权利人在诉讼期间内积极行使权利,避免权利义务处于不稳定状态。权利人起诉后,人民法院依法将诉状副本送达给义务人,义务人已经明知权利人的具体请求了,应视为是权利人在向义务人主张过权利了。后来虽然因自己主动撤诉了,但并不影响诉讼时中断的法律后果。 案例 2004 年元月 29 日张某因生意上资金周转不灵,向亲友王某借款20000 元,并出

5、具欠条一份,载明借款期限为半年。还款期限届满后,王某碍于亲友情面,并未立即催讨。一年以后,张某仍未还款,王某无奈之下,便在2006 年 7 月 26 日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归还欠款。法院受理后并向张某送达诉状副本,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并确定了开庭日期。然而,王某在张某和另一亲友共同劝说下,于开庭前一天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于是按撤诉处理了此案。2006 年 10 月 20 日,王某再次就张某欠款一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立即归还欠款。但张某辩称,王某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请。就此案而言,张某在王某第一次起诉时就已经明知王的具体请求了,王某还是在其和亲友共同

6、劝说下,才主动撤回起诉。因而,王某的诉讼应视为诉讼外的请求,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因此,此种情形应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提起诉讼”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二、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未将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不知晓原告的请求,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的,表明其放弃公力的救济,否认已经行使的请求权,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因而可视为权利人没有起诉,不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司法途径,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其在义务人不知是否起诉的情况下就撤回诉讼,这就已经表明权利人放弃了自己已行使的债权请求权。因此,权利人对自己的撤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依

7、民通意见规定,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或申请破产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及向行政机关提出解决权益纠纷的请求行为,都应为行使其权利的具体表现,应与起诉有同等的效力。但上述规定中,对权利人如果主动撤回申请,应如何解决、是否产生时效的中断等问题,没有作出说明。因此,权利人在起诉后副本还没有送达义务人前又自动撤诉,这就表明他放弃了对请求权的行使,就应视为未起诉,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法律后果。 案例 2001 年 2 月 15 日,高某向李某购买化肥,欠下货款5424 元。 2003 年 10 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高某立即清偿所欠货款。但在副本还没有送达给高某时,李某就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

8、裁定准许撤诉。2003 年 4 月 3 日,李某以同一事由再次起诉高某。此时,高某辩称:李某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请。在本案中,由于李某自己在副本尚未送达高某时,主动申请撤诉, 这已经表明了李某放弃公力的救济的意思表示,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因而,此种情形不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提起诉讼”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三、原告起诉后, 人民法院依法将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无论被告是否应诉,都不会影响诉讼时效中断,但原告在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或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却不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为起诉是权利人以最强有力的方式在行使

9、自己的权利,是主张自己权利最有效的方法和最迫切的表现,但在开庭时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或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实际上在主观上就已经放弃了公力的救济,在客观上更是实施了放弃主张权利的行为。从防止权利人滥用诉权,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一般认为是正常生活秩序不被打扰) 和节约司法成本角度出发,权利人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或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不会因被告知晓其请求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案例:刘某在2003年 12 月 18 日因拖欠宋某运费而向宋某出具欠条一份,宋某为此于2005 年 12 月 8 日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立即付清运费。法院受理后,分别向两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并定好了开庭

10、时间。然而,在开庭那一天宋某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结果法院按自动撤诉了解此案。2006 年 4 月 4 日,宋某因同一事由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刘某到庭应诉。但在审理过程中,刘某辩称宋某的诉讼时效已经经过诉讼时效期限,没有胜诉权。提起诉讼是权利人自身行使自己权利的最强有力的方式,它打破了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从而产生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但宋某在第一次诉讼中,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这虽然是被动撤诉的,但他的行为就已表明其自愿放弃公力的救济,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而,此种情形亦不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提起诉讼”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同样,对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11、讼,别法院通知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虽然权利人也是在被动情况下“撤回”的,但也不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提起诉讼”的情形。诚然,在2008 年 8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规定( 法释200811号 ) 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因此,有人就认为只要权利人“提起诉讼”就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但却笔者不赞成这样理解,因该规定仅解决了学理上关于起诉从何时中断时效这个争议,明确了“提起诉讼”引起时效中断的时间界限,无须以送达相对人始生效力,解决了审判实践中的难题。但没有涉及到权利人在起诉后又撤诉的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这个争论不休的问题。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起诉后又自动撤诉的,不能简单认为诉讼时效能不能中断,而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我国民事法律设立诉讼时效制度旨在于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民事权利,便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民事、经济案, 提高法院办案的效率和质量,降低诉讼成本, 正确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从而保证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诉讼时效制度起一个警示作用,因自身原因超过了诉讼时效,就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丧失胜诉权,也就是无权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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