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防伪商标执法小知识增强版-上海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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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卦、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 注

2、册商标专用权的维护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维护商标专用权,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证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负责处置商标争议事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 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lxl文章来源: 上海商标注册,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 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本法所称集体商标。,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

3、以标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本法所称证明商标。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 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适用于服务商标。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 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必需申请商标注册,第六条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需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应当遵循老实信用原则。第七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 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应当有显著特征,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志。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5、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标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发生误认的七)带有欺骗性。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6、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局部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 不得,注册。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发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

7、标。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著名商标维护。 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著名商标。 误导公众,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著名商标。致使该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作为处置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著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第十四条著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水平; 二)该商标使用的继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继续时间、水平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著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

8、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置案件的需要,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可以对商标著名情况作出认定。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置案件的需要,商标争议处置过,程中。可以对商标著名情况作出认定。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对商标著名情况作出认定。 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生产、经营者不得将“著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

9、的商标进行注册,第十五条未经授权。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前款所称地理标志。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或者按对等原则操持。,第十七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

10、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操持。 可以自行操持,第十八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料理其他商标事宜。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操持。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操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第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老实信用原则。依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料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失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

11、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 严格执行吸纳会员的,条件,第二十条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依照章程规定。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其吸纳的会员和对会员的惩戒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一条 商标国际注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有关国际条约确立的制度。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提出注册申请。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

12、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第二十五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或者依照相互供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 该商

13、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第二十六条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供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 第二十七条 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第二十八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

14、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第二十九条在审查过程中。 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采用申请,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不予公告。 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采用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先权利。,

15、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

16、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调查核实后,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 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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