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商业贿赂)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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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职务犯罪 及其惩治与预防,一、国企职务犯罪的立法沿革与基本特征,二、商业贿赂的现状与危害,三、商业贿赂的具体认定,四、商业贿赂的治理策略,主要内容,一、商业贿赂与相关概念辨析,一、国企职务犯罪的立法沿革与基本特征,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数据统计,2013年,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37551件51306人,同比分别上升9.4%和8.4%。突出查办大案要案,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的案件2581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871人,其中厅局级253人、省部级8人。 近年来,三门峡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194件215人,其中国有企业职务犯

2、罪75件80人,分别占立案总数的39、37,涉案金额2800余万元。 人民日报:仅2007年,就先后有700件以上涉及河南省管国有企业的违法案件被立案查处,被处分的人员则高达千人以上。,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立法沿革,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财物,强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以及其他假公济私违法取利之行为,均为贪污罪。 成果: 1. 贪污罪主要以“个人贪污数额”确定轻重不同的法定刑 2. 对受贿罪,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处罚。只是援引法定刑,不是以贪污论。 3.凡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

3、财物并无违法所得者,不以行贿论。,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立法沿革,“79刑法”: 1979年刑法首次在立法上将受贿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予以规定,并同时规定了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 “82严打”: 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严惩走私、套汇、投机倒把及与之相关的贿赂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988年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1995年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首次

4、提出了商业受贿罪的概念,其第九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立法沿革,“97刑法”: 1997年新刑法延续按照犯罪主体分立罪名的传统,除了在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规定贪挪贿、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还在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规定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在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规定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罪等。 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5、): 七、将刑法第163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 八、将刑法第164条第1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立法沿革,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十三、在刑法第388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388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

6、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二十九、将刑法第164条增加一款: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立法沿革,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一)犯罪主体的特殊性 (二)犯罪行为的职务相关性 (三)犯罪主观的弱罪责性 (四)条文依据上的复杂性,贪污罪 定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量刑: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

7、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职务侵占罪 定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8、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量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50001万可追诉),挪用公款罪 定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量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职务侵占罪 定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

9、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的行为 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受贿罪 定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量刑: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

10、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商业受贿罪 定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量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身份”有别 下场迥异,

11、陆俊:11年获刑5年半,龚建平:01年获刑10年,瘐死狱中,国有企业的两种情况,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属于典型的国有企业,直接按照上述93条,将企业内从事公务的人员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论外,其他人员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一)犯罪主体的特殊性 (二)犯罪行为的职务相关性 (三)犯罪主观的弱罪责性 (四)条文依据上的复杂性,案例,金某,男,36岁,大学

12、文化,曾任某区文化局副局长。2005年,该区文化馆进行办公楼及附属设施建设。在选择施工单位时,金某找到在当地开建筑公司的王某,对王某说:“我最近手头不大宽裕,你给我点钱用用,这个楼就由你们公司承包建设,肯定对你们有好处。”王某希望接下工程,于是答应尽快准备钱。一个月后,金某以为王某不准备送钱了,于是又找到王某说:“你给我二十万块钱,工程交给你。你要是不给我钱,我找人砸了你的公司,以后你也别想在本市混了!”王某闻言,赶紧准备了一张面值二十万元的银行存单交给金某。后在金某的操作下,王某公司顺利承接下文化馆建设工程。,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一)犯罪主体的特殊性 (二)犯罪行为的职务相关性 (三)犯罪

13、主观的弱罪责性 (四)条文依据上的复杂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罪名,法条虚置现象第条 贪污罪第条 挪用公款罪第条 受贿罪第条 单位受贿罪第条 行贿罪第条 对单位行贿罪第条 介绍贿赂罪第条 单位行贿罪第条 第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款 隐瞒境外存款罪第条 第款 私分国有资产罪第款 私分罚没财物罪,近年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省部高官,胡长清:原江西省副省长,因犯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00年3月8日在南昌被执行死刑。 成克杰: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因犯受贿罪于2000年9月14日在北京被执行死刑。 王怀忠:原安徽省副省长,2004年2月12日(正月2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

14、山东济南被执行注射死刑 郑筱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因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2007年7月10日在北京被执行死刑。 吕德彬:河南省原副省长于2005年10月17日在郑州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执行死刑。 段义和: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犯故意杀人罪、受贿罪、巨额罪,2007年9月5日在山东济南被执行死刑,近年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省部高官,2001年:李纪周(原公安部副部长)、慕绥新(原沈阳市市长); 2003年:丛福奎(原河北省副省长)、李嘉廷(原云南省副省长); 2005年:王昭耀(原安徽省委副书记)、韩桂芝(原黑龙江省政协主席)、刘金宝(中国银行副董事长); 2006年:徐国健(原江苏省委

15、组织部长)、王守业(原海军副司令员)、吴振汉(原湖南省高院院长); 2007年:王有杰(原河南省人大副主任)、陈同海(原中石化总经理)、李宝金(原天津市检察院检察长)、何闽旭(原安徽省副省长); 2008年:王武龙(原江苏省人大副主任)、刘志华(原北京市副市长);,近年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省部高官,2010年:孙善武(原河南省政协副主席)、王益(原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米凤君(原吉林省人大第一副主任)、陈绍基(原广东省政协主席)、皮黔生(原天津市市委常委)、郑少东(原公安部部长助理)、王华元(原浙江省纪委书记)、黄瑶(原贵州省政协主席); 2011年:宋勇(原辽宁省人大副主任)、许宗衡(原深圳

16、市市长)、张春江(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党组书记); 2012年:宋晨光(原江西省政协副主席、省委统战部部长); 2013年:刘志军(原铁道部部长),二、商业贿赂与相关概念辨析,葛兰素史克中国商业贿赂案,葛兰素史克中国的4大高管(内部号称“四驾马车”)分别是41岁的法务部总监赵虹燕、49岁的副总裁梁宏、45岁的商业发展事务企业运营总经理黄红、50岁的副总裁张国维。上述4高管涉嫌通过各种会务收受贿赂、利用旅行社套现,数额巨大。比如,葛兰素史克中国举办8000万一场的年会,一名高管涉嫌一次从旅行社获取“贿赂”200余万。,概念,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年11月15日),概念,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前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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