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主张欠付工程款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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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方主张欠付工程款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开封安利达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 邮箱:)。一、本案要旨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承包方敦促建设方支

2、付建设工程款项的,建设方复函明确拒绝支付工程款项的,承包方诉讼请求支付工程款项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已被侵害之日起,即开始起算;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2001 年 1 月 5 日,师大附中与安利达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 后,安利达公司即开始施工。自 2001 年 1 月 12 日至2001 年 7 月 18 日,师大附中分 3 次共计给付工程款 1500000 元。师大附中体育艺术楼于 2002 年 6 月 21 日竣工验收。科技资讯楼于2002 年 7 月 1

3、5 日竣工验收。2006 年 11 月 18 日,安利达公司通过邮政局向师大附中发出敦促还款通知函,主要内容为催要下欠120000 元工程款。师大附中收函后,于 2006 年 11 月 21 日复函,该复函载明,两项网架屋面工程其于 2002 年 5 月交付使用,两楼交付使用后,到汛期,网架屋面多处严重漏雨,尤其以艺术教学楼屋顶为甚,致使该楼不能正常使用;2005 年 8 月,贵方来人催要尾款时,在其敦促下才修了一次,但效果不佳。鉴于上述状况,我方(师大附中)拒付维修金。2008 年 11 月 3 日,安利达公司通过开封市邮政局向师大附中发送一份敦促还款通知函,开封市邮政局向其出具了“国内特快

4、专递详情单”第三 联即“ 寄件人存联”。2009 年 4 月 22 日,安利达公司通过开封市邮政局向师大附中发送一份工程款项确认支付函,开封市邮政局向其出具了“国内特快专递详情单” 第三联即“寄件人存联”。上述二份信函,安利达公司未能向法庭 举出师大附中已收悉的相应证据。2010 年 10 月 26 日,安利达公司从郑州邮政局又向师大附中邮寄一份情况说明,师大附中收到了该邮件。但未予答复。2010 年11 月 10 日,安利达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师大附中支付欠款120000 元,奖金 30000 元及其欠款期间相当于银行贷款的利息。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安利达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法定诉讼时

5、效期间。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自 2006 年 11 月 21 日师大附中复函安利达公司的信函中,师大附中已明确表示拒绝支付维修金。此时,安利达公司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已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即开始计算。2008 年 11 月 3 日、2009 年 4 月 22 日安利达公司分别通过开封市邮政局寄出敦促还款通知函及工程款项确认支付函,同时开封市邮政局向其出具了“国内特快 专递邮件详情单” 。该详情单背面邮政部门明确注明了“国内特快 专递邮件业务使用须知” 。其中第 8 条明确载明了“本单第三 联是交寄 邮件的凭证,凭此联或收据可在交寄邮件之日起一年内在交寄邮政网点办理查询,逾期不再受理”。也就是

6、说存在邮件投递不到或投递错误而到达不了收件人的可能。其未到交寄邮政网点办理查询索取回执,也未向法院举出相应证据证明师大附中已收到或已到达该两封邮件。综上,上述两封邮件师大附中收到或到达师大附中安利达公司未举证证明,也未在对应一年内到交寄邮政网点办理查询,属举证不能,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010 年 10 月 26日安利达公司寄出的“情况说明” 中也未有诉讼时 效中断的事项,自2006 年 11 月 21 日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至 2010 年 10 月 26 日长达4 年之久未主张权利,也未举出期间有效的诉讼时效中断事项。故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安利达公司丧失胜诉权,依法应驳回安利达公司的诉讼

7、请求。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安利达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该公司向师大附中寄送的具有催还欠款内容的函件及相应的邮政特快邮件详情单(寄件人联)已能够证明安利达公司在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多次通过邮件形式向师大附中催要欠付工程款的事实。至于师大附中否认受到其中2006 年至 2010 年间的邮件,法院认为基于对邮政企业服务正常化的合理信赖,应可推定该邮件到达了师大附中,现师大附中没有证据推翻这一事实,也没有证据证明邮件内容不具有催收欠款的内容,故本院对安利达公司相关主张予以采纳。本案中安利达公司主张的欠付工程款应自 2006 年 11 月 21 日师大附中复函安利达公司明确表示以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维修

8、金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因安利达公司数次向师大附中以邮寄催收文书的行为,构成诉讼时效多次中断。故安利达公司要求判令师大附中支付欠款并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二、案件来源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1)牧民二初字第 15 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新中民五终字第 109 号 三、基本案情2001 年 1 月 5 日,师大附中与安利达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条:工程 项目;一、工程名称:师大附中体育艺术楼网架及屋面工程;二、施工地点:师大附中院内;三、工程概况;四、承包范围:1.购回及设计、材料制作、运输及安装;五、工程造价:1920000 元(含 2 万元

9、的优良奖),其中网架 850000 元,屋面 1000000元,其他 70000 元;第二条:施工准备;第三条:工程期限;第四条:工程质量:市优良;第五条:安全生产;第六条: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二、网架进入施工现场 5 日内,师大附中支付合同总价 750000 元进度款;三、工程安装到 50%,师大附中再付 750000 元,即网架安装完 毕,屋面彩板全部进场;四、工程安装完毕验收前 5 日内,师大附中支付 200000元;五、工程验收完毕 5 日内,师大附中支付 100000 元;其余款项待保修期满连本息一次付清;八、本合同造价结算方式:1900000 元大包干,另加 20000 元优良奖,

10、以郑州工业大学方案图为准,变更以实调整(脚手架、税金等已含在大包干内,此两项费用师大附中尽可能提供方便);第八条:工程验收;第九条:违约责任;第十条:纠纷解决办法;第十一条:附则。 ”合同签订后,安利达公司即开始施工。自 2001 年 1月 12 日至 2001 年 7 月 18 日,师大附中分 3 次共计给付工程款1500000 元。2001 年 12 月 17 日师大附中与安利达公司又签订 1 份关于师大附中体育艺术馆、科技资讯馆网架工程的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一、师大附中体育艺术馆网架工程中的边封、 马道等后期收尾工程,务于 2002 年 1 月 31 日前全部完工,在保证顺利完成全部

11、工程量,保证工程质量优良,保证工期的同时,师大附中再奖励安利达30000 元。二、在顺利执行上述条款下, 师大附中科技资讯馆网架工程由安利达公司承揽,当合同总造价确定后,该网架工程仍实行大包干形式,一次包死。若该工程能顺利完成全部施工内容,保证质量,保证工期的同时,师大附中奖励安利达公司 20000 元。三、安利达公司上述两项工程对师大附中所做的承诺若能全部兑现,待完工账清后,师大附中同意再追加奖励 30000 元。 ”该补充协议签订后, 2001 年 12月 28 日,师大附中与安利达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 师大附中科技 资讯楼网架工程;工程地点:师大附中;建筑

12、面积:1154.192 平方米;层数:一层;结构类型:网架结构;承包范围:网架、屋面封沿、天沟、马道等全部工程内容;承包方式:包工包料;质量等级:市优;工程承包造价:560000 元。第 1 条:工期 45 天,自2002 年元月 5 日开工至 2002 年 2 月 20 日竣工。安利达公司按合同工期每延误一天罚款 2000 元;第 2 条:图纸;第 3 条:双方驻工地代表;第 4 条:师大附中工作;第 5 条安利达公司工作;第 6 条: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第 7 条:设计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第 8 条:工程价款及结算:网架及配件进场 20 万元;屋面材料及配件进场 20 万元;工程完工后

13、7 万元;工程验收后 60000 元;质保金满 1 年付清 30000 元;第 9条:材料设备的供应;第 11 条:违约。 ”合同签订后,安利达公司即开始施工。自 2002 年 1 月 29 日至 2002 年 4 月 28 日师大附中分 5 次共计给付安利达公司工程款 645000 元。2002 年 4 月 29 日,师大附中、安利达公司与新乡县统建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县统建)签订协议,主要内容为,附中网架工程体育艺术楼原定 48 天交工,现已 9 个月,艺术教学楼原定 2 个月干完,现已 4 个月,剩下扫尾工程由于种种原因安利达公司无法按期优良竣工,并致使土建原定 2001 年 12 月

14、交工也一拖再拖,若 5 月交不了工,建设方损失严重,现三方达成协议如下:(1)安利达公司留下的剩余扫尾工程由县统建完成并交工、竣工。 (2)扫尾工程返工的部分细部整修折款 100000 元。从安利达公司货款中扣除交县统建,由县统建负责交工,以后交工拖延责任由县统建负责。(3)附中现欠安利达公司工程款(含优良款)共计 445000 元,附中支付安利达公司工程款 200000 元,支付县统建工程收尾款 100000 元及安利达公司所用工地水电费,脚手架租赁费,烧坏瓷片赔偿费共计25000 元。剩余 120000 元作为工程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支付安利达公司。协议签订后,师大附中在 2002 年

15、 5 月 16 日至 2002 年 6月 28 日分二次给付安利达公司工程款 100000 元。2002 年 7 月 1 日付给县统建 125000 万元工程款。师大附中体育艺术楼于 2002 年 6月 21 日竣工验收。科技资讯楼于 2002 年 7 月 15 日竣工验收。2003年 9 月 5 日,安利达公司承建的师大附中体育艺术教学楼工程获得河南省建设厅颁发的河南省建设工程“中州杯” 奖参建证书。2006 年11 月 18 日,安利达公司通过邮政局向师大附中发出敦促还款通知函,主要内容为催要下欠 120000 元工程款。师大附中收函后,于2006 年 11 月 21 日复函,该复函载明,

16、两项网架屋面工程其于 2002年 5 月交付使用,两楼交付使用后,到汛期,网架屋面多处严重漏雨,尤其以艺术教学楼屋顶为甚,致使该楼不能正常使用;2005 年 8 月,贵方来人催要尾款时,在其敦促下才修了一次,但效果不佳。鉴于上述状况,我方(师大附中)拒付维修金。2008 年 11 月 3 日,安利达公司通过开封市邮政局向师大附中发送一份敦促还款通知函,开封市邮政局向其出具了“国内特快 专递详情单” 第三 联即“寄件人存联”。2009 年 4 月 22 日,安利达公司通过开封市邮政局向师大附中发送一份工程款项确认支付函,开封市邮政局向其出具了“国内特快专递详情单”第三 联即“ 寄件人存 联”。上述二份信函,安利达公司未能向法庭举出师大附中已收悉的相应证据。2010 年 10 月 26 日,安利达公司从郑州邮政局又向师大附中邮寄一份情况说明,师大附中收到了该邮件。但未予答复。2010 年 11 月 10 日,安利达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师大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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