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学生会立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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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大学学生会立法条例(2010年 5 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北京大学学生会的立法活动,健全学生会的立法制度,完善学生会的规章体系,保障学生会的民主,推进依章治会,根据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适用范围】 学生会基本条例和工作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以及基本条例的解释,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立法原则】 学生会的立法,应遵循遵守学生会章程、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 符合正当程序、 科学合理立法的原则, 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第二章基本条例第四条 【立法权限】 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除学生会的

2、基本条例。下列事项必须制定基本条例:(一)学生代表大会、常代会、执委会及其内部机构的产生方式、组织形式和职权范围;(二)常代会行使立法权和监察权的基本制度;(三)既涉及常代会也涉及执委会事务的制度。第五条 【主任会议提出条例草案】常代会主任会议向常代会提出基本条例草案,由常代会进行审议。下列机构或人员有权向主任会议提出制定条例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出相应草案:(一)执委会主席团;(二)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常代会委员联名。对于上述机构或人员提出的建议,主任会议应在两周内进行表决, 以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决定是否提出相应草案。决定提出的,应在一个月内提出。主任会议可以

3、委托学生会负责规章工作的职能部门起草或会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起草草案。第六条 【其他机构人员提出条例草案】下列机构或人员有权向常代会提出基本条例草案,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代会审议:(一)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二)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常代会委员联名。对于上述机构或人员提出的草案,主任会议应在两周内进行表决, 以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决定是否提交常代会审议。由五分之一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常代会委员联名提出的条例草案,直接提交常代会审议。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或常代会委员在起草草案时如认为必要,可以要求学生会相关职能部门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予以协助。第七条 【审议程序】 常代会审议任何基本条例草

4、案,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由常代会委员、常代会专门委员会、常代会全体会议进行三次审议。第八条 【常代会委员一读】 在基本条例草案起草完成后,常代会主任会议将草案提交全体常代会委员进行第一次审议。常代会委员应自行对草案进行审议。负责规章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收集常代会委员在一读中提出的审议意见。一读应至少进行两天。第九条【专门委员会二读】 在第一次审议之后, 基本条例草案的起草人将草案提交常代会专门委员会进行第二次审议。常代会立法委员会对所有草案进行审议。如果草案的内容涉及学生会的监察制度等基本制度, 常代会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应先行审议该草案,并委托一名委员在立法委员会审议时向其说明本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5、立法委员会应将其作为参考。二读既包括立法委员会的审议,也包括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审议。专门委员会进行二读必须采取实体会议的形式。如果该委员会的委员是草案的起草人,其参加审议的权力不受影响。审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 如果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是草案的起草人,审议由一名不参与起草的委员主持。草案的起草人应到会对草案进行说明。负责规章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对一读情况进行说明。专门委员会在审议草案时, 应采取逐条审议的方式, 并参考常代会委员在一读时提出的意见。专门委员会在进行表决、 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不同意草案时,可以否决该草案,草案的审议就此终止。草案的起草人在二读之后, 应与主任会议和立法委员会

6、进行协商,综合一读和二读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第十条【常代会全会三读】 在第二次审议结束之后, 常代会主任会议将经过修正的基本条例草案交付常代会全体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常代会全体会议进行三读必须采取实体会议的形式,以法定人数召开会议。起草草案的常代会委员参加审议的权力不受影响。审议由常代会会长主持。常代会立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会议其他成员应代表主任会议,就草案向全体会议进行说明,并报告草案一读、二读的情况和执委会与会员的意见。全体会议在审议草案时, 常代会委员认为对草案有必要继续修改的,会议应进行充分讨论,如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即时进行修改。常代会全体会议应在审议结束时对草案进行表决,以出席会

7、议的常代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通过。第十一条【草案的搁置】 常代会专门委员会在第二次审议期间,或常代会全体会议在第三次审议期间, 对基本条例草案有较大争议, 经讨论不能达成一致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草案搁置,草案的审议中止。 主任会议或草案的起草人应与其他常代会委员进行协商, 对草案作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并在搁置一个月后重新提出草案。重新提出的草案应在搁置时所处的审议阶段重新开始审议。草案搁置一个月后, 主任会议或草案的起草人未能提出修改后的草案的,草案的审议就此终止。任何草案最多搁置一次。第十二条【征求意见】 常代会会长团在将基本条例草案交付第一次审议的同时,应征求执委会主席团对草案的意见。

8、执委会主席团应在一读期间向会长团提出意见。在会长团征求执委会主席团意见的同时,负责规章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向全体会员公布草案的全文,广泛征求会员对草案的意见。第十三条【草案的撤回】 由常代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基本条例草案,主任会议可以在常代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前随时决定将其撤回。由常代会专门委员会或常代会委员提出的基本条例草案,在进行第二次审议之前,起草人可以随时决定将其撤回; 自二读开始后至常代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前,起草人可以请求主任会议将其撤回并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撤回。草案撤回后,审议就此终止。第十四条【草案的终止审议和重新提出】 基本条例草案的审议在下列情况下终止:(一)根据第九条第七款

9、的规定,专门委员会否决草案的;(二)根据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常代会主任会议或草案的起草人在草案搁置一个月后未能提出修改后的草案的;(三)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主任会议或草案的起草人撤回草案的。条例草案终止审议或在常代会全体会议上未通过的,草案的起草人可以在两个月后重新提出。第十五条【条例的修改】 基本条例的修改, 参照本条例关于条例制定的规定。第十六条【条例的废止】 基本条例的废止,应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向常代会全体会议提议并说明理由。下列机构或人员有权向常代会主任会议提出废止条例的建议:(一)执委会主席团;(二)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三)三名或三名以上的常代会委员联名。对于上述机构或人员提出的

10、废止条例的建议,主任会议不得拒绝, 应提交常代会进行审议。同一机构或同一名常代会委员在一期任期内对同一条例最多提出一次废止的建议。条例的废止, 应由常代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 以出席会议的常代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通过废止。第十七条【学生会章程修正案的提出】常代会向学代会提出学生会章程修正案的程序,参照本条例关于基本条例制定的规定。第十八条【条例解释权限】 基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常代会。条例的含义需要进一步明确的, 由常代会全体会议进行解释; 条例生效后因为实际情况的需要, 需要对适用条例的依据进行明确的,由常代会立法委员会进行解释。 需要解释的条款同时包括以上两类事项的,由常代会全体会议进行解释

11、。在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选举期间,如果规范选举制度的基本条例出现需要由常代会全体会议解释的情况,由学生会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期间对其进行解释。在会长团或主席团补选期间出现上述情况,由常代会主任会议进行解释。第十九条【解释条例的提议】 下列机构或人员有权根据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常代会主任会议提出解释基本条例的要求:(一)执委会主席团;(二)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三)三名或三名以上的常代会委员联名;(四)五名或五名以上的学代会代表联名;(五)十名或十名以上的学生会会员联名。联名提出解释要求的常代会委员、 学代会代表或学生会会员中不得包括常代会会长团成员。 对于上述机构或人员提出的解释要求,主任

12、会议不得拒绝, 应提交常代会进行审议。常代会不得在没有接到解释要求时主动对条例进行解释。第二十条【解释条例的程序】 常代会主任会议应根据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基本条例解释草案分别提交常代会全体会议和常代会立法委员会进行审议。主任会议应委托负责规章工作的职能部门起草或会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起草解释草案。常代会全体会议和立法委员会的审议必须采取实体会议的形式,并对解释草案进行表决,以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通过解释草案。常代会全体会议和立法委员会的解释应在解释要求提出后一个月内作出。根据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学生会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期间对规范选举制度的基本条例进行解释,参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

13、在选举期间,选举委员会的解释在作出后生效, 但应由选举期间召开的或选举之后首次召开的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方可被追认为有效并继续生效, 并被追认为全体会议作出的解释。全体会议如果认为必要, 可以在对解释进行修改后通过。常代会主任会议在补选期间作出的解释参照上述规定。第二十一条【条例解释的效力】 基本条例的解释与条例具有同等效力,应附在被解释的条例之后。第二十二条【条例的公布与生效】 基本条例及其修改、废止,以及由常代会全体会议作出的条例解释,在通过后由常代会全体会议公报向全体会员发布。由常代会立法委员会作出的条例解释,在通过后由立法委员会公告向全体会员发布。条例及其修改、 解释,以常代会全

14、体会议公报和立法委员会公告中的文本为准。条例被修改后,必须公布新的文本。条例及其修改、解释,应载明制定的机构和通过的时间。没有特殊规定的,条例及其修改、废止、解释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制定机构认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缓生效的,应明确规定生效日期。第三章工作制度第二十三条【工作制度制定权限】 常代会主任会议和执委会主席团分别制定常代会和执委会的工作制度。下列事项可以制定常代会和执委会的工作制度:(一)为执行基本条例的规定需要制定工作制度的事项;(二)涉及全常代会或执委会工作的制度;(三)涉及常代会和执委会日常工作的其他事项。常代会、执委会的内部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自己的工作制度。第二十四条【工作制度

15、的制定、修改、废止程序】常代会主任会议和执委会主席团分别制定、修改、废止常代会和执委会的工作制度。常代会、执委会的内部机构自行制定、修改、废止自己的工作制度。第二十五条【工作制度的发布】 工作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和执委会主席团分别向常代会和执委会发布。必要时,应向全体会员发布。第四章适用与审查第二十六条【学生会章程和规章的效力位阶】学生会章程在学生会内具有最高效力,一切基本条例和工作制度不得与学生会章程相抵触。基本条例的效力高于常代会和执委会工作制度、常代会和执委会的部门工作制度。常代会和执委会工作制度的效力高于它们各自的内部机构制定的部门工作制度。第二十七条【规章适用的一般原则】

16、根据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位法和下位法关于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位法的规定。基本条例之间和由同一机构制定的工作制度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实施。基本条例之间或由同一机构制定的工作制度之间,关于同一事项, 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 适用新的规定; 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学生会规章的效力不溯及既往, 不得将后来通过的规章适用于先前发生的问题。第二十八条【规章审查的情形】 基本条例或工作制度出现下列情形,常代会可以对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将其修改或废止:(一)基本条例的内容超越自身权限的;(二)基本条例违反学生会章程的;(三)工作制度违反学生会章程或基本条例的;(四)不同的基本条例关于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需要改变或废止某些规定的;(五)基本条例的制定、修改、解释违反法定程序的。第二十九条【规章审查的提议】 下列机构或人员有权根据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常代会主任会议提出审查的要求:(一)执委会主席团;(二)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三)三名或三名以上的常代会委员联名;(四)五名或五名以上的学代会代表联名;(五)十名或十名以上的学生会会员联名。联名提出审查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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