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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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12月26日,发展历史,1987年6月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2002年4月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同年9月1日起施行,取代办法 2008年1月国务院颁布护士条例 2010年7月1日全国人大发布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一)违反告知义务的侵权行为(二)违反诊疗义务的侵权行为 (三)因使用有缺陷医疗产品而导致的侵权行为 (四)违反保密义

2、务的侵权行为 (五)因实施过度医疗导致的侵权行为,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告知义务的侵权行为,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例1,“左眼复发性结膜囊肿(术后复发)”,行左眼脂肪瘤切除术。7日出院,感觉到左眼上睑下垂,不能睁眼。左上睑下垂系左上睑提肌

3、损伤所致。鉴定:诊断和治疗原则无不当,左眼上睑下垂属术后并发症。经查:术前未明确将术后可能产生上睑提肌断裂的并发症告知患者,未明示术后风险,致使患者丧失选择手术与否的机会,并造成严重后果,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二)违反诊疗义务的侵权行为,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因使用有缺陷医疗产品而导致的侵权行为,本条是关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规定。所谓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

4、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案例2,王某与北京某医院、上海某医药公司、上海某制药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王某因患急性髓性白血病入住北京某医院接受治疗,8月3日,北京某医院进行鞘内甲氨喋呤注射,之后王某出现排尿

5、困难、下肢无力、行走困难等症状,最终导致王某瘫痪。王某遂将北京某医院、上海某医药公司、上海某制药厂诉至法院。经查,上海某制药厂生产的甲氨喋呤在生产过程中混入了硫酸长春新碱,长春新碱对神经具有一定毒害作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卫生部在接到相关报告后己停止该批药物的使用。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上海某制药厂一次性赔付王某各项费用70余万元,上海某医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北京某医院不承担责任。,(四)违反保密义务的侵权行为,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未经患者许可而允许学生观摩;

6、未经患者同意公开患者资料;趁机窥探与病情无关的身体其他部位;其他与诊疗无关故意探秘和泄露患者隐私。,案例3,女患者王某在某医院被诊断为早孕,在朋友的陪同下到该院做无痛人工流产手术。王某在麻醉剂的作用下一直处于睡眠状况。醒来后从朋友口中得知,自己在手术台上做人流的整个过程被医学院的学生观摩。王某感到非常羞辱,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医院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 万元。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组织实习学生观摩原告人工流产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

7、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案例4,因多脏器功能衰竭的74岁恶性淋巴瘤患者翁某,被送进哈尔滨某医院的心内科重症监护室,8月6日翁某囚抢救无效在医院病逝。翁某住院67天,被收取医药费139万元人民币,平均每天超过2万元。同时经医生建议,翁某家属自购400多万元的药品交给院方作为抢救急用,累计花费550余万元医疗费。患者去世后,家属发现医药单上开有患者严重敏感的药物、患者去世两天后医院还在开化验单、一些自备药不知去向等重大疑点。这便是著名的“天价住院费”事件。,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

8、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案例5,刘某等与北京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患者潘某因呼吸困难到医院急诊科就诊,后因患重症肺炎、感染中毒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近亲属刘某等人将北京某医院诉至法院。在诉讼中,原告对病历资料的真实性予以否认,北京某医院承认誊写护理记录事实,对原告提出的其他病历不真实的问题,亦没有令人信服的解释。上述情况的存在,导致医疗鉴定无法进行。据此,法院认为应该由北京某医院承担无法进行鉴定的后果,推定北京某医院存在过错并判决北京某医院赔偿原告刘某等各项损失共计64余万元。,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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