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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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2011-2-12 中宏数据库美国总统奥巴马于2010 年 7 月 21 日签署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使之正式成为法律。该法案宣称将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有史以来最健全的保护,其立法背景是,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不足被认为是导致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国际金融危机后,各国吸取教训加强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对我国提供了有益借鉴。危机后各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自由化浪潮下的金融创新、技术进步增加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复杂性和难度,因此,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十分必要。美国的政策措施美国政府认为,由于缺乏对消费者的保护,消费者举债无度,购买了不适合他们的金融产品,是导致

2、此次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危机爆发后,美国开始着手通过立法推动金融监管改革,以矫正交易双方不对等的交易地位,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主要政策措施有:一是成立消费者保护机构。危机前,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监管体系由美联储、货币监理署、储蓄管理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国家信用社协会、联邦贸易委员会七家机构组成。吸取危机教训,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决定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整合多家机构所具有的消费者保护职责,为享有信贷、储蓄、 支付和其他金融产品及服务的消费者实施保护,对向消费者提供信用卡、按揭贷款等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管理,并负责检查所有住房抵押贷款相关业务。大型非银行金

3、融机构及资产规模超过100 亿美元的银行或信用社均在其管辖范围之内。此外,各州可以针对全国性银行制定更为严格的消费者保护法规。二是控制住房抵押贷款风险。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一方面要求设立住房抵押贷款的全国性最低标准,要求银行审核贷款人收入水平、信用历史和就业状况,确保贷款人有能力偿还贷款;另一方面,为防止金融机构通过证券化产品转移风险,要求金融机构在贷款证券化时,在自身的资产负债表上保留 5%的风险资产。此外,要求监管部门建立相关证券产品分类规定,风险较低的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主要是标的资产为固定利率且充分摊销的低风险贷款 )享有豁免权。三是出台2009年信用卡业务相关责任和信息披露法案。2009

4、年5 月,美国国会通过 2009 年信用卡业务相关责任和信息披露法案,成为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该法案主要从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披露、年轻消费者保护、与礼品卡相关的消费者保护、综合性规定五个方面对信用卡经营机构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法案对信用卡业务经营机构变更收费和利率水平等行为进行了限制,着重强调信用卡经营机构应提前 20 天以上将还款信息告知持卡人,同时禁止向低于21岁的消费者推广信用卡。此外,法案规定信用卡持卡人最低还款额之外的还款首先应对利率最高的信用卡欠款进行偿付,以帮助消费者避免陷入到更为深重的债务中去。英国的政策措施危机前,依据 2001年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英国金融

5、消费者保护的职能主要由金融服务局(FSA)承担。危机爆发后, FSA 采取措施强化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第一,加强对贷款人保护。FSA 加强了对银行以及房屋互助协会与客户日常接触的监管,包括从直接信贷、支付、存款账户到交易和利率变更,出台了一系列措施确保按揭贷款人免受欺诈,包括不得对提前还款收取费用和利息,要求公司必须考虑借款人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形,客户的还款必须优先用于偿还欠款而不是罚息等。第二,加强事后投诉处理的信启、披露以及消费者赔偿。FSA 宣布将要求银行、保险公司和养老金等金融机构在规定时间前公布如何处理消费者投诉。FSA 还提出加快银行破产后金融服务赔偿计划(FSCS)对客户的赔

6、付期限,并且简化赔偿的程序,要求不考虑存款人的贷款额度进行总额赔付,提前向客户说明参与赔偿计划的产品。第三,把是否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重要的评价指标。平等对待客户 (TCF)已成为 FSA 对零售金融产品的监管导向,FSA 将平等对待客户计划融入整个监管框架。第四,加强事后追偿和惩罚。英国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提出,对那些给大量消费者造成损害的金融服务和产品,消费者有权向提供金融服务和产品的金融机构追讨损失。 FSA 对一些采取高压销售策略、不能公平对待消费者的公司进行惩罚甚至关闭,对证券欺诈加强消费者警示和案件查处力度。此外,欧盟、日本等国家(地区)也采取了相应措施来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我

7、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亟需加强金融危机后,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已是大势所趋,但是我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却不容乐观。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的是一般商品和服务,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适用性并不强。尽管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涉及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目标并不明确,保护范围也比较狭窄,而且操作性不强。金融消费侵权现象时有发生当前,我国金融消费者维权意识还不强,并且严重缺乏专业知识,特别是面对复杂的金融产品时容易落入消费陷阱;而金融机构在业务扩展中“ 重销售轻服务 ” ,忽视消费者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对金融产品的解释和风险提示存在不足。现实生

8、活中金融领域存在着诸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理财产品销售中过分强调收益性,风险提示不足;银行信用卡 滥发;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时有曝光;保险产品销售中存在误导宣传,甚至是虚假宣传,以及理赔难;等等。消费纠纷处理机制不完善金融机构尚未从根本上认识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发生纠纷时,金融机构往往处于强势地位,现有监管法制和行业自律体制也都没有对金融消费者的投诉问题给予关注,这使得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往往直接诉诸司法途径或者一般性行业的消费者保护机制,这种做法大大激化了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对抗,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也很容易导致金融机构的声誉受到严重损害。切实加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推进法律法规建设,

9、加强消费者教育一方面,推进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建设,明确监管机构及职责,使金融消费者保护有据可依;另一方面,加大金融知识普及和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采取多种措施强化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和金融机构对消费者的教育。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障交易透明公正完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信息做到全方位披露和全程披露,明示产品的结构、投资风格、市场潜在风险、免责条款等相关情况。要求产品说明简洁、易懂,不能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严禁误导性宣传,格式化交易合同应遵循平等互利原则,严禁将本应双方当事人共担的风险转移给消费者,保障弱势群体能够获得基本的金融服务。

10、规范纠纷处理机制,畅通投诉渠道金融机构应切实认识到保护消费者权益对自身发展的重要性。应规范金融机构内部投诉处理程序,向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提供便捷的协商渠道。充分发挥金融行业协会的作用,在行业协会设立专门的处理消费者投诉会员机构的部门,并制定相应的处理程序。强化相关监管机构投诉处理功能,在各级监管机构增设专门的消费者投诉受理部门,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立足现实,打造长效保障机制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是维护金融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随着金融创新快速发展,金融产品日益复杂,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已是大势所趋。在我国高储蓄率持续存在的现实情况下,应抓住有利时机,加快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同时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切实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 存款人利益,构建动态、全方位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作者:田中景陈庆海 吉林大学国有经济研究中心) (来源:中国金融2010 年第 2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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