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外人救济途径初探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53182132 上传时间:2018-08-28 格式:PDF 页数:47 大小:353.5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仲裁案外人救济途径初探_第1页
第1页 / 共47页
仲裁案外人救济途径初探_第2页
第2页 / 共47页
仲裁案外人救济途径初探_第3页
第3页 / 共47页
仲裁案外人救济途径初探_第4页
第4页 / 共47页
仲裁案外人救济途径初探_第5页
第5页 / 共4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仲裁案外人救济途径初探》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仲裁案外人救济途径初探(4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仲裁案外人救济途径初探【关键词】仲裁案外人;救济途径【写作年份】2011年【正文】据不完全统计,截止至当年10月末, 2011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51件,其中,以仲裁裁决作为执行依据的案件64件,占案件数 42%。从中可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仲裁因其自治性、高效性、经济性、秘密性、专业性等优点,已成为重要的诉讼替代方式。我国于 1994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被称为我国仲裁事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但我国的仲裁制度,还存在一些比较明显的缺陷,其中表现尤为突出的就是:仲裁当事人恶意串通、 仲裁裁决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时,案外人在现行的仲裁法律制度下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 笔者结

2、合司法实践, 对仲裁裁决可能对案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进行初步分析,并在现有法律规范层面下,试图找寻案外人的救济途径。一、仲裁裁决可能侵害案外人利益的情形1、仲裁裁决了案外人财产。从财产所有权关系看,财产无非是仲裁当事人所有,或者仲裁裁决当事人以外其他人所有。笔者在此并不是说裁决的财产确定地为案外人所有,但正如伏尔泰(法)所言“ 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当裁决确定权属的财产与案外人具有一定的法律关系时,即,仲裁案外人具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情形时,在诉讼过程中可以通过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但仲裁却没有设立第三人制度,案外人无从主张权利,甚至根本

3、不知道仲裁的开始、结束, 直到执行过程中才获知仲裁的事实。或许有人会说, 诉讼过程也不必然为第三人所知晓,其也有可能在诉讼过程中没有参加诉讼而导致无从主张权利,但这种情况下案外人完全可以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异议保障其权利。有人主张仲裁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也可以通过案外人异议主张权利, 并且持此观点者颇多,但对执行案外人异议的规范略作深入探究,就会发现仲裁作为执行依据时,案外人异议并不能起到相同的保障作用(此点本文后述)。仲裁裁决涉及案外人财产,可能是其于仲裁机构的失误,更可能是其于仲裁当事人恶意串通产生,在此不论。其共性问题是案外人对此无话语权,因为仲裁制度无论是不予执行、撤销仲裁裁决, 均规定

4、申请主体为仲裁当事人,而不包括案外人。2、通过仲裁转移财产,从而达到减少责任财产的目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根本不存在民商事纠纷或者纠纷的金额较小,却虚拟法律关系或人为扩张纠纷金额,继而请求仲裁庭予以确认,以此达到减少责任财产、致案外人及其他债权人债权落空的目的。3、分支机构与他人恶意串通,达到损害企业法人利益的目的。分支机构基于执行阶段可以追加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规范基础,与他人虚构法律关系,通过仲裁予以确认后,在执行阶段追加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从而达到非法侵害案外人财产的目的。4、其他方法。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恶意利用仲裁的情形还有很多,笔者仅就常见类型予以列举。二、仲裁失误救济途径从现有法律

5、规范看,对失误仲裁的救济,有申请不予执行、撤销裁决两种方式, 权利行使主体只能是仲裁当事人。人民法院在审查仲裁裁决时发现裁决的内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制度并未在仲裁裁决侵害仲裁案外人利益、 但不影响公共利益时,赋予案外人救济途径。虽然我们常倡导性地说有权利就有救济,但显然,没有程序权利的保障,实体权利犹如无刃之剑。1、案外人异议是否能有效的对案外人进行救济。案外人异议,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这又有两种情况,一为“ 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 ,二为 “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 。对第二种情形,无论执行依据是法院的判决、裁定,还是仲裁机关的裁决,案外人均可以

6、通过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异议之诉保障自己的权利。但对第一种情况,仲裁制度却存在缺陷。 详述如下。 “ 认为原判决、 裁定错误的 ” 是指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是就特定物作出的,如果执行依据为法院判决、裁定,执行异议阶段,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的约束,审查法院不可能做出与判决、裁定相悖的审查结论,故案外人异议必然被驳回。此时,案外人因“ 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 ,可 “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 保障自己的权利。但当执行依据为仲裁裁决时,在异议审查阶段,因仲裁裁决属生效法律文书,异议审查同样不可能得出与生效裁决相悖的结论,故案外人异议也必然被驳回。此时,案外人是“ 认为原仲裁裁决错误” ,显然不能通过 “ 审

7、判监督程序” 纠正 “ 仲裁裁决 ” 。因仲裁制度未赋予案外人启动申请不予执行、撤销的程序权利。 同时因未涉及公共利益,法院又不能依职权启动,此时,案外人的权利就无从得到保障。从笔者了解的仲裁制度看,仲裁制度亦未有类似“ 审判监督程序 ” 的自我纠正制度。2、案外人能否通过否认仲裁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救济。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时, 案外人能否通过否定该民事法律关系达到保障自己权利的目的?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该法律关系即便是虚假的,也已被生效的仲裁裁决确认。3、我国现有规范背景下如何对案外人进行救济及救济的程度分析(1)侵害公共利益情况下法院可依职权启动不予执行、撤销仲裁程序。但值得

8、注意的是,“ 公共利益 ” 自身就是一个存在争议的概念,一个主体为个体,而非公共,两个仍为个体, 世界的人口都是数得过来的。 那么达到多少个、 还是只有不确定多数才为公共?显然公共利益是一个模糊逻辑的概念。因公共利益这一概念不是本文分析的重点,在此不复赘言。(2)侵害案外人利益情况下的救济。撤销仲裁裁决程序实质上是一种撤销之诉,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赋予仲裁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的诉权,从程序法理上分析,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撤销程序的启动并不必然影响生效裁决的效力与执行,与仲裁裁决有一定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对该裁决质疑,如不允许其提起不予执行、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其必然丧失在程序上合理的权利救济途

9、径。所谓与仲裁裁决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是指仲裁裁决当事人以及与仲裁裁决当事人有程序性权利继承关系 (例如继承、 承继关系) 非仲裁裁决当事人之外的,与仲裁裁决的结果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与仲裁裁决存在的利害关系,包括直接的利害关系和间接的利害关系。直接的利害关系是指仲裁裁决的处理结果直接涉及到案外人的权利义务;而间接的利害关系是指仲裁裁决的结果是引起对案外人影响的原因,该结果并不直接作用于案外人。如仲裁裁决债务人因履行债务而减少财产,从而影响了该民事主体对其他债权人的偿债能力。那么是不是所有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均应有不予执行、撤销申请权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10、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据此,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撤销申请权主体不宜超出民事诉讼法这一主体限制性规定-即仲裁裁决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对仲裁裁决予以司法审查,间接的利害关系人不应享有上述申请权。综上所述, 虽然现行法律没有赋予案外人启动不予执行、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但从程序法理上分析,直接利害关系人应是提起不予执行、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适格主体。4、直接利害关系人作为提起不予执行、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适格主体,是否会引起司法权对仲裁的过度干涉。法律的本质属性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或者说是统治者内部不同利益集团间斗争、 妥协后产生的意志的产物。法律不同于自然科学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其更多

11、体现的是价值取向,例如“ 乱世用重典 ” 。为此适应性是法律应有之意。其适应性体现在对调整范畴的适应,也就是说, 是否需要干涉及干涉的程度,取决于仲裁在一国内是否能达到普通的公平公正,如果能达到,则不应对其进行干涉或过度干涉,否则,即应予以干涉或深度干涉。从法学方法的角度看,这是概念法学与司法能动性的冲突。不可否认,我国尚处于初级阶段, 司法人员的素质尚不能达到较高的水平,任意地超越概念,法律或可成为司法人员翻手覆云的工具。因此, 在突破法律概念这个层面上,司法能动的主体不宜过份落到司法人员个体上, 以杜绝法律适用的随意性和不统一性。笔者认为这一主体以法院审判委员会为宜,以办法、操作规程、细则

12、等方式予以确认,从而完成经验向逻辑的转变。当然,最理想的还是从规范层面对案外人保护制度作一合理设计,以弥补现行制度之不足。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之思考【关键词】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仲裁作为与诉讼相并列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以其快速性、灵活性、经济性、保密性等优越于诉讼的一系列特征而赢得人们信赖和支持。但正因为如此, 灵活性、 保密性所带来的程序的封闭性, 使得当事人利用仲裁程序侵犯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屡屡发生。仲裁的最大特征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程序由当事人推进,但有可能被当事人恶意利用,作为侵害其他人合法权益牟取利益的工具。仲裁的目的是解决纠纷,但这种恶意仲裁不仅不能化解纠纷反而扩大了纠纷。 在现有仲裁

13、 法律 制度下恶意仲裁对案外人权利又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现本文就案外人权利的缺失及如何进行救济进行了一些思考。一、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监督与救济的方式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 中,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监督与救济只有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撤销仲裁裁决,是指仲裁裁决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经当事人申请并经法院审查核实,裁定予以撤销, 使之归于无效的一种特殊程序。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指在申请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 被执行人向法院证明该裁决存在着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形,请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该裁决,而由法院裁定该裁决不具有执行力的制度和程序。二、仲裁案外人无仲裁裁决撤销权和不予执行申请权上述两种监督和救济,对仲裁裁决的

14、撤销和不予执行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只有当事人才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也就是说, 司法监督的启动权归于仲裁当事人,案外人无权申请仲裁撤销权或不予执行。而在通常情况下, 恶意串通的仲裁当事人是绝对不会去启动司法监督程序的。当然, 仲裁法 还规定人 民法 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即主动行使司法监督权。但在侵害仲裁案外人利益,并不影响公共利益时,案外人则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 因此, 即使案外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系当事人恶意串通导致错误的结论,并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也将因现行仲裁法律制度的设计而无可奈何。三、仲裁程序中仲裁案外人权利保障的虚无(一)审判监督程序对仲

15、裁案外人的关闭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

16、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根据法律的规定, 审判监督程序的监督对象是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并无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的生效判决和裁定。(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救济的不足执行异议是指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一部或全部主张实体权利。这是一项保护案外人合法权利的重要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均对这一制度作了规定。 但仲裁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仍无法从这一法律程序中得到充分保障。因为异议只能在执行程序中提出, 执行程序的启动是以胜诉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为前提的。如果恶意串通的当事人不是通过强制执行,而是以自动履行的形式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则案外人无法提出任何的执行异议。由此可见, 仲裁裁决不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下,案外人将无法获得任何司法救济途径。(三)另行起诉救济的艰难仲裁案外人如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而起诉,但因仲裁裁决在法定未被撤销前,具有法定效力,立法规定: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 5款明确裁定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当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