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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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的有关情况说明恒通 2015第 11 号马尔康县人民政府:马尔康恒通地产有限公司 (简称恒通公司) 与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简称泸州七建)于2014年 4 月 25 日签订了马尔康日瓦坝1#、2#、3#、6#地块总包工程施工补充协议 (下称协议)。协议约定:泸州七建应交纳履约保证金3000万元,其中 2000 万元应于二日内交纳,且协议在泸州七建交纳履约保证金后生效。协议签订后泸州七建未按时交纳履约保证金。2014 年 5 月 16 日,恒通公司向泸州七建发函, 要求泸州七建按照协议第十一条和专用条款第 4.2条的约定,如约交付2000 万元履约保证金。 2014

2、年 5 月 21日,泸州七建向恒通公司转账支付了300 万元履约保证金。 2014年 8月 7 日,恒通公司再次向泸州七建发函要求其交纳履约保证金,否则协议无效并追究泸州七建违约责任。但泸州七建至今未交齐履约保证金,己构成违约。按合同协议第四条之约定:违约方按2计算支付每月违约金,泸州七建截止到 2015年 5 月 22 日应支付恒通公司违约金总计为440万元,泸州七建所交履约保证金300万元不足以支付违约金。 恒通公司保留进一步追究泸州七建违约责任的权利,并宣布双方所签 马尔康日瓦坝 1#、2#、3#、6#地块总包工程施工补充协议无效。特此说明附违约金计算方式:2014 年 4 月 27 日至 2014 年 5 月 21日,违约金为 : 2000万元 x 2%30 x 24=32 万元2014 年 5 月 22 日至 2015 年 5 月 22日,违约金为 : 1700万元 x 2% x 12 月= 408万元小计违约金为 440 万元马尔康恒通地产有限公司二零一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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