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侵权代理词驳回原告诉讼请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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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域名侵权代理词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域名侵权代理词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福州九某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史智兴律师担任其与北京某有限公司关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诉讼代理人,代理人现根据客观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福州九某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1、涉及侵权的域名 www.某.com 网站上的内容与我方无关。福州九某有限公司经营的是房地产咨询、策划、销售代理服务、企业品牌策划等主营业务,且公司现有域名www.某经注册后作为公司网站进行推广宣传,而涉及侵权的域名 www.某.com 为“九号影院

2、”,该网站主营在线播放电影电视等影片。无论从中文名字“九某”和“九号” 、还是从网站承载、提供的内容上看,该 www.某.com 并非我方公司的域名网站,非我方公司实际所有及使用、运营管理,该网站主营九号影院与我方公司主营的房地产咨询、策划、销售代理服务、企业品牌策划等业务宣传推广无关(我方提供的网站截图证据可以证实上述内容)。2、涉及侵权的域名 www.某.com,从 XX 年 11 月 2 日到期后,即非我方公司持有使用、运营,而是被他人抢注册持有、使用的。根据我方调取的证据-湖南某网络科技公司出具的网络域名使用说明及附件证据,可以证实涉及侵权的域名www.某.com 是由网络科技公司当时

3、赠送给我方公司的国际域名和网站空间。后因公司未能正常使用域名 www.某.com并未缴纳过费用导致域名过期失效而被他人抢注,此后公司并未对该域名进行使用运营。根据法院调取的证据-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苏省三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体现,域名www.某.com 的注册所有人是 3A 客户 chenfuqing11,即该域名 www.某.com 于 XX 年 2 月 2 日由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代理商江苏省三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注册持有,后于 2 月 3 日由陶姓客户(tao zemin,联系 huang shiqing)向江苏省三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并于 XX 年1

4、 月 5 日续费一年。至 XX 年 11 月止,福州九某有限公司对该域名已丧失所有权、使用权,该域名网址主营的九号影院与我方公司无关,该域名网址上涉及的讼争侵权纠纷与我方公司是没有任何关系。二、福州九某有限公司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原告以被告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是没有事实和证据支持的。结合上述所讲的事实及理由,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域名 www.某.com 的网站即为福州九某有限公司持有、运营使用并直接侵犯原告的作品传播权。1、原告虽提供域名 www.某.com 的侵权内容,但不能直接证明是我方公司具有侵权行为。域名 www.某.com 主营的是“九号影院

5、”,而我方公司经营的是房地产咨询、策划、销售代理服务、企业品牌策划,网站上也是非经营性的业务宣传,二者没有业务上的关联,该域名并非福州九某有限公司实际所有及运营使用,涉及的网站并非我方所有,公司并没有实施对原告的网络作品传播的侵权行为。2、原告提供的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的ICP 备案材料体现域名网址 www.某.com 的主办单位虽为福州九某有限公司(备案号:闽 ICP 备号),但该备案并不能直接证明域名网址 www.某.com 即是福州九某有限公司实际所有、运营使用。www.某.com 于 XX 年 11 月 2 日之前由网络科技公司免费赠送域名和网站空间,之后因该域名到期没有续费

6、被他人抢注。该域名属于.com 国际域名,无强制备案要求,实践中,往往因域名过期、被他人抢注等原因而原注册持有人却没有及时注销备案。因此,导致该备案的主办单位与实践中的域名的实际注册所有、实际使用、实际运营管理者存在不一致的情况。3、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因我方公司使用域名进行侵犯其网络作品传播权。因涉案侵权影片并非存储于我方公司的网站空间服务器中,而是来源于第三方管理。公司并没有实施对原告的网络作品传播的侵权行为。原告提供的权属证据、公证书等侵权证明仅证实网站上内容涉嫌侵权,但不能直接证实该域名实际由福州九某有限公司持有、运营使用,更不能直接证明由福州九某有限公司对其作品进行侵权,网上的侵权

7、内容与我方公司无关。4、福州九某有限公司没在收到起诉状后才知道讼争纠纷,才得知自己曾经运营的域名在被他人抢注并由他人运营使用涉及侵权行为,得知该情况下,我方立即向省通信管理局提出异议并申请注销备案登记,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没有任何主观过错。三、本案原告的网络作品被侵权行为与福州九某有限公司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实际上,福州九某有限公司亦是本案的受害者,其早先运营的该域名作为公司的非营利性网站宣传,但因过期被他人抢注不能正常使用,导致公司只能另行注册域名使用,也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且该域名由他人向万网公司的代理商江苏省三网络公司购买使用,并进行非法侵犯原告的网络作品传播权的行为,现亦造成我方讼

8、累。他人的实施侵权行为与福州九某有限公司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由我方承担侵权责任。四、原告要求福州九某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1、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域名持有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持有者承担。则本案涉嫌侵权的域名 www.某.com,因未缴费于 XX 年 11 月后即过期,后被万网公司的注册代理商江苏省三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持有,应该来说江苏省三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域名的持有者,而且之后的域名使用者也非福州九某有限公司。因此,本案涉及域名侵权的责任不应由我方公司承担。2、根据信息

9、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 第十五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

10、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同时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5、6条集中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归纳起来就是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本案中,首先,福州九某有限公司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其次,原告在得知侵权情况下没有及时向我方发出通知要求停止侵权,第三,我方在得知被他人抢注持有的域名涉及侵权行为后及时采取措施申请注销备案登记,没

11、有过错。第四,因此,我方是无需承担侵权责任。3、没有及时办理注销备案手续,不是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和依据。域名 www.某.com 属于.com 国际顶级域名,无强制备案要求,实践中,往往因域名过期、被他人抢注等原因而原运营人没有及时注销备案,导致该备案的主办单位与实践中的域名的实际注册持有者、实际使用者、实际运营管理者是不一致的。如同案例:某人因死亡后,而未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户籍注销,而被他人冒名实施了侵权行为,难道还要该死者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域名注册、使用的特殊性质,原告以未注销的备案主办单位为我方公司要求承担侵权责任明显是与事实相违背,与立法本意相悖。综上所述,福州九某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没有主观过错,原告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是由福州九某有限公司实施侵犯网络作品传播权,要求福州九某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请求法庭依法查明本案事实,并判令驳回原告的起诉。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为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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