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勤政责任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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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廉洁勤政责任制度廉洁勤政责任制度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强化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做到“廉洁从审,秉公执法” ,树立良好的部门形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本责任制(以下简称责任制 ) 。 第二条 责任追究机构及追究原则 (一)责任追究机构及职责 成立廉洁勤政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局党组书记任组长,党组副书记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为主任,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职责是: 1、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有关部署、决定和要求。 2、协助领导小组组长、

2、副组长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3、对审计人员履行廉洁勤政责任情况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责任追究的原则 发生违规违纪问题,根据违规违纪事实,按照“实事求是,分级管理,过错原则” ,对责任人进行追究,以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与主要领导责任,防止不追究和追究不到位。 第三条 追究责任的划分 (一)党组书记是局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 个人责任:按照责任分工,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集体责任:领导班子集体作出不当或错误决定的,应由集体承担领导责任。其中主要领导和提议者要承担直接领导责

3、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四)直接领导责任:局领导、科室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并造成损失的,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五)主要领导责任:局领导、科室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对主管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追究: 1、审计人员未履行审计执法责任制规定的职责,发生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定的执法过错情形,给本局部门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经济损失或给被审计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审计人员未履行审计质量责任制规定的职责,发生负有审计质量责任情形,

4、给本局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经济损失或给被审计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3、审计人员违反审计工作纪律规定的条款,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4、审计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5、受他人授意、指使、强令违反审计准则及有关审计法规等规定,弄虚作假的。 6、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党纪、政纪处分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重或加重、从轻处理的情形 1、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况: (1)顶风违纪

5、且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 (2)对廉洁勤政责任制及检查制度阻挠干扰或弄虚作假的; (3)对执行责任追究的人员或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4)强迫、唆使下属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5)其他依法依纪要加重处理的。 2、从轻处理的情况: (1)对责任追究能正确对待、积极配合、态度诚恳、且主动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或影响的; (2)在改正错误的同时,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做出积极贡献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形式及程序。 (一)责任追究形式 1、批评教育。 2、责令检查。 3、通报批评。 4、组织处理(包括:诫免,调离领导岗位,责令辞职、降职或免去职务) 。 5、党纪政纪处分。 6、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

6、事责任。这六种追究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二)责任追究程序 1、领导小组组成调查小组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提出是否予以追究的意见。 2、责令被追究人写出本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和承担人什么责任的自我认定意见。 3、对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的,由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交纪检监察机关具体实施。 4、需要作出组织处理(诫免,调离领导岗位,责令辞职、降职或免去职务)的,由领导小组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5、集体责任一般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和通报批评三种方式。 6、责任追究执行后,由执行部门填写责任追究登记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严重违反廉政建设责任规定的其处理结果记录本人档案。 特殊情况下,小组可以直接决定对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监督考核 (一)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按照本规定负责对责任追究的监督检查,对是否应予追究提出建 议,有关人员、科室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 (二)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要与岗位责任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相结合,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三)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职工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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