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第四讲(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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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讲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罪名一:故意伤害罪,一、构成特征: (一)客体他人的健康权利 1、健康:心理健康生理健康(a、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如手指。但毛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前苏联学者沃利霍夫、台湾刑法学者林山田认为是故意伤害罪。我们认为不是,可构成侮辱罪(如演员);b、某一官能的损害或丧失,如视力),2、精神损害:精神病学意义上的精神伤害“神经上的打击”(生理范畴)单纯精神上的伤害“感情伤害”(心理范畴) 3、自伤身体:刑法第434条,战时自伤罪 特例:价值极高的假牙(脱离人体)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破坏尸体侮辱尸体罪; 心脏起搏器(置于体内)本罪;,台湾刑法:受嘱托或者承诺而伤害

2、被害人,致人重伤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高某怕被开除,离婚欲自伤而保外就医,要房某伤之,门夹经脉未断。又用砖砸手指,估计未断,在床上左尺骨胫骨骨折。有伤害的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情况可适当从宽。(又如,以手指为赌注),(二)客观方面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伤害行为的认定(1)以伤害行为作为其他重罪的犯罪方法,如抢劫、强奸,论该罪处。再如欲犯轻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重伤的,依本罪处。(2)殴打与伤害, 外国有殴打他人罪,意大利刑法典第581条:“殴打他人的,如果行为未造成身体的或者精神的病患,经被害人告诉的,”构成殴打罪。韩国刑法第260条“对于他人之身体为暴行而未至伤害者”,构成暴

3、行罪。案例:被告李泽安,与被害人徐顺东、徐挺,争吵,徐打李,李追入室内扭打,李击徐胸,死,死因:胸部受暴力作用,引起反射性心跳停止。分析:素不认,琐事,挨打后气愤,不存在伤害故意,一般情况不会造成实质性伤害,但有预见可能性。应处过失致人死亡罪。,(3)出于恶意,即有伤害故意,否则不具有?(如上案,再如:案例:孩子太难管,扒裤,用绳捆在凳子上,用双股电线触身体下部,鲜血淋漓,直到头低无声,住手,重伤,疼痛性休克死亡。分析:恨铁不成钢,善意,但实质是血的教训好有改过。()构成故意伤害罪。 (4)故意精神刺激,传染病菌给他人。关键是证据证明主观及因果关系。,案例:传染给恋人性病构成何罪,案情: 卖淫

4、女冯某自2005年得了淋病后就没有再卖淫。2006年3月,冯某与韩某相识并谈起了恋爱,恋爱两个月后二人同居并自愿发生了性关系。同居两个月后,韩某感到下身不适,经医院检查:“得了淋病,而且已错过最佳治疗期间,要根治非常困难,并且将失去生育能力。”在韩某的追问下,冯某道出了自己从事过卖淫并因此被染上性病的实情。韩某一气之下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要求追究冯某的刑事责任。经公安机关组织法医对韩某的淋病进行鉴定,得出鉴定结论为:重伤。,分歧: 对本案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冯某明知自己有性病,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且传染了性病,构成传播性病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冯某明知自己有性病,客观上实施了与他

5、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并给他人造成了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冯某虽然明知自己有性病,且也通过发生性关系给他人造成了伤害,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由于刑法对冯某这种行为并没有明文规定,所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2、伤害结果的认定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3年10年有期徒刑; 10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以何时伤势为准?以当时为主,发生审判时的治疗与恢复,综合认定。重伤(如胃穿孔大出血)治好重伤一般伤害自然发展(破伤风)重伤重伤一般伤害介入力量,自我保护不当截肢轻伤,(2)如何适用刑档意图轻/重,目的明确,确实造成轻/重,分别适用一档、 二档。伤害故意,对轻、重结果持放任态度,依实际结果适用一、二

6、、三档刑。轻伤故意,重伤在意料之外,依二档。重伤故意,意外轻伤,依重伤的未遂,适用二档刑案例:欲毁容,对方躲而致其肩伤,但未达重伤程度。重伤故意,却重伤死亡,适用三档。轻伤故意,意外重伤,进而死亡,适用三档刑。案例:吴发现妻子与范有染,欲“留个记号”,从背后刀刺大腿,却刺中大腿内侧,致股动脉断,失血过多死亡。(因果关系,若为途中车祸则否)。,3、因果关系的认定要依刑法的基本原理(总论中)案例:李与施因索事争吵,施抱李腿,李拖一米后被人劝开。施又抱,同时唾沫,李打施两耳光,脚踢施两下,劝开。施第二日死。尸检:(1)表皮擦伤,是地上拖的;(2)内脏没有损伤,不是暴力致死;(3)解剖证明:腹膜炎、内

7、脏由粘连现象,正患有肺门淋巴结核。死因是厮打过程中,因疼痛刺激,精神激动,体力活动过度,导致心力衰竭死亡。一审故意伤害罪,二审过失致人死亡罪,高院认为一审正确。,分析:无伤害意图,欲走不能,殴打行为,没造成任何内脏损失,心力衰竭而死,被告人行为非决定性原因。属意外事件(当然存在民事赔偿责任)。 (三)主体般主体1、年满16周岁,对故意伤害负刑事责任。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只对故意伤害致重伤或死亡负刑事责任。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不负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但需负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四)主观方面故意查明有无伤害故意,仅有殴打故意,却致人重伤或死亡,若有过失则依过失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否则为意外事件,仅负民事赔偿责任。案例:赵体罚、殴打,其他教师扶到办公室,赵追至,被害人怕、抽搐。5天后又被赵罚站,未回家,找到时精神异常:少眠、寡语、发呆、易怒、毁物、有恐怖感。确诊“反应性精神病”,不能正常生活、学习。分析:(1)没有外、内伤,殴打不严重,粗暴简单,说明伤害意图无。(2)体罚普遍,致精神病太个别,与其性格、心理素质有关,教师不可预料。故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判决:80%医疗费,2000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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