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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投资公司流动资金外汇借款合同信托投资公司流动资金外汇借款合同合同号:一、合同双方借方:贷方: 信托投资公司二、贷款种类本合同项下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作他用。三、贷款币种及金额币种:金额: (大写)四、贷款用途:五、贷款期限:自 至 ,共计 天。六、利率与计息1.利率:(a)按年利率 %计算;(b)按贷方划款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同期利率加(libor )计算。2.计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半年结算一次,上半年六月二十日,下半年十二月二十日,如借方未于计息日付应付利息,上述贷款利率按实际用款天数(360 日/年)计息。3.起息:按实际汇出日起计息。4.如中国银行总行制定的计息办法发生变化时,本
2、合同将按新的办法执行。七、还款1.借方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规定还款;2.借款方提前还款时,应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贷方并获得贷方的认可。对不经贷方认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贷方将向借方收取一次性 %的承担费;3.借方因故无法按期还款时,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向贷方提出延期还款的申请,并准备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经贷方批准同意展期的部分,不予罚息。八、保证1.借方保证向贷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是合法、真实、有效的文件。2.借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挪作他用。3.借方保证按时向贷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资料,接受贷方的监督和检查。4.借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关、停、并、
3、转时,保证最迟于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方,并立即清偿所有债务。经贷方同意,借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但接收债务单位必须与贷方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签订以前,贷方随时有向借方追偿债务的权利。5.贷方保证按照合同的条款及用款计划及时向借方提供贷款。九、违约责任1.无论何方,亦无论因何种原因、何种方式拒绝执行或拖延执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条款之任何一项,均视为违约行为,应按下述条款或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2.如借方不按合同规定,挤占挪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时,贷方将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在原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的罚息;3.如贷方未按本合同或用款计划规定按时拨付款项,借方有权要求贷方按实际违约金额及延误
4、天数,按罚收逾期贷款的同等利率向借方支付违约金。4.如借方未按本合同或还款计划规定按期还款时,贷方将给予借方 天的宽限期,如在宽限期内借方仍不能清偿全部款项,则贷方将对借方加收未偿还部分每日 %的罚息。5.如借方在贷方加收罚息及多次通知、警告后仍不能偿还贷方贷款时,贷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向借方追偿所有未还资金。十、担保: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十二、仲裁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借、贷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此仲裁是终局的。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十三、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数不限。 借方: 贷方: 信托投资公司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盖章: 盖章: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