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司法力度保护股份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合法利益的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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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司法力度保护股份制企业和非关于加强司法力度保护股份制企业和非 公有制企业合法利益的建议公有制企业合法利益的建议随着改革发展的深入发展,我市组建了大批无主管部门的混合所有制(股份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私营、合资、合作等),由于这类企业无政府主管部门,一般被司法部门将他们与国营、集体企业区别对待,当他们财产被其他法人或自然人侵占、贪污和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上诉无门,得不到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门的帮助和保护,有时将侵占、贪污甚至诈骗行为视作经济纠份,不予受理,致使私人、集团甚至国家财产受到严重损失。也有些经法院判定的案件得不到有力执行,使受害方(胜诉方)的合法利益长期得不到赔偿。 例

2、如:1、南京新天地股份有限公司是市政府批准成立的,由南京市证券公司、天地集团、江苏科技报社,中国银行安徽分行皖申公司等十余家国企和股份公司、私营、集体企业出资 1080 万元组建的规范化股份公司,按照十五大精神,该企业由于国有资金超过 50%,应算是公有制或集体性质企业。该公司股东南京新世纪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叶申生被董事会聘为第一位总经理,任命时明确要求叶申生必须辞去新世纪公司总经理职务。叶申生的新世纪公司是他个人出资 95%,其兄叶达生出资 5%成立的名为集体实属私营性质的企业(此为南京市工商局承认之事),叶申生在新天地股份公司任总经理期间,并未按照董事会要求辞去新世纪公司总经理之职。他利用二

3、个职务之便,以借款、购货为名(还有其他不法方式),将新天地公司股本金 500 余万元转入他私人公司新世纪公司,经职工揭发后,董事会免去叶申生在新天地公司的总经理职务,开始追索这笔巨额。由于叶申生占用这笔资金时并无任何手续(包括借据、合同均无),无法向法院起诉。依照法律,叶的行为已构成商业侵占和贪污罪,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委托律师向玄武区检察院举报,由于该检察院案件多而人手不够。自 1997 年 2 月至今近一年时间未能受理此案,同时认为叶申生的新世纪公司注册为集体企业是工商局的责任,不属检察院的权力范围。由此,使新天地公司面临巨大经营困难,流动资金几乎全部被叶申生侵占,公司无法运行达两年之久

4、使国家和集体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而无人管辖审理。 案例 2、闵*以欺骗手段套用省武警总队50 万元资金在南京注册成立“富利达公司” ,利用商业合作诈骗手段在南京多家银行贷款近千万元,并利用行贿手段骗取南京多家企业中心工作人员偷用公章为其贷款担保,银行及公证处不知因何原因在未见到担保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担保及出具委托书的情况下,为其贷款并公证。闵*将骗到的贷款迅速转移,然后逃走。贷款到期。银行才发现人去去楼空,转而诉担保单位。多家企业发现其诈骗行为后报警,XX 区公安分局安品街派出所按报查实后,历尽千辛万苦,将闵*在上海抓获押回南京,闵开始已供认其部分犯罪事实,但转而抵赖。XX 区检察院因其贷款有合同为凭,认为不能以诈骗罪批捕闵*,致使对闵抓了又放,至今无法处理此案,使我市多家银行和企业受害严重,无法追其转移的资金。 以上我市企业得不到法律有力保护的例子举不胜举,建议并希望我市司法机关能够加强合作,保护我市企业的合法利益。建议人大有关部门出面协调类似案件,促使尽快落实,在有关法律不健全情况下,能研究出有关地方法规,以图保护我市企业的合法利益和国家集体财产不受侵害。 XX 区依法治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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