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_帽子漫天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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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百家争鸣2014 / 12 总第 142 期 农村经营管理小产权房不应合法化燕京华侨大学 华 生燕京华侨大学 华 生在中国,主张让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声音很响。其理由一般为:一是小产权房打破了政府对土地的垄断,是推进土地市场化的积极因素;二是小产权房价格低廉,满足了市场需求,既解决了一部分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又增加了农民收入,不应打击而应鼓励;三是城市国有土地可以建商品房,农民集体土地就应当也可以建,这是土地平权的要求;四是小产权房数量巨大,如果强行全部拆除会引起社会动荡。因此妥善解决让其合法化也是积极求实、化解社会矛盾和风险的唯一可行之道。土地用途和使用规划是政府治安警察权的一部分,是一种

2、公权力。在西方国家也不存在打破政府对土地使用规划的垄断、由市场决定土地用途的事。至于在自己土地上建商品房出售并非现代法治社会的所有者权利,农民这么做从一开始就不可能得到“规划许可”。因为农民的绝大部分土地是农地,是规划用于农业耕种生产的,肯定不能用来建房,更谈不上出售。农民的宅基地,按照规划用途是用于农民自己居住和农具、农作物储存之用,它与一般的商品房用地的规划性质也相当不同。以美国的农村分区规划为例,通常开篇就声明农村规划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农地和农业活动,免除不相关的非农使用。因此农村分区规划中特别强调土地的使用用途,明确规定建有一户住宅的最小农田耕作规模;农村住宅即农舍的限高和大小及辅助农

3、业设施的规格;一户农宅与邻近其他建筑的最小距离,等等。像中国城中村和城郊村的许多农民那样,在宅基地(更不要说农地或公益用地)上放手建造许多层乃至几十层的商品住宅楼,根本不可能是什么“土地所有权人行使自己权利的应有之义”,而是破坏规划和践踏法治的违法违规行为,这在法治的市场经济国家是绝对不可想象的。由此可见,从真正法治的眼光来看,只有合法建筑与违法建筑之分,而没有什么小产权房与大产权房之别。从法治的角度看,无论农民在集体土地违规自建的住宅,还是居民在城市国有土地上违规自建的房子,都是违章建筑,从而都是不合法的。试想如果农民建的所谓小产权房可以合法化,那么,居民在大商品房用地上的加建、搭建、扩建不

4、是更应当合法化吗?如果违建都可以合法化,人们可以随意自建、扩建,那就必然出现公地悲剧,即每一个人都为了自己的私利扩建,使整个城市或社区的环境质量直线下降而不宜人居。这种情况我们在部分法治缺失的发展中国家确实见过,但这绝不是法治的市场经济国家所能容许的,也显然不是国人所希望出现的前景。(来源:上海证券报)“非法”帽子漫天飞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周其仁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周其仁农地农房,由来已久。远在国人根本不知规划许可为何物的年代,可出租可出售的房地就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第一部重要法律就是土地改革法。读一读这部当时由全国政协通过的法律,第30条写得明白:“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

5、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那个时候,没有农地、建设用地的分别,更没有城乡壁垒来对买卖、交易的对象划下个三六九等之类。合作化时期,有一个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1955年11月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算不算法律,要问法学专家。就算是法律,里面提到的原则也只是“逐步地把这些生产资料(土地、耕畜、农具等)公有化”,并特别规定了社员有“退社的自由”,明确“社员退社的时候,可以带走还是他私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可以抽回他所交纳的股份基金和他的投资”。这是说,退出来的土地等还是农民私产,是不是还可以“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章程没说可以,但也没有说禁止。次年,全国人大

6、常委会又颁布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社员有退社的自由,退出去的土地等生产资料,法律上仍然是农民私产,也同样未禁止私人买卖土地。与农房农地有关的,是1961年的人民公社60条。第一次出现了以下表述:“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编者按:小产权房该不该合法化?社会各界对此的争议从来没有停止过。近期,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教授与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周其仁教授的多轮论战,使得小产权房问题的争论再次来到风口浪尖,相关专家学者也就此展开了激辩,本栏目选摘了部分学者的观点,期望能给读者以启发。33百家争鸣农村经营管理 2014 / 12 总第 142 期队所有”。接着又说,“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

7、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但是同一个文件,又规定“社员的房屋,永远归社员所有”,且“社员有买卖或者租赁房屋的权利”,“社员出租或者买卖房屋,可以经过中间人评议公平合理的租金或者房价,由买卖或者租赁的双方订立契约。”从上世纪60年代以来,我国农房转让始终没有停止过。法律限制、禁止农房买卖,是非常晚近的事情。2007年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本来财产法很根本,结果涉及农民宅基地,转过头去“适用”部门法和行政法规这里那里提及“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注

8、意,这些行政法规禁止的是城镇居民“购置”宅基地上的农房,非购置行为,租赁50年、70年、1000年的,也禁止吗?没有说,也没看到司法解释。至于“规划许可”,那是2008年1月1号才开始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里的规定。问题是,全国究竟有多少个乡、村已经完成了按法律程序通过的“规划区”?如果“规划区”尚未划出来,是不是全中国所有乡、村就不得搞建设,否则也要一律责令停止、限期改正,否则统统拆除呢?(来源:经济观察网)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在逻辑上是矛 盾的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 盛 洪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 盛 洪现在对小产权房有很多争论,一个说法是小产权房是非法的。我们来看看相关的法律,看看小产权房

9、到底是不是非法的。宪法中第10条说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以外,都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都属于集体所有。这就是说农村集体对这些土地拥有所有权。所有权具有很丰富的内涵,一般法律上比较标准的解释是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很明显,我们讲所谓的小产权,或者集体拥有的土地,农民完全有权利决定在上面到底是种地还是盖房子,这是宪法规定的。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后面有一个“但是”,这是一个所谓例外条款,兴办乡镇企业及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乡镇村公益事业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农民土地除外。也就是说

10、,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因为这些目的建设一些建筑物,不受第43条前面的限制。我们注意到有一个名词叫“乡镇企业”,企业可以有工业企业,也可以有房地产企业,乡镇企业肯定也包含从事房地产产业的范围。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我们看不出来小产权房有非法的地方。产权的概念有权利的问题,是平等的,是受制度保护的。小产权指的是集体所有的,大产权指的是国有的。权利一定是要平等的,而且在健康的产权体系内,权利和权利之间是互相抗衡的。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这在逻辑上是矛盾的。(来源:凤凰财经)主张小产权房合法违背常识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桂 华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桂 华“小产权房”问题争来争去,争的

11、不过是土地上“盖房子的权利”的配置。正如周其仁教授认识到的,“越是在城市或商业中心的地方,土地价值就越高”,这是由建设用地级差地租造成的。也因此,土地上“盖房子的权利”越是靠近城市就越是珍贵。一般农村则不然。远离城市,“盖房子的权利”就没那么重要,不能脱离城乡整体抽象谈“盖房子的权利”。违反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设规划管制,是“小产权房”的通病。盖得不好看,乱搭乱建,影响市容市貌除开不说,“小产权房”最核心的问题是,突破政策对“盖房子的权利”的控制。一个城市建设的好坏,与规划关系极大,现代城市建设离开规划管制不可想象。政府通过土地用途管制和征收垄断土地上“盖房子的权利”,然后出让土地及其上的“盖房子的权利”,就可以获得巨大的土地增值收益。“小产权房”能不能合法化,就决定现在这套制度是否要继续坚持。华生教授认为“小产权房”不能合法化,主张“盖房子的权利”由政府控制;周其仁教授力推“小产权房”合法化,主张“农地农房”入市,就是让私人掌握“盖房子的权利”。表面上看,“农地农房”入市是同等给予所有农民“盖房子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对于远离城市的一般地区农民有价值吗?这么看来,“保护农民”还得首先分清“九亿农民”是谁。(来源:澎湃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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