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上传人:宝路 文档编号:52749061 上传时间:2018-08-25 格式:PPT 页数:49 大小:7.37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_第1页
第1页 / 共49页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_第2页
第2页 / 共49页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_第3页
第3页 / 共49页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_第4页
第4页 / 共49页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_第5页
第5页 / 共4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纠纷案例与实务,学习要点,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概述,1,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2,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名誉权保护,3,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4,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索赔权的保护,5,垃圾邮件的法律问题,【现在开庭】,【基本案情】【你是法官】,“反人肉搜索”第一案王某诉大旗网侵犯名誉权案,来点我,找出本案争议的焦点。 “人肉搜索”与网络隐私权的平衡点在哪里? 凌云公司是否对王某的个人隐私权构成了侵犯,如果你是法官该如何审理此案?,5.1电子商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概述,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电子商务对消费者权益的威胁,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

2、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 消费者的权利: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等。 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 目前,网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还是一个“盲点”。,电子商务对消费者权益的威胁,5.2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 网络中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形式 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在网络隐私权保护中的责任 消费者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人类的隐私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是伴随着人们对自身的尊严、权利、价值的产生而出现的,人们要求在社会生活中和在人际关系中,尊重、保护隐私权。,主

3、要体现在用户的个人特质、个人资料等不得在非经许可的状态下被利用上,隐私权,商家泄露个人隐私,【案情简介】2014年9月,浦城县的张女士向消委会投诉称,她的丈夫王先生拿着户口本去联通营业厅私自更改她手机号码个人密码,她在收到短信提醒后,立即打电话让联通公司工作人员停止办理,但对方不仅没有理睬,还将她3个月的通话清单打印给其丈夫。她认为联通公司严重侵犯其个人隐私,要求赔偿遭拒。经调解,经营者向张女士道歉,并赔偿其1000元话费。,商家泄露个人隐私,【评析】依据新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及第二十

4、九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团购优惠不兑现,【案情简介】2014年8月2日,陈女士在平潭县凯丰大酒店现场投诉:其在该酒店网上预订团购价房间(酒店网上备注节假日通用)。到酒店后,酒店称还有床位,但团购价(208元)无法兑现,只能按照现价388元。陈女士不认可,与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发生纠纷,要求酒店兑现承诺。经平潭县消委会潭东分会调解,酒店退还陈女士差额180元。,团购优惠不兑现,【评析】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

5、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平潭凯丰大酒店在网上发布住宿等相关预定信息,让消费者在网上预定。双方应当按照原先在网上发布的信息内容来履行,酒店不得反悔,不能有房间不让住更不得提高原先在网上公布的价格。因此根据新消法,酒店必须提供住宿并按约定的价格履行。,网络隐私权,网络隐私权是指在互联网中,任何人对自己的个人数据依法享有不受他人侵犯,使用、支配的权利。 个人数据是由有关一个人的信息组成的数据,对这个人,可以通过该信息(或者通过数据用户拥有该信息的其他信息)识别出来,该信息包括对有

6、关该个人的评价,但不包括对个人数据表示的意图。 当个人数据是在网上传递的,则属于网上隐私权调整的范围。 具体分为:,网络隐私的特征,电子商务中侵犯用户隐私权事件发生的原因,网络中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形式,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在网络隐私权保护中的责任,在用户申清或开始使用服务时,告知使用因特网可能带来的对个人权利的危害 告知用户其可以合法使用的降低风险的技术方法 采取适当的步骤和技术保护个人的权利,特别是保证数据的统一性和秘密性,以及网络和基于网络提供的服务的物理和逻辑上的安全 告知用户匿名访问因特网及参加一些活动的权利 不修改或删除用户传送的信息 仅仅为必要的准确、特定和合法的目的收集、处理

7、和存储用户的数据 不为促销目的而使用数据,除非得到用户的许可 对适当使用数据负有责任,必须向用户明确个人权利保护措施 在用户开始使用服务或访问ISP站点时告知其所采集、处理、存储的信息内容、方式、目的和使用期限 根据用户的要求更正不准确的数据或删除多余的、过时的或不再需要的信息,避免隐蔽地使用数据 向用户提供的信息必须准确、及时予以更新 在网上公布数据应谨慎,ISP对第三方侵权行为应承担过错责任原则,既ISP只有在故意告知他人消费者的隐私,或明知、应知第三方有侵权行为而置之不理,或由于自身过失,而导致泄密,才应承担第三方侵权的连带责任,其构成要件为:,案件审理进行,【我来分析】 “人肉搜索”的

8、制衡点在哪里?【请你思考】,“反人肉搜索”第一案王某诉大旗网侵犯名誉权案,你认为如何将“人肉搜索”的优势发挥出来而同时还不侵犯他人隐私权?,消费者网络隐私权的保护,5.3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名誉权保护,名誉权 名誉权相关的法律问题,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是社会公众对特定的公民、能力、思想等方面的评价。 法人的名誉是指社会、公众对特定法人的财产状况、信用、行业声望、是否尽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评价。 1998年以前,在我国,很少有因“网络纠纷”提起诉讼的 而1998年之后,法院受理的网络纠纷案件开始逐年增加,并呈现出了跳跃式的上升态势,案件的性质涉及到了包括刑事、民事、经济、知识产权和行政等多个法律门类,

9、而其中不乏侵害消费者名誉权的案件,名誉权的保护,从网络传播方式上看,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更具有隐蔽性、快速性和广泛性的特点,其危害性更大,侵权行为一旦产生,其损害结果比传统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更为严重,因此让侵权人承担严厉的法律后果,使被侵权方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是必须的。 而由于对网络纠纷法律规定的滞后而带来的诸多司法困惑:如司法管辖的确定、法律的适用、行为的认定、损失赔偿的计算等问题,不仅在我国其他国家也同样存在,面临着适用法律冲突的问题。 不能因为现行法律未对以网络这种新的传播方式侵犯名誉权行为做出界定,而放宽了对新形势下消费者名誉权的有力保护。,名誉权相关的法律问题,【结案】,【本案焦点

10、】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凌云公司在大旗网中将王某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在网站中进行披露,是否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审理本案】 凌云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王某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关于凌云公司的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一大波案例来袭,5.4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网络环境下的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现在开庭】,【基本案情】【你是法官】,“很棒小秘书”赖着就不走,点我,找出本案争议的焦点。 如果你是法官,你会如何判案?,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消费者知情

11、权的内容,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构成要件,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网络环境下的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为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但尚有不足之处,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现实。 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知情权是经营者“被动的义务”,即只有在消费者要求获得有关信息时,经营者才有义务提供。而不是经营者“主动的义务”。 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知情权的内容限于消费者知悉经营者本身及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案件审理进行,【我来分析】 本案争议

12、的焦点: 很棒公司的“很棒小秘书”软件,是不是流氓软件,判断的标准是什么? “很棒小秘书”软件是否侵犯了何先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请你思考】,目前我们上网过程中,尤其是下载软件的时候,经常会碰到何先生的遭遇,真正要下载的软件找不到,而往往下载了一个其他软件,这些情况是不是都属于网站侵犯我们的知情权呢?,(一)未向消费者告知-案情去年7月14日,庐山风景名胜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深圳游客汪某投诉,11日入住庐山某宾馆,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后将车停放在宾馆内。当时宾馆总台未告知停车需要单独收费。住宿三天后,汪某才知每天要收停车费10元。汪某一行游客认为未事先告知需收费停车,拒绝支付,随后引发纠纷。汪某投诉道

13、,希望消协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被诉方的信息公开请求权。后经消协调解,免收汪某三天的停车费。,(一)未向消费者告知-案情分析消费者的知情权似乎长期处于被忽略的状态。诸如商家推出的各类活动所注明的“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场所有”等等。依据消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宾馆违法了消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二)对消费者虚假告知某商场打出“清仓大处理”的广告,西

14、服一套原价1888元,现价188元。小李立即购买了一套,但在其他商场,他看到同样品牌,同样质量的西服才88元,小李感到上当了,就对某商场进行了投诉,告其损害了消费者的权利。这就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例。本案中,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蒙骗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蒙受了损失.这是一起典型的对消费者进行虚假告知的案例.,(三)对消费者的不完全告知陆先生近期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取新购的别克轿车时遇了一件怪事。他发现该公司出具的维修保养手册填写的提车日期、提车起始公里数均与实际不符,更怪的是客户签名处签的竟是别人的姓名。交涉中,公司员工称通用公司的产品质量因地域不同所以质量状况

15、亦不同,签名事宜是公司内部流程,消费者无需也没有权利了解详细过程。听到如此的解释,陆先生一怒之下向消保委投诉要求解决。区消保委调查发现这一事件因该公司员工误操作所致,汽车销售商提供给消费者的维修保养手册应该与提车时的实际情况相一致,同时客户签名也应由消费者签署,并且必须与行驶证上的名称一致,这样新车才能进入正常的保养维修。,(三)对消费者的不完全告知该公司的行为显然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公司员工“消费者无需也没有权利了解详细过程”的解释亦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本案中经营者没有对消费者进行商品的完全告知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一

16、种体现。这既是社会主义商业道德观念的一种渗透,也是长期以来市场经济自身形成的一种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赖于商品交易过程中双方讲诚实、守信用,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5.5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索赔权的保护,我国法律关于索赔权的规定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索赔的相关法律问题,我国法律关于索赔权的规定,在索赔方面我国目前主要的法律依据是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索赔的相关法律问题,5.6 垃圾邮件的法律问题,垃圾邮件的概念 圾邮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 垃圾邮件的立法概况,垃圾邮件的概念,包括: 收件人事先没有提出要求或者同意接收的广告、电子刊物、各种形式的宣传品等宣传性的电子邮件 收件人无法拒收的电子邮件 藏发件人身份、地址、标题等信息的电子邮件 有虚假的信息源、发件人、路由等信息的电子邮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