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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导论,第一节 民法的语源与概念,一、民法的语源 (一)固有说。主张我国“民法”一词为我国古代典籍所原有,并非源自日本。“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篇,亡。” (一)外来说。主张我国“民法”一词源自日本-荷兰语“burgerlyk regt”或法语“droit civil”- 拉丁语jus civile -罗马“市民法” -私法。 思考:民法一词的制度价值? 思考:为何说民法是万法之母?,二、民法的概念,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通则制定中关于调整对象的争论 规定民法调整公民、法人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规定民法调整公民、法人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由行政法、经济法所调整的关系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