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网络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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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网络学院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第2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本章主要内容 2.1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念和意义 2.2 司法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 2.3 人民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2.4 依靠群众原则 2.5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2.6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2.7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2.8 法律监督原则 2.9 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2.10 审判公开原则 2.11 两审终审原则 2.12 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2.13 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 罪的原则 2

2、.14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2.15 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追 诉的原则 2.16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 讼法原则 2.1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念和意义 2.1.1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 念 2.1.2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作 用和意义 2.1.1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法 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是 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 动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2.1.2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作用和意义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 的基本法律规范,是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 概括,它的重要意义在于:集中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性

3、质和主要特点;有利于保障办案质量,实现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 任务;有利于准确理解刑事诉讼法关于各项具体程序的 规定;有利于解决执行刑事诉讼法过程中遇到的具体的 法律适用问题等。 2.2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 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2.2.1 法律规定 2.2.2 主要含义1.法律规定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 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 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 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 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2.主要含义(1)只有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有权 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2

4、)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行使职权 ,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3)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只能分别 行使各自职权,不得混淆或相互取代。 (4)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自己 的意志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当事人、其他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 的意志约束和干预。 2.3 人民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 行使职权原则 2.3.1 法律规定 2.3.2 主要含义 2.3.1 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 权原则的法律规定1.法律规定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诉讼、处理 案件,必须依法办事,除服从法律外, 不服从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有关 处理具体案件的指示。 (2)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

5、体和个人都不得 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审判、检 察工作。 2.3.2 人民法院、检察院依法独 立行使职权原则主要含义2.主要含义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核心是裁判 者独立,强调法官独立审判。 (2)检察院作为一个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整 体,独立行使检察权。 2.4 依靠群众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 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 依靠群众,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所必须的。是有效预防犯罪、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所必须的。是预防和减少司法腐败、保持司法公正所 必须的。 2.5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 为准绳原则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必须以查对属实的 证据和凭借这些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作

6、为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是 否属于犯罪及确定刑事责任的根本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必须以刑法、刑事 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为标准和衡量的尺度 ,定罪量刑,处理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在 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中处于核心地位, 是对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 诉讼的基本要求,是贯彻执行其他诉讼原 则的基本保证。 2.6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 上一律平等原则这个基本原则是宪法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 体现,其基本含义是:对于国家的法律,人人都必须毫无例外地遵守, 人人都必须毫无例外地依法办事。对任何人都不 能歧视,对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一律依法保护; 同时禁止任何人谋求不遵守

7、法律,甚至超越于法律 之外或者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对任何公民的 犯罪行为,一律严格依照法律处理。 2.7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保证准确有 效地执行法律的三个相互联系的必要条件。分工负责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防止主观片 面。互相配合可以使公、检、法三机关互通情 况,通力协作,保证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和有 效地保护人民。互相制约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 错误,保证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互相制 约是贯彻本原则的关键。诉讼职能的分工和司 法职权的制衡是现代民主、科学诉讼的基本结 构。所以,正确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的原则,既可以充分发挥公、 检、法三机

8、关各自的功能,保证顺利完成 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共同任务;同时又 可以防止任何一个机关武断专横和滥用职 权,防止和减少错误,防止和减少冤、假 、错案。 2.8 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 实行法律监督原则法律监督原则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刑 事诉讼中,有权利也有义务对人民法院 和公安机关等,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诉讼 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同时要求人民 检察院在实行法律监督时,必须严格遵 守有关法律规定,必须严格依法实行监 督。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具体表 现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 、执行监督。 2.9 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进行诉讼原则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 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

9、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 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 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 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 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 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 2.10 审判公开原则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和判决 的宣告,都公开进行,允许新闻界依法 公开采访、公开报道。就是说,法院开 庭审判案件,除休庭评议这个程序是秘 密进行的以外,其他审理程序即宣布开 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 陈述和判决的宣告,都要公开进行,不 仅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而 且向其他公民公开,向社会公开。有几种特别案件作为例外,不公

10、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案件,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2.11 两审终审原则两审终审原则的含义、内容和要求是:除最 高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 审程序对案件审理后所做出的判决、裁定、尚不 能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只有在法定期限内 ,有上诉权的人提出了上诉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 提出了抗诉,案件就应当由上一级的人民法院按 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二审审理后所做出的判 决、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裁定,除依法还必须 经过核准程序的案件外,二审判决、裁定宣告后 ,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2.12 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2.12.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 诉讼中享有辩护权 2.1

11、2.2 人民法院及公安、检察机关 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 护权 2.12.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刑事诉讼中享有辩护权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控 告进行申辩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 益的权利。辩护权的行使:辩护权可以由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也可依法委托 辩护人帮助行使。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自行辩护 ;犯罪嫌疑人在起诉阶段、被告人在审 判阶段既可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律师 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人为自己辩护。 2.12.2 人民法院及公安、检察机关 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应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辩、解释 、并仔细听取。告知他们享有的辩护权等 诉讼权利。检察

12、院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应告诉被告人有 权委托辩护人,法院应在开庭前将起诉书 副本送达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可委托辩 护人。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获得辩 护。即只有法院才有责任和权利依法 为被告指定辩护人,保证其获得辩护 人帮助,从而得以充分的行使辩护权 。 2.13 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 确定任何人有罪的原则 2.13.1 法律规定 2.13.2 该原则含义 2.13.3 该原则意义 2.13.1 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 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的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12条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 都不得确定有罪。 2.13.2 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 确定任何人有

13、罪原则的含义只有法院有确定某人有罪或犯有某种 罪行的权力。在人民法院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宣 告前,不能在法律上确定任何人有罪, 或者说,不能在法律上将任何人作为有 罪的人或罪犯对待。人民法院的一切判决都必须依法做出 。 2.13.3 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 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的意义有利于增强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制观念 ,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有利于保障法院统一行使审判权。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免遭侵犯。 2.13.4 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 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的实质无罪推 定无罪推定原则的普遍说法是:任何人,在 未经法院依法做出的确定判决或生效判决宣告 有罪以前,都应

14、当被推定为无罪。在举证责任上,基于无罪推定原则,被告 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疑罪从无: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对罪案事 实认定有怀疑时,应做有利于被告的解释。即 当起诉方举证不能充分证明犯罪事实,对被告 人犯罪有怀疑时,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认 定被告无罪。 2.14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 利的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 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查人员 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 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2.15 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 任情形不能追诉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 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 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 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它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16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 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 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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