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市排水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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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城市排水条例解读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条例4、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5、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6、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7、青岛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8、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解读内容解读内容二、重点法条解读三、条例涉及审批事项四、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条例主要章节构成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共分为八章五十三条。 第一章 总则 包含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概念解释、管理体制、管理原则和资金保障等内容。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包含排水规划编制、规划内容、建设要求、验收条件和使用限制等要求。第三章 设施养护 包含河道整治、养护维修责任、养护维修要求、排水设施安

2、全防护范围、河道管理及禁止事项等内容。第四章 排水管理 包含雨污分流、排水许可办理、污水预处理等内容。第五章 污水处理 包含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制度、处理要求、运行管理要求及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要求。第六章 监督管理 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24小时举报投诉电话,规定了市民监督、行政监督与考核、应急预案等制度。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 明确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1、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污水处理及监督管理适用本 条例。2、关于条例的概念解释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向城市排水设 施排放污水、雨水以及对排入

3、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和雨水的 收集、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道、城区河 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专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 施,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专用排水设施,是 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供本区域使用的排水设施。3、关于城市排水管理体制第四条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管理工 作。市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排水管理工作。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排水 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财政、环境保护、水利、海 洋、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

4、责,协同做好排水管 理工作。 4、关于公共排水建设资金投入第六条 城市排水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新增内容)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公共 排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的资金投入。5、关于排水规划编制问题第八条 市和各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 革、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海洋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排水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七区统筹措施之一排水规划统一编制。6、关于排水规划内容第九条 排水专业规划应当包括现状分析、排水量预测 、排水模式、排水设施布局与规模、排水设施更新改造、污 水与雨水利用、污泥处理处置等内容。(新增内容)第十条 规

5、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 照排水专业规划,明确排水管道的走向和排水设施的位置等 控制性要求。6、关于规划征求意见第十三条第二款 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时,应当就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的意见。(新增内容)7、关于城市排水设施验收条件第十五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竣工后,市排水管理机构 或者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参加建设 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城市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二)按照批准的文件和图纸建设;(三)竣工资料齐全;(四)排水设施功能完好。8、关于城市排水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规定第十九条 公共排

6、水设施由市排水管理机构和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 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养护维修。专用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负责养护维修。所有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城市排水设 施,由市排水 管理机构或者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维修,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 负担。第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未移交的城市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对验收 不合格的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并负责返修或者重 建期间的维护管理。9、关于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办理第二十九条 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 研、卫生、住宿餐饮、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

7、等活动产生污水 ,并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所产生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按照 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 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具体条件、程序按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具体参照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2号)10、关于污水预处理设施的建设第三十一条 从事餐饮、汽车修理、洗车、海水浴场冲 淋、建材冲洗、工程施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 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沉砂池,并定期清疏, 保证正常使用。11、关于污水处理厂处理标准第三十五条 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自

8、然水体的尾水 ,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污水处理厂水质排放要求。 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污泥进行处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数量、 流向等如实记录和报告。(新增内容)鼓励在农林、建材等领域利用经无害化处理的污泥。12、关于服务热线电话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设 立二十四小时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违法排水和破坏排水 设施行为的举报,以及污水冒溢和井盖、雨水篦子破碎丢失 等情况的投诉。13、关于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第四十四条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9、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 常运行。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与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重点排 污单位监测信息共享。 14、关于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第二十三条 明沟、暗渠两侧各三米内和城区河道两侧 各五米内,属于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雨水、污水 管道安全防护范围依据国家有关规范确定。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和从事爆破作业等活动。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施工,影响城市排水设 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确定 保护措施。15、关于城区河道的管理第十八条 市、

10、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区河道进行 综合整治,整治时应当兼顾防洪、防治污染和景观建设。第二十五条 禁止覆盖城区河道。在城区河道、明沟、暗渠上架设桥梁、立杆架线、埋设 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经排水、规划、城市防 汛等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的标准设计、施工,并不得损 坏城市排水设施。 1、现有排水审批事项(1)城市排水许可 (2)雨水、污水设施接入城市排水管网许可 (3)在城区河道、排洪道上架设桥梁、立杆架线、埋设 管道许可 (4)城市污水处理经营许可 (5)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新设中小饭店排水条件认定 2、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涉及审批事项l许可事项(3项)审批依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七

11、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 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 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以及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 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 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1、城市排水许可2、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涉及审批事项l许可事项审批依据: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在城区河道 、明沟、暗渠上架设桥梁、立杆架线、埋设管线或者进 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经

12、排水、规划、城市防汛等主 管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的标准设计、施工,并不得损坏 城市排水设施。”2、在城区河道、明沟、暗渠上架设桥梁、立杆架线、 埋设管道或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许可2、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涉及审批事项l许可事项审批依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 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从事污水处理经营的单位应当向排 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取得污水处理特许 经营权。3、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许可2、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涉及审批事项l非许可审批事项(6项)审批依据: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进行公共排 水设施的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方案报送排水行政 主管部门审查同意。”1

13、、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 (1)污水处理厂、泵站设计方案审查 (2)公共排水管道设计方案审查2、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涉及审批事项l非许可事项审批依据: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第十四条:“拆除、移动城市排 水设施影响正常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排水行 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承担重建、改建费用。 2、拆除、移动城市排水设施核准2、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涉及审批事项l非许可事项审批依据: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污水处理运营单位不得 擅自降低处理等级,不得擅自停止污水处理。”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因维护污水处理设施、 设备需要部分或者全部停止污水处理的,应当经排水、环境保护行政

14、主 管部门同意。因发生生产事故致部分或者全部停止污水处理的,应当在 一小时之内向排水、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3、污水处理厂临时停运许可2、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涉及审批事项l非许可事项审批依据: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第十六条 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工,经三个月通 水调试运行,主要出水水质指标稳定达到设计指标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批复要求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水处理厂是否达到正式运行标准进行确 认。 4、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行的确认2、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涉及审批事项l非许可事项审批依据: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专用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 应当在竣工验

15、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将图纸资料报市排水管理机构或者区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用排水设施需要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的 ,应当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后,方可接入。5、 专用排水设施图纸资料备案2、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涉及审批事项l非许可事项审批依据: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专用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 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将图纸资料报市排水管理机构或者区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用排水设施需要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的 ,应当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后,方可接入。6、 专用排水设施图纸资料备案1、关于条例涉及的污水处理厂责任第三十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实行特许经

16、营制度。从事污水处理经营的单位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按照规定取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 第三十五条 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自然水体的尾水,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污水处理厂水质排放要 求。 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污泥进行处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 污染。 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数量、流向等如实记录和报告。 鼓励在农林、建材等领域利用经无害化处理的污泥。 第三十六条 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设备 、仪表进行养护、维修,接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日常运行情况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 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装置,并将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装置纳 入排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实施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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