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争端解决的完善-法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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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I中文摘要中文摘要WTO 争端解决机制是 WTO 法的精髓所在。它通过规定一系列较为完整、严格的审理程序和监督机制来保证世贸组织的各项实体规则得到遵守。在实践中,它已经成为公平、高效地解决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端的重要手段。但是,它还存在着诸多不尽人意之处。许多成员方都对它提出了批评意见,主张对其进行修改。国际社会对修改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谈判日益关注。本文着重对争端解决机制在制度和程序两个方面存在的缺陷与问题进行阐释,结合外国的改革意见,对完善 WTO 争端解决机制提出几点看法。关键词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专家小组;上诉机构IIIIAbstractAbstractThe WTO

2、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is the quintessence of WTO law. It through a series of more complete and strict trial procedures and supervision mechanisms to ensure the all WTO entities rules are observed. In practice, it has become the important means to solve trade disputes between members fairly an

3、d efficiently.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many unsatisfactory points. Many members proposed their criticism and advocated to revise it. International society pay increasing attention on negotiations for modifying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This paper focuses on illustrating the defects and

4、problems of system and procedures, combining the foreign reform suggestions, putting forward several opinions to perfect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as well.KeyKey wordword:WTO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Expert group; Appellate Body论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1 1论论 WTO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我国加入 WTO

5、已经差不多十年了,WTO 已经深入地影响到我国经贸、政策、法律乃至人们日常生活等领域。因此我国应该加强对 WTO 各项法律制度的研究。1997 年 4月 17 日,时任 WTO 总干事的鲁杰罗先生在韩国向商界致辞时,对 WTO 争端解决机制曾经做出如下评价:“如果不提及争端解决机制,任何对 WTO 成就的评价都是不完整的,无论从何种意义上讲,争端解决机制都是多边贸易的核心支柱,同时它也是 WTO 对全球经济稳定所做出的最独特的贡献,新的 WTO 体制因而迅即变得强健有力,亦比其前身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更加值得信赖。”一、一、完善完善 WTO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意义争端解决机制的意义(一)(一)有

6、利于有利于 WTOWTO 的有效运行的有效运行 WTO 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支柱,在 WTO 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WTO的信息和媒体关系部所编的理解 WTO中说,WTO 从本质上说就是它的成员们用于解决彼此之间贸易争端的场所,WTO 产生于谈判,它所做的每一件事都是谈判的结果。而争端解决则是 WTO 体制的顶梁柱,同时也是 WTO 对全球经济稳定的独特贡献,没有一种建立在规则基础上的解决争端的手段, WTO 制度的效率将会大打折扣。自 1995 年1 月 1 日以来的 12 年间,它成功地解决了大量成员间的贸易纠纷,截止到 2006 年 6月,共有 344 起案件起诉到 WTO 争

7、端解决机构,己远超 GATT 运行 48 年来的总和。而且,无论从成员国参与的程度,还是从报告执行的效率,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可靠性和可预测性均得到充分体现。该机制为 WTO 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义务或规则得以遵守,条文得以正确解释乃至贸易体制得以有效运转提供了有力保证。该机制对解决贸易纠纷、促进和发展法制、维护世界贸易秩序稳定、推动全球贸易进一步自由化做出了巨大贡献。作为与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和多边贸易谈判机制相提并论的 WTO 三大机制之一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将司法工具与政治手段相交融的、新型的、独特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制度。这种准司法化的运作机制通过其卓有成效的运行将包括美国在内的 100

8、多个国家纳入到了 WTO 国际司法审查体制中,显示出了不可估量的价值和潜力,它的影响己超出其本身作为一种纯粹的争端解决机制的意义,而使 WTO 发展成为规则主导型的,同时具有程序及实体意义的新型多边贸易法律体制。(二)(二)有利于维护外国经济利益有利于维护外国经济利益 我国已经加入 WTO,这标志着我国的对外开放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迅速发展,特别是成为 WTO 成员国的新形式下,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政府论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2 2管理方式、企业经营机制等领域必将发生一系列的变化,经过对外开放 30 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跻身于世界贸易大国的行列,贸易政策已完全从进出口替

9、代政策转变为对外贸易拉动政策,对外贸易依存度也随之不断提高。2005 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超过万亿美元,贸易增长率为 30%,对欧盟、美国、日本等主要贸易伙伴出口全面增长,对非洲、拉丁美洲等新兴市场出口快速推进,全球贸易排名升至第三位。而与我国发生贸易关系的国家和地区 90%是 WTO 成员,贸易额的 90%也是来自 WTO成员。因此作为 WTO 新成员的我国能否在 WTO 框架内,获得其依据 WTO 协议应享有的权利,必须在对 WTO 主要成员执行 WTO 协议的法律、政策与实践进行比较研究,吸取他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有效运用 WTO 争端解决机制妥善处理和解决与 WTO 成员之间发生的贸易

10、摩擦。有鉴于此,无论是学术界、理论界还是政府、企业界对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深入研究都迫在眉睫。我国在经历了长达 15 年的艰苦谈判之后,终于成为 WTO 的一员。石广生先生在WTO 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上曾经说过:“加入 WTO 以后,我国将在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基础上,在享受权利的同时,遵守 WTO 规则,履行自己的承诺。我国将一如既往的重视和加强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发展平等和互利的经贸关系。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发挥积极和建设性作用,与其他 WTO 成员方一道,为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加入 WTO 符合我国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是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一个

11、新的阶段的重要标志,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制改革的有力推动。同时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如何利用 WTO 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也成为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二、二、WTOWTO 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一)磋商程序存在的问题(一)磋商程序存在的问题 磋商程序源于关于指导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 DSU)第 4条和 GATT1994 第 22 条所做的有关磋商的规定,是启动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一步。WTO 非常重视以这种双边式的外交方式解决贸易纠纷,它吸收了某些国家的良好经验,对总协定的磋商制度作了进一步的改进与完善,

12、如对第三方参与磋商程序提供了更明确的规则;强调磋商的保密性和磋商活动不得损害任何成员国在任何进一步程序中的权利;注重成员国在磋商阶段对有关争端问题达成满意的调整;倡导善意磋商,并把“各成员国确认其决心加强和改进成员国所使用的磋商程序的效能”作为首要条款列入该条文;对于在特定期限内不理睬磋商的要求,或虽然接受磋商请求但不进行磋商的被要求磋商的成员国,请求磋商国可以直接向争端解决机构要求设立专家组。即通过赋予该程序具有法定性质的规定,从而使争端的解决最大限度的简化论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3 3和和平化;通过明确的时间限制,有效的防止了争端解决程序上的久拖不决,使之作为解决贸易纠纷的必经程序。

13、但是,磋商在有些案件中也仅仅是程序性的,双方都知道根本无法达成协议,只是为了履行设立专家组的必经程序。这种磋商会很快结束,随即进入专家组阶段。因此,磋商有时候也是很形式化的。DSU 第 3 条第 6 款规定“对于按协商与解决争端条款正式提出的事项,凡相互合意解决者,应通知给争端解决机构(以下简称 DSB)和有关理事会与委员会”,但并未明确该项通知的时间。这样不利于 WTO 成员对当事方达成的友好解决办法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 (二)专家组程序存在的问题(二)专家组程序存在的问题 WTO 争端解决机制核心之一的专家组断案模式在解决国际经济争端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专家组断案模式

14、就完美无缺,事实上,在专家组断案方式的不断实践过程中逐步暴露出了该模式存在的一些问题,如专家组成员组成积弊严重、请求程序有欠公允等。这些问题已经引起了成员方的关注。专家组成员组成方面的问题专家组成员组成方面的问题 首先,专家组成员的非专职性有损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性及公正性。由于专家组成员的非专职性,即他们都是兼职处理 WTO 争端的人员,在作为专家组成员的同时,他们还有自己的本职工作需要完成,因此他们不可能把主要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争端解决中去,这势必会影响到案件审理的效率。另一方面,专家组程序中争端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秘书处为专家组指派的法律服务人员。根据 DSU 第 27 条,

15、WTO 秘书处负责向专家组就该案所涉及的法律、程序等事项提供帮助。这一安排虽然缓解了专家组成员处理争端的压力,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专业知识精通且业务熟练的秘书处人员就很容易对专家组的工作产生强势影响力,从而影响到专家组的独立性,影响到争端的公正解决。其次,专家组现有的组成人员已不能满足日益复杂的争端解决要求。DSU 第 8 条第 5 款规定:“专家组应由 3 名专家成员组成,除非在该专家组设立的 10 天内,争端各当事方同意它由5 名成员组成,并应立即将该专家组的组成情况通知各成员。”因此,专家组最多的组成人员为 5 名。然而,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专家组的任务是相当繁重的,专家组不仅要与争端双

16、方多次会晤,而且要对争端所涉之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并在吸收争端方的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报告,此外还要做出中期评审。而且,随着国际贸易争端的日趋复杂化,单纯只涉及某一 WTO 协议的争端越来越稀少,提交给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纠纷往往横向跨越多个 WTO 协议,纵向还要考虑遵循先例的问题,此外争端往往涉及政治,再加上 WTO 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的非朱榄叶,贺小勇.WTO 争端解决机制研究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 .286. 贺小勇.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与我国对策研究以 WTO 为视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470.论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4 4专职性,这些因素都使得专家组在审理案件时越来越力不从心。这不仅影响到了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性,也使人们对专家组在不宽裕的时间下做出的裁决的合理性产生怀疑。请求设立专家组的程序规定有欠公允请求设立专家组的程序规定有欠公允DSU 第 6 条第 1 款规定:“当申诉方提出设立专家组的请求,则最迟应在此请求列入 DSB 的正式议程的会议之后的下一次会议上成立专家组,除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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