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声与会议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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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一、本章内容与原版本相比主要的修改1 原版本中有线广播和扩生与同声传译两章合并成 本章。 2章节进行了重新编排,内容有部分增减。二 、 本章主要内容1广播系统 2扩声系统 3会议系统 4设备选择、布置 5线路敷设 6控制室 7电源与接地16.1 一般规定16.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中,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的设计。 16.1.2 公共建筑应设置广播系统,系统的类别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性质和功能要求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办公楼、商业楼、院校、车站、客运码头及航空港等建筑物,宜设置业务性广播,满足以 业务及行政管理为主的广播要求; 2 星级饭店、大型公共活动场

2、所等建筑物,宜设置服务性广播,满足以欣赏性音乐、背景音 乐或服务性管理广播为主的要求; 火灾应急广播的设置与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规定。 16.1.3 扩声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扩声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建筑设计和建筑声学设计等因素确定; 2 扩声系统的设计应与建筑设计、建筑声学设计同时进行,并与其它有关专业密切配合; 3 除专用音乐厅、剧院、会议厅外,其它场所的扩声系统宜按多功能使用要求设置; 4 专用的大型舞厅、娱乐厅应根据建筑声学条件,设置相应的固定扩声系统。 5 下列场所宜设置扩声系统: 1)听众距离讲台大于10m的会议场所; 2)厅堂容积大于1000m3的多功能

3、场所; 3)要求声压级较高的场所。 16.1.4 会议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会议系统应根据会议厅的规模、使用性质和功能要求设置; 2 会议厅除设置音频扩声系统外,尚宜设置多媒体演示系统; 3 需要召开视讯会议的会议厅应设置视频会议系统;4 有语言翻译需要的会议厅应设置同声传译系统。16.2 广播系统16.2.1 广播系统根据使用要求可分为业务性广播系统、服务性广播系统 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16.2.2 广播系统功率馈送制式宜采用单环路式,当广播线路较长时,宜 采用双环路式。 16.2.3 设有广播系统的公共建筑应设广播控制室。当建筑物中的公共活 动场所单独设置扩声系统时,宜设扩声控

4、制室。但广播控制室与扩声 控制室间应设中继线联络或采取用户线路转换措施,以实现全系统联 播。 16.2.4 广播系统的分路,应根据用户类别、播音控制、广播线路路由等 因素确定,可按楼层或按功能区域划分。当需要将业务性广播系统、服务性广播系统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合并为一套系统或共用扬声器和馈送线路时,广播系统分路宜按建筑 防火分区设置。 16.2.5 广播系统宜采用定压输出,输出电压宜采用70V或100V。 16.2.6 设有有线电视系统的场所,有线广播可采用调频广播与有线电视 信号混频传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音乐节目信号、调频广播信号与电视信号混合必须保证一定的隔离度 ,用户终端输出处应

5、设分频网络和高频衰减器,以保证获得最佳电平 和避免相互干扰。调频广播信号应比有线电视信号低1015dB;2 各节目信号频率之间宜有2MHZ的间隔; 3 系统输出口应使用具有TV、FM双向双输出口的用户终端插座。16.2 广播系统 16.2.7 功率馈送回路宜采用二线制。当业务性广播系统、服务性广播系统和火灾 应急广播系统合并为一套系统时,馈送回路宜采用三线制。有音量调节装置 的回路应采用三线制。 16.2.8 广播系统中,从功放设备输出端至线路上最远扬声器间的线路衰耗,应满 足下列要求: 1 业务性广播不应大于2dB(1000HZ时); 2 服务性广播不应大于1dB(1000HZ时)。 16.

6、2.9 航空港、客运码头及铁路旅客站的旅客大厅等环境噪声较高的场所设置广 播系统时,应根据噪声的大小自动调节音量,广播声压级应比环境噪声高出 15dB。应从建筑声学和广播系统两方面采取措施,满足语言清晰度的要求。 16.2.10 业务性广播、服务性广播与火灾应急广播合用系统,在发生火灾时,应 将业务性广播系统、服务性广播系统强制切换至火灾应急广播状态,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火灾应急广播系统仅利用业务性广播系统、服务性广播系统的馈送线路和扬声 器,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的扩音设备等装置是专用的。当火灾发生时,由消 防控制室切换馈送线路,进行火灾应急广播; 2 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全部利用业务性广播系

7、统、服务性广播系统的扩音设备、馈 送线路和扬声器等装置,在消防控制室只设紧急播送装置。当火灾发生时, 可遥控业务性广播系统、服务性广播系统,强制投入火灾应急广播。并在消 防控制室用话筒播音和遥控扩音设备的开、关,自动或手动控制相应的广播 分路,播送火灾应急广播,并监视扩音设备的工作状态; 3 当客房设有床头柜音乐广播时,不论床头柜内扬声器在火灾时处于何种状态, 都应可靠地切换至应急广播。客房未设床头柜音乐广播时,在客房内可设专 用的应急广播扬声器。【注释】 1广播用户分路十分重要,直接涉及系统的确 定和功放设备的配置,应根据工程的具体 情况合理确定。在划分分路时应注意火灾 应急广播的分路划分问

8、题,特别是与其它 广播系统(如服务性广播)合用时,应首 先满足火灾应急广播的分路划分要求,满 足鸣响范围的特殊控制。 2业务性广播、服务性广播与火灾应急广播合 用系统,在发生火灾时,应将业务性广播 系统、服务性广播系统强制切换至火灾应 急广播状态, 满足火灾应急广播的要求。16.3 扩声系统16.3.1 根据使用要求,视听场所的扩声系统可分为语言扩声系统、音乐 扩声系统和语言和音乐兼用的扩声系统。 16.3.2 扩声系统的技术指标应根据建筑物用途、类别、服务对象等因素 确定。 16.3.3 扩声系统设计的声学特性指标,宜符合表16.3.3的规定。16.3.4 会议厅、报告厅等专用会议场所,应按

9、语言扩声一级标准设计。 16.3.5 室内、外扩声系统的声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声场计算宜采用声能密度叠加法,计算时应考虑直达声和混响声 的叠加,宜增大50ms以前的声能密度,减弱声反馈,加大清晰度; 室外扩声应以直达声为主,宜控制50ms以后出现的反射声。 16.3.6 扩声系统的扬声器系统应采取分频控制,其分频控制方式应符合 下列要求:1 一般情况下,可选用内带无源电子分频器的组合式扬声器箱的后期分 频控制;2 要求较高的分单元式扬声器系统,可采用前期分频控制方式,有源电 子分频器应接在控制台与功放设备之间;3 分频频率可按生产厂家的各类扬声器选取。16.3 扩声系统扩声系统类别 分

10、 级声学特性音乐扩 声 系统一级音乐扩 声 系统二级语言和音 乐兼用扩 声系统一 级语言和音乐 兼用扩声系 统二级语言扩声 系统一级语言和 音 乐兼用 扩 声系统 三 级语言扩 声 系统二 级最大声压级 (空场稳态 准峰 值 声压级 ) (dB)0.16.3kHz范围内 平均声压级 103dB0.1254.000kHz范围内 平均声压级 98dB0.254.00kHz范围内平均 声压级 93dB0.254.00kHz范围内 平均声压级 85dB传输频 率特性0.0510.000kHz以 0.106.30kHz平均 声压级为 0dB,允 许+4dB -12dB,且 在0.10dB6.30kHz内

11、允许 4dB0.0638.000kHz,以 125 4.000kHz的平均 声压级为 0dB,允许 +4dB-12dB,且在 0.1254.000kHz内允 许4dB0.16.3kHz,以0.254.00kHz的平均声压级为 0dB, 允许+4dB-10dB。 且在0.254.00 kHz内允 许4dB-6dB0.254.00kHz以其平 均声压级为 0dB,允 许+4dB-10dB传声增益 (dB) 0.16.3kHz的平均 值 -4dB(戏剧 演出) , -8dB(音乐演出)0.1254.000kHz的平均 值-8dB0.254.00kHz的平均值- 12dB0.254.00kHz的平均

12、值-14dB声场不均匀度 (dB)0.1kHz10dB 1.0 kHz8dB 6.31.0 kHz8dB 4.01.0kHz10dB 4.01.0 kHz8dB 4.01.0 kHz8dB 4.0表16.3.3 扩声系统声学特性16.3 扩声系统16.3.7 扩声系统的功率馈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厅堂类建筑扩声系统宜采用定阻输出,定阻输出的馈送线路应符合下 列要求: 1)用户负载应与功率放大器的额定功率匹配; 2)功率放大设备的输出阻抗应与负载阻抗匹配; 3)对空闲分路或剩余功率应配接阻抗相等的假负载,假负载的功率不 应小于所替代的负载功率的1.5倍; 4)低阻抗输出的广播系统馈送线路的阻抗

13、,应限制在功放设备额定输 出阻抗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2 体育场、广场类建筑扩声系统,宜采用定压输出; 自功放设备输出端至最远扬声器箱间的线路衰耗,在1000Hz时不应 大于0.5dB。 16.3.8 扩声系统的功放单元应根据需要合理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前期分频控制的扩声系统,其分频功率输出馈送线路应分别单独分 路配线; 2 同一供声范围的不同分路扬声器(或扬声器系统)不应接至同一功率 单元,避免功放设备故障时造成大范围失声。 16.3.9 扩声系统兼作火灾应急广播时,应满足火灾应急广播的控制要求 。 16.3.10 扩声系统的厅堂声压级、混响时间、扬声器声压、功率计算及 导线选择应符

14、合本规范附录G、H的规定。【注释】 1 扩声系统的设计需与建筑声学相配合,厅 堂会场的建筑声学布置是取得良好音质的 重要环节。 2扩声系统类别共分为四级:音乐扩声一级、 音乐扩声二级、语言扩声一级和语言扩声 二级。扩声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声学特性指 标 要求。 3从功放设备输出端至线路最远的用户扬声器 的线路缆线规格计算公式有误。 16.4 会议系统 16.4.1 会议系统根据使用要求,可分为会议讨论系统、会议表决系统和 同声传译系统。 16.4.2 根据会议厅的规模,会议讨论系统宜采用手动、自动控制方式。 16.4.3 会议表决系统的终端,应设有同意、反对、弃权三种可能选择的 按键。 16.4.

15、4 同声传译系统的信号输出方式分为有线、无线和两者混合方式。 无线方式可分为感应式和红外辐射式两种,具体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设置固定式座席的场所,宜采用有线式。在听众的座席上应设置具有 耳机插孔、音量调节和语种选择开关的收听盒; 2 不设固定座席的场所,宜采用无线式。当采用感应式同声传译设备时 ,在不影响接收效果的前提下,感应天线宜沿吊顶、装修墙面敷设, 亦可在地面下或无抗静电措施的地毯下敷设;3 红外辐射器布置安装时应有足够的高度,保证对准听众区的直射红外 光畅通无阻,且不宜面对大玻璃门窗安装; 4 特殊需要时,宜采用有线和无线混合方式。 16.4.5 同声传译系统具有直接翻译和二次

16、翻译两种形式,其设备及用房 宜根据二次翻译的工作方式设置,同声传译系统语言清晰度应达到良 好以上。 16.4.6音频会议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章的规定,视频会议系统的设计应符 合本规范第20.4节的规定。【注释】 1会议讨论系统控制方式:手动控制 、半自 动控制 、全自动控制 。可根据会议厅的规 模 选择。 2同声传译的信号输出方式分为有线和无线两 种。有线利于保密,无线虽然使用灵活但 要控制其辐射功率,严防失密。语言同声 传译装置有直接翻译和二次翻译两种形式 。直接翻译需要懂多种语言的译音员,而 二次翻译仅需要懂两种语言的译音员。 16.5 设备选择16.5.1 广播系统设备应根据用户性质、系统功能的要求选择。扩声系统设备应符合设计选 定的扩声系统特性指标的要求。 16.5.2 传声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声器的类别应根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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