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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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本讲主要讲述n1矿产资源法立法的目的和指导思想; n2矿产资源法对煤矿开采和安全生产有 关的规定;n3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法律责任一矿产资源法立法的目的和指导思想n1986年3月19日通过的矿产资源法,经过十年的实施,修正后的矿产资 源法于1996年8月29日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n 一矿产资源法立法的目的和指导思想n 1 立法的目的 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 重要物质基础。通过建国三十多年来的大规模地质工作,为我国的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提供了较好的矿产资源条件。现已发现矿产150多种,探明储量的 达137种,不少矿产的探明储量居于世界前列。三十多年来,采矿事

2、业有了很 大发展,煤炭、冶金、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建材、核工业等部门共建立 了5600余处矿山企业,乡镇集体和个体办矿有120000多处,全国矿石产量从 1949年的4000多万吨,增加到1986年的12亿多吨,增长了30多倍。矿产资源 勘查、开发事业的发展,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增强国力,都具有 重要意义。但是多年来,一方面矿产资源未能得到充分开发利用,另一方面 由于法制不健全、管理不善,不论在矿产资源的勘查还是开发工作中,都存 在不少问题。资源勘查工作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管理,部门之间做了许多不必 要的重复工作;不少单位不重视综合勘查、综合开采、综合利用;资源开发 利用的采、选、冶回收

3、率不高;一些地方对小矿放开后,没有注意加强对小 矿的指导和管理。这些问题,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和破坏,影响了资源勘查、 开发的速度和效益,与实现国家的总任务、总目标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迫 切需要制定矿产资源法。 n 一矿产资源法立法的目的和 指导思想n2 立法的指导思想n 是要体现宪法关于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n理开发利用的规定,体现国家关于“放开、搞活、管好”加速开发地n下资源的总方针和国家对乡镇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n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总结三十多年来矿产资源工作的经验,通n过法律的保障,既调动国营、集体、个人勘查和开发资源的积极性,n又使矿产资源得到合理利

4、用和保护,以加强地质工作,振兴矿业,满n足社会主义建设当前和长远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二矿产资源法对矿山开采和 安全生产有关的规定n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n所有权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n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n n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n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n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n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n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n和

5、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n受影响和破坏。n n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n 二矿产资源法对矿山开采和 安全生产有关的规定n第四条 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n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n和发展。n 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n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n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n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n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n

6、 1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n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的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n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n 2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n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n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n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n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二矿产资源法对矿山开采和 安全生产有关的规定n第十七条 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n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

7、务n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n 第十八条 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n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的,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n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n n 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n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n n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n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n n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n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n 二矿产资源法对矿山开采和 安全生产有关的规定n第二十条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

8、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n开采矿产资源:n 1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n 2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n离以内;n 3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n 4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n 5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n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n 6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n 第二十一条 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矿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n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n审查批准。n 二矿产资源法对矿山开采和 安全生产有关的规定n第二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

9、开采方法n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n达到设计要求。n 第三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n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n 第三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n定,防止污染环境。n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n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n用措施。n 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n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n 二矿产资源法对矿山开采和 安全生产有关的规定n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n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

10、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n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n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n n 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n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n得开采。n 国家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资源n利用率和经济效益。n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支n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n服务。n 二矿产资源法对矿山开采和 安全生产有关的规定n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

11、企业矿n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n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群众生活;也可以n按照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n n 第三十七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矿n产资源回收率。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n 集体矿山企业必须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n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n体采矿进行技术改造,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三违反矿产资源法的法律责 任n矿产资源法规定的不准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出租、买卖及其n它形式转让矿产资源、不准破坏矿产资源以及应该缴纳矿产资源补偿n费用等特制定了

12、十一条法律责任。这里所说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n和刑事责任两种。行政责任除对有关人员执行行政处分外,对违法单n位及个人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包括以下九种:1.警告;2.责令限n期改正、限期补交资料;3.责令停止开采,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n停产整顿、停止借阅地质资料;4.责令赔偿损失;5.没收违法所得、n没收违法采出的矿产品;6.罚款;7.通知银行停止拨款或贷款;8.吊n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9.其它规定的处罚措施。法律责任具体n为以下十一条:三违反矿产资源法的法律责 任n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 人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13、擅自 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 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 员追究刑事责任。n 单位和个人进人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 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n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 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n 三违反矿产资源法的法律责 任n第四十一条 盗窃

14、、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n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 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有关规定予以处罚。n 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n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 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n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 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 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矿产资源法的法律责

15、任n第四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 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n 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 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 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 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n 依照第39, 40, 42, 44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

16、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 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 处罚。n 三违反矿产资源法的法律责 任n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 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n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 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n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 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 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 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 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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