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商行为_665506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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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编 商行为商行为商行为第四编 商行为本章内容结构简图 商行为概述分论概念性质规制分类商事 合同商事 代理商事 保证商事 留置第一章 商行为概述商行为的分类商行为的一般规制商行为的性质商行为的概念第四节第三步第二节第一节第一节 商行为的概念商行为又称商事行为,在大陆法系国家商法中,商行 为与商人同为支撑商法的最基本概念;而大陆法系主 要国家立法对商行为的定义或理解各不相同。法国商法典法国商法典意大利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日本商法典日本商法典德国商法典德国商法典任何主体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或活动商主体从事的以生产、加工、流通、管理 为目的,或以提供服务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商行为是一系列交易活动的总称商人

2、从事其商事经营的全部行为第一节 商行为的概念一般认为,商行为即营利性行为,或虽无明显营利性但在商 人的营业中发生的行为。营利性行为追逐私益 vs 追求公益&从事慈善有偿行为 vs 无偿行为&互助行为资本增值&最优收益 vs 一般交易&互通有无营业性行为反复性 vs 偶尔从事连续性 vs 间或从事计划性 vs 即兴从事第二节 商行为的性质商行为就其性质而言,究竟是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 抑或二者的混合,存在争议。目前学界有两种观点。法律行为说认为商行为仅仅指商事法律行 为,需要以意思表示的存在为 必备要素,是具有商事行为能 力的主体为了确立、变更、终 止商事法律关系而为的行为。混合行为说主张商

3、行为本质上并不限于法 律行为,凡以营利为目的的商 品交换行为及其有关行为,甚 至一些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活 动,都可以称之为“商行为”。第三节 商行为的一般规制主观主义客观主义折衷主义概括主义列举主义结合主义瑞士债务法西班牙商法典日本商法典规制原则 相应立法例 代表性立法第四节 商行为的分类商行为依性质依地位依主体绝对 商行为相对 商行为附属 商行为基本 商行为辅助 商行为一方 商行为双方 商行为第四节 商行为的分类依据行为的客观性质和对行为是否有条件的要求,商行为可以 分为绝对商行为、相对商行为和附属商行为。绝对商行为:依行为的客观性质,并由商法规定的行为 。 日本商法典规定的四种绝对商行为有

4、:一,投机买入并卖 出;二,投机卖出并买入;三,交易所中的交易;四,商业证 券的行为。 相对商行为:指依商法规定,营业上的反复持续行为。 一,相对商行为的主体为商人。二,行为采取营业形式,故又 称营业商行为。附属商行为:指商人为了实现营业目的而实施的非营业 性行为。 一,主体须为商人。二,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营业。第四节 商行为的分类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 & 一方商行为和双方商行为分类标准:行为在商行为规制中的地位 基本商行为:前述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的总和 辅助商行为:相对于基本商行为而言分类标准:行为当事人 当事人一方为商行为的,为一方商行为 当事人双方为商行为的,为双方商行为 上述区分的

5、意义在于法律适用的不同第二章 商行为分则商事留置商事保证商事代理商事合同第四节第三步第二节第一节第一节 商事合同商事合同是确定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商品货币关系的法律形式 ,它是平等商事主体之间基于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订立的协议。当事人至少一方为商人1以营利为缔约目的2属于双务、有偿合同3第一节 商事合同商商事建设工程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合同合同举要第一节 商事代理商事代理指商事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代理商事主体 实施的一种商业行为。商事代理起源于民事代理, 是对民事代理的革新与发展。商事代理权来源于本人的委托1代理人须为依法成立的代理商2商事代理具有营利性

6、3商事代理既可显名,又可隐名4第二节 商事代理商事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商事代理人的权利 一,佣金或者报酬请求权 二,合理费用或损失补偿请求权商事代理人的义务 一,代理人对委托人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二,代理人对第三人的代理担保模式责任第三节 商事保证商事保证,既包括保证人对因商事行为产生的债务 进行保证情形,也包括保证行为本身属于商事行为 的情形。其与民事保证至少有以下四点不同:商事保证的独立性1商事保证是单独行为2商事保证的要式性3商事保证没有先诉抗辩权4第三节 商事保证之信息披露保证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信息披露保证指,信息公开义务人以外的 特定主体,必须依法明示保证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

7、具有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信息披露保证具有如下三个特点。 第一,信息披露保证是法定保证。 首先,信息披露保证不是基于保证人与义务人的缔约设立。 其次,信息披露保证不是基于保证人与投资者的约定设立。 第二,信息披露保证不同于一般民事保证。 首先,权利主体的特殊性。 其次,保证对象的特殊性。 再次,责任范围的特殊性。 最后,保证期限的特殊性。 第三,信息披露保证责任是一种连带责任。 责任的性质 责任承担的对象、 “连带”的双重含义第四节 商事留置商事留置,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 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物权法将商事留置 权视为发生在企业之间的留置权。商事留置与民事留置的总体区别在于,后者基于衡平原则,强调被 担保债权和留置标的物的个别关联性;前者则基于上市交易的快捷 和安全要求,仅强调被担保债权和留置标的物的一般关联性。 被担保债权的产生商人间的双方商行为 商事留置标的物的范围应为债务人所有,范围规定不一 占有取得的形成须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商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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