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法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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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监察法 修订解读执法检查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1997年5月9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 议通过,1997年5月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85号公布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月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 察法的决定修 正。修订的亮点一、扩大了监察对象的范围 二、新增保护举报人的具体措施,对实名举报实行强制 回复制度三、对派出监察机构的体制作出法律明确,理顺了派驻 监察机构管理体制四、增加监察机关的两项职责,明确规定三种行政监察 方式五、对监察机关的权限作出调整六、进一步完善了监察程序一、

2、扩大了监察对象的范围修订前:1997行政监察法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 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 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 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注释:以身份划分检查对象 修订后:2010行政监察法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 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 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 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第五十条 监察机关对法律、法 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 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 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 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 施监察,适用本法。注释:以从事公务活动划分监 察对象二、新增保护举报人的具体措施, 对实名举报实行

3、强制回复制度修订前:1997行政监察法 第六条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 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 民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国家 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 他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 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修订后:2010行政监察法第六条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 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 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 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 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 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 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 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 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

4、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二、新增保护举报人的具体措施,对实名 举报实行强制回复制度修订前:1997行政监察法无保护举报人的具体措施修订后:2010行政监察法 新增第四十六条 泄露举报事项、举 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 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对派出监察机构的体制作出法律明 确,理顺了派驻监察机构管理体制修订前:1997行政监察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 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 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 监察人员,对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 并报告工作。修订后:2010行政监察法

5、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 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 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 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 监察人员,对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 工作。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 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 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四、增加监察机关的两项职责,明确规定 三种行政监察方式修订前:1997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 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 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 定、命令中的问题;(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 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 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 检举;(三)调查处理国家行

6、政机关、 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 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修订后:2010行政监察法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 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 察,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 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 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 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 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 告、检举;(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 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 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增加监察机关的两项职责,明确规 定三种行政监察方式修订前:1997行政监察法(四)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 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 行政机关给予行政

7、处分决定的申诉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 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修订后:2010行政监察法 (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 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 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 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 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 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 ,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 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 之风工作。五、对监察机关的权限作出调整修订前:1997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在办理行 政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公安、审 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 机

8、关予以协助。 修订后:2010行政监察法 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在办理 违反行政纪律案件中,可以提请 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被提请协助的行政部门、机构 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 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 以协助。五、对监察机关的权限作出调整修订前:1997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 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提出监察建议:(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 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 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 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 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

9、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 措施的;(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 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六)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修订后:2010行政监察法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 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一) (二) (三) (四) (五) (六)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 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 、免职等问责处理的; (七)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 的; (八)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 五、对监察机关的权限作出调整修订前:1997行政监察法 修订后:2010行政监察法 新增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 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六、进一步完善了监察程序修订前:1997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五条 监察决定、监察建 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 者有关人员。修订后:2010行政监察法 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 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第三十六条 监察决定、监察 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 位、人员。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 人员作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 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 部门应当将监察机关作出的给予 处分的监察决定及其执行的有关 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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