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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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海沧新阳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麻醉药品( narcotic drugs) : 指具有依赖性潜力的药品,连续使用、滥用或不合理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例如:阿片、吗啡、派替啶(度冷丁)。基本概念基本概念精神药品(Psychotropic Substances): 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例如:司可巴比妥、艾司唑仑、苯巴妥。基本概念药品依赖性(drug dependence):是由于周期性地或连续地用药而产生的,人体对于药品心理上的、或生理上的、或兼而有之的一种依赖状态,表

2、现出一种强迫性地要连续或定期用药的行为和其它反应。目的是去感受它的精神效应,有时也是为了避免由于断药所引起的不适,可以发生或不发生耐受性,其结果有害于个人,有时也有害于社会。同一人可以对一种以上药物产生依赖性。药物依赖性包含精神依赖性和身体依赖性。基本概念药物滥用:指人们反复、大量地使用与医疗目的无关的具有依赖性潜力的药物,是一种悖于社会常规的非医疗用药。这类药物的欣快作用能使人产生一种松弛和愉快感,一旦产生依赖性(成瘾者),便会不可自制地、不断追求药物,以感受药物产生的精神效应;同时,为避免一旦断药产生的“戒断症状”,进而产生非用不可的强迫感,使用药者陷入不能自控的上瘾境地,导致发生精神混乱

3、,并产生一些异常行为,后果极其严重。基本概念毒品: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危害: “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麻醉药品都具有药物依赖性特征,这种特征在正常人群中比较容易产生,但在癌症患者疼痛的情况下则有所不同。大样本调查报告显示,慢性癌痛患者长期使用阿片类药物镇痛的成瘾性发生率仅为万分之三,发生率是极低的。基本概念基本概念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二重性:镇痛、镇静、催眠:是临床不可缺少的治疗药物。较强的药物依赖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就成为毒品,会带来严重的药物滥用问题,造成社会公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4、品管理相关法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 管理法全国人大2001年12月1日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 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2年9月15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年11月1日行 政 规 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 局 卫医发【2002】24号 2002年1月21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生部 卫医发【2005】436号 2005-11-15 现已废止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 理规定 卫生部 卫医发【2005】438号 2005年11月15 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 管理规定 卫生部 卫医发【2005】421号 2005年1

5、1月2日关于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SFDA 卫医发【2005】430号2005年11月15 日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 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卫生部 卫办医发【2005】237号 2005年11月3日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 卫医发【2007】38号2007年1月25日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 卫医发【2007】39号2007年1月25日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53号令 2007年5月1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相关法规 2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与储存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开具4麻醉

6、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与监督管理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调剂 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

7、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与监督管理工作 。应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该类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规范化管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

8、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向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采购,保持合理库存。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填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经市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凭印鉴卡采购,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2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与储存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

9、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2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与储存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2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与储存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2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与储存 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

10、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 2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与储存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标准按处方管理办法执行。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在病历中记录,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3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开具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11、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3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开具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需长期使用者,应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3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开具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3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开具 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 分类剂型一般患者癌痛、慢性中、重度非 癌痛患者 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 药品 注射剂一次常用

12、量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其他剂型不得超过3日用量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不得超过7日用量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 药品 不得超过7日用量 特殊情况应注明 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 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 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药库与各药房,各药房与临床科室(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和申报、审批制,药房发药窗口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13、各药房、临床科室(病区)的基数药品应每天结算。4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调剂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 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应拒绝调剂。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4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调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当安装报警装置。药房应当配备保险柜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房调配窗口、各临床科室(病区)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5 麻醉药品、精

14、神药品的安全与监督管理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其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5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与监督管理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收回的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5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与监督管理各临床科室(病区)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

15、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患者不再使用该类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按照规 定销毁处理。5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与监督管理 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5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与监督管理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和调剂资格的医师和药师不得开具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5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与监督管理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二)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5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与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和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则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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