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豆品质争议仲裁案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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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豆品质争议仲裁案调解书大豆品质争议仲裁案调解书1960 年 7 月 1 日申诉人芬兰工商部通过芬兰驻中国大使馆商务秘书拉尔莫先生(Mr. J. Larmo)向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对被诉人中国粮谷油脂出口公司关于大豆品质规格争议的仲裁申请书,其中:关于 1959 年 7 月由“爱琴岛”(Aegean Island)轮运抵鹿特丹的大豆清理问题,要求被诉人赔偿清理费用旧卢布;关于 1959 年 9 月和 11 月由“广西”(Kouang-Si)、 “霍扣克”(Hoogkerk)和“达格福莱德”(Dagfred)等三轮分别运抵汉堡和鹿特丹的大豆因含油量不足和部分大豆的杂质问题,要求被诉人赔偿旧卢布

2、。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中仲裁条款的规定,受理了这一案件。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主席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为指定了仲裁员。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下,对本案进行了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赔偿要求意见距离很大。被诉人对申诉人提出的证据,有不同的看法,并认为大豆的清理事先也未征求被诉人的意见。经过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多次的调解,双方当事人相互作了友好的让步,最后,双方当事人分别致函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确认同意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下述解决办法:一、关于“爱琴岛”轮于 1959 年 7 月运抵鹿特丹的大豆清理费用的争议,由中国粮谷油脂出口公司补偿芬兰工商部 10 万

3、旧卢布。二、关于“广西”轮于 1959 年 9 月运抵汉堡和“达格福莱德”轮于 1959 年 9 月运抵汉堡的大豆含油量的争议,由中国粮谷油脂出口公司补偿芬兰工商部旧卢布。三、关于“霍扣克”轮于 1959 年 11 月运抵汉堡和“达格福莱德”轮于 1959 年 9 月运抵鹿特丹的大豆含油量和杂质的争议,芬兰工商部撤回索赔要求。四、有关本案仲裁费由双方当事人各半分担。1963 年 5 月 10 日在由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主持并由仲裁员和双方当事人的代表参加的会谈中,一致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共同接受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的解决办法,本案争议已告解决。本调解书一式三份,发给双方当事人各一份,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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