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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释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高 鹏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会议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 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 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 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 编写质量,有利于正确 理解和使用标准,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 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和地方标准(以下统 称为标准)的编写。工 程建设企业标准的编写 ,可参照本规定执行。释义 目的、意义;适用范围 1. 标准文本是工作成果的最终体现。 2. 可缩短起草、审批、出版周期。有利 于标准的日常管理。 3. 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 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 求所制定的
2、标准。 4. 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 标准编写应做到格 式规范,逻辑严谨,结 构清晰,用词简明,规 定明确。 第四条 在编写标准条文的 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 文说明,并应同时出版 ,配套使用。释义 总体要求 1.只有做到格式规范、逻辑严谨、结构清晰、用 词简明,才能达到规定明确,最终达到有利于 理解和执行。 2.标准编制过程中,应在封面显著位置标明是哪 个阶段的文稿。 3.标准的正文在编写中要求简练明确便于理解, 但不能排除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也不能排 除对规定的本质涵义理解的正确与否,特别是 具体执行中对严格程度用词的把握。标准的条 文说明就是要让工程建设勘查、规划、设计、 施工、监督等部门
3、和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正确 理解和把握标准条文的意图。其解释的范围包 括:标准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一些上 下限的取值条件、相关标准的信息、标准用词 用语的涵义等在执行中需注意的事项。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 标准的正式文本应 由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 出版机构出版。标准局 部修订内容和强制性条 文的正式文本,可在标 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媒体 上刊登。释义标准出版 依据: 1.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3.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第二章 标准构成第六条 标准应由前引部分、正文 部分和补充部分构成。 第七条 标准各部分的构成包括下 列内容: 一、前引部分 、封面;
4、、扉页; 、公告; 、前言; 、目次。 二、正文部分 、总则; 、术语和符号; 、技术内容。 三、补充部分 1、附录; 2、标准用词说明; 3、引用标准名录。释义 增加:“英文目次 ”和“引用标准名录 ” 1. 增加英文目次是为了适应对外交流的 需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 工程设计单位、建设企业积极开拓国 际市场,承揽了大量国外工程项目。 在承接国外工程项目的过程中遇到一 个共同的问题,就是我方不能提供英 文版的标准,或外方不能方便地了解 我国标准的大致内容,制约了我国工 程建设企业在国际工程市场的发展。 2. 增加引用标准名录目的是为了让标准 执行者全面了解哪些标准与本标准密 切相关,
5、以便在具体的工程建设活动 中更全面地执行标准。 第二章 标准构成第八条 标准封面应包括标准类别、检索代号、 分类符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英文译 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机构等要 素。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封面还应包括 标准备案号。第九条 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同一类或同一 领域标准的代号应统一。当标准中无强制 性条文时,标准代号后应加“/T”表示。例如:某项有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 “GB 50-20”表示,某项无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T 50-20”表示。第十条 标准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标准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内容 ;
6、二、标准名称宜由标准的对象、用途和特征名三 部分组成;例如:钢结构 设计 规范(对象) (用途) (特征名)三、标准应根据其特点和性质,采用“标准”、“ 规范”或“规程”作为特征名;四、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译名。释义标准名称是对标准技术内容的集中体现,也是标准化对象和 范围的明确界定。 简练要用最准确、最概括的技术术语或术语的组合表达标准 化对象最丰富的内容,要明确特定的专业技术领域所研究的 特定主题; 明确要以合适的用词来表达相应的标准化范围或标准的用途 ,如:适用于城乡规划的标准应选用“规划”一词来表达标准 的用途,适用于工程勘察的标准应选用“勘察”一词来表示标 准的用途,对于即适用于设
7、计,又适用于施工及质量验收的 标准,可用“技术”一词来综合表示标准的用途; 规范要使名称符合“标准化对象+标准化范围+标准的特征”结 构表达形式 。第二章 标准构成第十一条 标准发布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标题及公告号;二、标准名称和编号;三、标准实施日期;四、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列出强制性条文的编号;全 文强制的,用文字表明;五、全面修订的标准应列出被替代标准的名称、编号 和废止日期;六、局部修订的标准,应采用“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 时废止”的典型用语予以说明;七、批准部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标准的前言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制订(修订)标准的任务来源;二、概述标准编制的主要工作和主
8、要技术内容;对修 订的标准,还应简述主要技术内容的变更情况;三、当标准中有强制性条文时,应采用“本标准(规范、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的典型用语,予以说明;同时还应说明强制性条文管理、解释的负责部门;四、标准的管理部门、日常管理机构,以及具体技术 内容解释单位名称、邮编和通信地址;五、标准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 审查人员名单。必要时,还可包括参加单位名单 。释义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 号)的要求,标准(规范 、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 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9、修订)本标准(规范、 规程)。本标准(规范、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本标准(规范、规程)修订的主要技术内是: (对对修订订 标标准) 本标准(规范、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 执行。(对对强制性标标准)本标准(规范、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 的解释),(由(主编编部门门)负责日常管理,)由(具体 解释单释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 (单单位名称)(地址:,邮编:)。本标准(规范、规程)主编单位:本标准(规范、规程)参编单位:本标准(规范、规程)参加单位: 本标准(规范、规程)主要起草人员: 本标准(规范、规程)
10、主要审查人员: 第二章 标准构成第十三条 参加单位名单的确定和编排,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在标准编制过程中提供技术、科研 、试验验证等支持且贡献比较突出的 ,同时而未具体承担标准编写的单位 ,可作为标准的参加单位; 二、参加单位名单应在参编单位名单之后 顺序编排。 第十四条 主要审查人员名单的确定和编 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审查人员应是参与标准审查的专 家组成员,并应以签名为准; 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应在主要起草人名 单之后另行编排。 第十五条 标准正文目次应包括中文目次 和英文目次;英文目次应与中文目次 相对应,并在中文目次之后另页编排 ;英文目次页码应与中文目次页码连 续。 第
11、十六条 标准的目次应从第1章按顺序列 出,包括:章名、节名、附录名、标 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条文说 明及其起始页码。标准的页码应起始 于第1章。释义 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翻译细则(试行 )(建标标函200879号)1)目次(目录)Contents2)总则General provisions3)术语和符号Terms and symbols4)附录Appendix5)本规范用词说明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6)一般规定(要求)General requirement7)基本规定(要求)Basic requirement8)引用标准 Normative
12、standard下载网址: 第二章 标准构成第十七条 标准的总则应按下列内容 和顺序编写:一、制定标准的目的;二、标准的适用范围;三、标准的共性要求;四、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第十八条 制定标准的目的,应概括 地阐明制定该标准的理由和依据 。释义 “总则”包含的内容和顺序 注意事项: “总则”不需要分“节”,按照目的、适用范围、共性要求和执行相关标准的顺序依次编写。 需要注意的是,“标准的共性要求”不是每项标准必须具备的,而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对标准目的、适用范围一般不采用严格程度用词 。 标准的目的主要指为什么要制定标准、应遵循什么原则和方针政策、达到什么目的,通常采 用概括性的语言。“为了
13、贯彻何项方针政策,统一、规范何项建设活动,达到何程度目标(技术先 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等)”不同标准的制定目的,应体现各自的主要特点和重点。(规划、设计、施工、质量验收、运行 ;节能、防灾、安全等等)第二章 标准构成第十九条 标准的适用范围应与标准 的名称及其规定的技术内容相一 致。在规定的范围中,当有不适 用的内容时,应指明标准的不适 用范围。标准的适用范围不应规定参照执行的范围。第二十条 对标准的适用范围可采用 “本标准(规范、规程)适用于 ”的典型用语;对标准的不适 用范围可采用“本标准(规范、 规程)不适用于”的典型用语。释义(1)适用范围要明确标准的技术内容所适用的对象、范围及限制
14、条 件,并与标准的名称和技术内容相一致。例如:建筑照明设 计标准GB50034-2004的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 扩建的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的照明设计”,即准确界定了本标 准技术内容适用的对象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物( 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和技术内容的范围 照明设计,这与标准的名称是完全一致的。 (2)当标准的名称覆盖涉及的领域或覆盖的范围较大时,一定要在 标准的适用范围中明确界定本标准的技术内容的实际范围。例 如: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从名称上看,可以包含所有地区 的建筑物抗震设计,但实际上仅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 8和9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及隔震
15、、消能减震设计。”,“ 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 ,其抗震设计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3)有些标准仅仅适用于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还存在不适用的方 面,这时还要明确规定不适用的范围。这一点是很重要的,因 为适用范围本身的界定一定要非常准确,使用者据此可以判断 是否需要执行本标准。 (4)标准适用范围不能规定参照执行的要求,因为参照执行本身不 能作为法律上的依据,只能为使用者提供某些信息或提示,无 法提供法律上保证。使用者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和经验, 可以自己判断是否采用。条文说明中也不能出现参照执行的要 求。第二章 标准构成第二十一条 标准的共性要求应为涉 及整个标准的基本原则,或是与 大部分章、节有关的基本要求。 当共性要求的内容较多时,可独 立成章,章名宜采用“基本规定”。第二十二条 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应 采用“,除应符合本标准(规范、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的典型用语。释义标准各部分之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当相互之间存在共 性的原则和要求时,这个共性的原则和要求将对整个标 准都产生约束作用,这时应将此共性原则和要求列入“ 总则”中,避免在以后各章中都要重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