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解散清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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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节 公司的变更与解散一、公司的合并 1、吸收合并; 2、新设合并; 注意: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 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担。1、公司合并的概念和特征l(1)公司合并的概念【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 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归 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的公司的法 律行为。 l(2)公司合并的特征l公司合并是一种协议行为,要订合并协 议。l公司合并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l公司合并产生总括合并的效果。l公司合并的效果,是被合并的公司解散, 其法人资格消灭;其财产和债权债务为合 并公司总括承受;被合并公司的股东成为 合并公司的股东。l公司合并中的公司类型通常受到限制。l

2、(3)公司收购与公司合并的关系l所谓【公司收购】是指投资人以控制被 收购公司为目的(实现控股)的收买股 份的行为。l公司收购与公司合并的区别:l目的不同l主体不同l方式不同l性质不同l结果不同l所谓公司并购,是公司收购和公司合并 的合称,体现了两个法律关系,即公司 收购和公司合并,但这两个法律关系是 有联系的,具体而言,就是以合并为目 的的收购行为。(4)合并的方式lA 吸收合并,也称兼并或吞并,或者称 为存续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 司的合并方式,被吸收的公司概括地并 入吸收公司,主体资格消灭,而吸收公 司存续。l即:A+B=AB公司A公司lB 新设合并,又称创设合并。是指两个 以上公司

3、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的合并 方式,其特点是合并各方解散,主体资 格均归于消灭,同时创设出一个新的公 司。l即:A+B=CA公司C公司B公司(5)合并的程序 l1、董事会拟订公司合并方案l2、合并方案的通过l注意: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l3、签订公司合并协议l4、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l5、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即通知或公告 债权人。l6、实施合并行为l7、办理公司变更或设立登记(6)公司合并的法律效力l1、合并公司的变化l对新设合并的效力l对吸收合并的效力l解散无须经过清算l2、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移l公司法第184条(新法175条)规定,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应当由合并后存续

4、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 承继。l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 l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 方解散。 l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l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 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的分立1、

5、派出分立; 2、新设分立; 注意: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 公司承担。l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 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l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 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公司分立的概念l【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 的法律行为。 2、公司分立的方式l 派生分立l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 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 个或

6、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原公司继续 存在。即:A=A+Bl新设分立l新设分立也称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 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原公司解散并设 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即:A=B+C3、公司分立的程序l1、董事会拟订公司分立方案l2、分立方案的通过l3、签订公司分立协议l4、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l5、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即通知或公告 债权人。l6、实施分立行为l7、办理公司变更或设立登记4、公司分立的效力 l1、公司的变更、设立和解散l2、股东和股权的变动l3、债权、债务的承受l分立公司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分立协议对债务分担的约定,对分立公 司有效,对债权人不产生效力。当然, 债权人认可协议的

7、,效力及于债权人。三、公司资本的增加与减少l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l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l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 ,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 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l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 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 关规定执

8、行。 案例l福州市某残疾人用具生产企业于2000年变更企业形式为有限责任 公司。公司设立后原管理层人员甲某认购5万元,乙某、丙某、 丁某各认购4万元,其余职工共认购1万元。公司成立后,分别向 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甲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乙某、丙某为公司董事,丁某任 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 l2001年,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40万元。丁某 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 资计划经具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 同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40万元。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 少数职工认购了28万元外

9、,其余l2万元由甲某、丁某、乙某、丙 某平均认购。 l同年10月,丙某与其妻戊某协议离婚,戊某要求丙某补偿25万元 。丙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50根据协议抵偿给戊某,董事会批准 了该协议。l2003年5月,该公司因违法被有关机关调查:除丙某外,甲某 、丁某、乙某在公司形式变更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残疾 人用具企业的资金购买,且2001年公司增资时,甲某、丁某、 乙某、丙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购设备评估后资 产作为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同时查明,违法事项 未经过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丁某同意 后决定实施的。后法院判决该公司违法成立,判处罚款35万元 。l请回答下

10、列问题: l (1)公司形式变更时,甲某、乙某、丙某、丁某是否取得了合法的股 东身份?l (2)新公司的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是否合法?l (3)新公司董事会的增资决议和公司的增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l (4)戊某可否根据补偿协议获得丙某所持股权的50%?为什么?l (5)新公司因被判处罚款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案例】l1996年10月,某市食品厂等八家企业共同投资设立某食品有限责任公 司,公司依法成立,注册资金为500万元。公司成立后,一直处于赢 利状态,为扩大生产规模,公司董事会提出把公司现有注册资本增加 到800万元,采用邀请出资的方式,作为公司股东之一的市某食品厂 在该方案

11、中被要求认缴60万元。l该方案于1997年2月提交股东会讨论,市某食品厂以本厂经营状况不 佳为由反对增资,最后股东会对增资方案进行表决,表决的结果是五 家企业赞成增资,市某食品厂等三家企业反对增资,其中赞成增资的 五家企业股份总额为32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64,反对增资的三 家企业股份总额为18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36。l决议通过以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执行增资决议,市某食品厂拒绝缴 纳增资方案中确定由其认缴的60万元,董事会决定暂停食品厂的股金 分红,用以抵作出资。市某食品厂不同意公司董事会决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股东会的增资决议无效,并按公司的财务 状况向其分配利润。l【

12、问题】l本案应如何处理?【分析】l本案涉及两个问题:l1.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程序问题。由股东 会2/3以上表决权通过才有效。本案股东 会决议无效。l2.如果决议有效,那么对不同意增资的股 东是否具有强制力,这些股东是否必须 要按照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增资?增资对 于股东是权利还是义务?四、公司的解散与清算公司解散任意解散强制解散合并或分立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破 产关 闭其他原因不需要清算普通清算破产清算特别清算不同的清算方式主要是主持机关的不同l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l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l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l

13、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l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l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的规定予以解散。 l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 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 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 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l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 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 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 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公司僵局 l广东省

1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昨天首次适用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 僵局的新规定,对佛山首例股东申请解散公司纠纷案件进行一审 宣判,判决解散佛山市创沃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并判令该公司 股东简某、郑某、周某于判决生效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l 2004年10月13日,原告简某、被告郑某、周某三人签订成立 第三人佛山市创沃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章程,按章程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由原告出资25万元,占出资额50%,二 被告各出资12.5万元,各占出资额25%。公司于2004年11月18日 登记成立。后公司股东之间发生了严重的矛盾与对立,股东大会 无法召开,公司运转失灵,至2006年1月前后,创沃泰

15、公司即已停 产至今。 l 原告遂于2006年1月10日提起诉讼要求:立即解散佛山市创沃 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并责成股东限期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l禅城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兼资合的公司, 股东相互间具有良好的合作意愿和长久稳定的协作关系是其存续 的必要条件。当股东间发生利益冲突、情绪对抗,并已丧失了最 起码的信任时,其相互间已无合作的基础。公司僵局所导致的管 理混乱和瘫痪,会使公司的财产持续耗损和流失,这不仅直接危 害公司本身和股东利益、影响公司外部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其 他主体的利益,而且客观上将限制经济资源的合理流动,进而对 市场发展和社会稳定形成冲击。 l 法院认为,

16、本案公司股东简某持有公司股份50%,其请求解 散公司,符合关于请求解散公司最低持股比例的法定要求;第三 人创沃泰公司赖以存续的人合关系已完全破裂,资合要素方面也 因公司停产和损失的持续产生而无存续基础,且通过自力救济、 改变股东持股比例或股权置换等其他途径来打破公司僵局已无可 能,如令公司继续存在,会使三股东的利益甚至与公司关联的其 他主体蒙受重大损失,在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现实情况下, 本案第三人创沃泰公司应依法予以解散。遂作出上述判决。清算组的组成l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 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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