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课件】行政诉讼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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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概述 第一节 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一、行政诉讼的涵义与特征 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人民法院在有关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 依法审理解决行政案件的全部活动。行政诉讼具有如下特征 : 、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适用国家审判权,监督行政机关的 职权行使的一种司法活动,是由人民法院主持进行的专门解 决行政案件的法律活动。把它和行政仲裁、其它诉讼、行政 复议等加以区别。 、是因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并以行 政机关为被告的一种诉讼活动。 3、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是被管理的相对方当事人。 4、

2、行政诉讼很多都要以行政复议为前提条件,复议是前置 程序。 5、行政诉讼的中心问题是确认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使是否合 法。 二、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法的涵义,有两种解释:一是指行政诉讼 法典;二是指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范围 比较大。我们在后一种意义上使用行政诉讼法。 其结构如下: 一部分:单一的行政诉讼法典,如我国1989年4月4日第七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二部分:各种行政实体法律有关诉讼的条款(如不服治安 处罚可以起诉) 三部分:相邻近的诉讼法典中的有关条文民事诉讼法 四部分:国家审判机关关于审理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 五部分:有关的国际条约

3、,涉外行政诉讼中经常涉及到。 三、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4、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5、当事人在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原则6、以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7、辩论原则8、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原则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n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行政诉讼主管范围或人民法院受理行政 案件的范围,即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哪些具体行政行为拥有司 法审查权,或者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 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定界限。n 二、我国行政诉

4、讼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一)可作为受案范围的事项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 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行政处罚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否则可以起诉: 违反行政法确定的义务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故意或过失) 违法行为已经超过了说服教育的限度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 施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它人身权,财产权的6、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枪支)和执照(营业),行政机关 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

5、 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8、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除了上述外,还可以受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起诉的其它规定。(二)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况n 、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服的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内部对工作人员奖惩任免等不服的不予受理 、法律规定应由行政机关作最终裁决的不予受理 、政府所进行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所引起的国家纠纷不予 受理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管辖一、行政诉讼管辖的含义 行政诉讼的管辖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 和权限。就法院而言,管辖所解决的是法院内部审理行政案 件的分工问题,对相对人来说,行政诉讼的管辖决定其应向 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对行政主体而言,行政诉讼的

6、管辖意 味着其具体行政行为应接受哪一个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 我国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是: (一)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原则 (二)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原则 (三)人民法院合理分工原则 (四)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二、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 。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案件。绝大多数行政案件都 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 、发明专利确权案件 专利申请人因为专利申请同专利机关之间的纠纷 专利权人因维持专利权同专利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 专利持有人因取得专利权问题同专利机关发生纠纷 专利权

7、人因使用专利同专利机关之间的纠纷 3、对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高级法院管辖本区域重大复杂的一审案件,最高法院管辖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一审案件。 n 三、地域管辖n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与权 限。 (一)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 院管辖,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直接起诉的,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机关的具体行政行 为,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 (二)特殊地域管辖(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

8、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 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 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四、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n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 都有管辖权,选择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 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原告可以选择 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行政诉 讼法)第20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

9、起诉状的 人民法院管辖”,这是行政诉讼法对共同管 辖与选择管辖的明确规定。 五、裁定管辖n裁定管辖与法定管辖相对应,是指依法由人民法院所确定的管辖。 在我国,它有三种情形:l、移送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 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 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因此,移送管辖实际上是无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2、指定管辖 指对某一案件由上级法院决定归那一个法院管辖,有两种情况: ()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由上级法院指 定其它法院管辖。 ()对一个案件的管辖权两个法院发生争议,对此先由双方协商 解

10、决,协商不成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 3、管辖权的转移 指经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相互移交以适应各种复杂多变的情况。 有下列几种情况: ()上级法院有权审判下级法院的一审案件 ()上级法院亦可把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判()下级法院把属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报请上级审判。 第四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涵义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并与诉讼争议的具体 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以及代理人,它包括当事人和诉讼 代理人,而当事人又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共同诉讼人 。 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涵义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指与诉讼

11、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的 利害关系,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判决、 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约束的人。狭义的当事人是指原告与被 告,广义的当事人除原告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及诉讼中的 第三人。 (二)原告 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 起诉,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非 法人)。 (三)被告n指经原告起诉声称侵害了其权益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国家行政机 关。 ()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相当于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是不能成为被告的。 ()必须是对原告一方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必须是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 被告的具体范

12、畴: 、凡是不需要行政复议的行政案件对方不服起诉以作出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为被告。森林,草原,渔业方面的行政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的机关是被告。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了原机关的决定,对方不服 起诉,仍以原机关为被告。 、复议后改变了原机关的决定,则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对方不服起诉,以该组织 为被告。 、经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对方不服起诉以委托的行 政机关为被告。对委托行为承担后果。 、作出行政行为之后,原行政机关撤销了,对此要以继续行使该项 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机关是共

13、同被告。 n (四)共同诉讼人n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 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条件: ()主体条件: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必须是两人以上。 ()起因条件:必须是以行政机关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案件,或者因行政机关 同样行政行为引起而且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共同诉讼人的几种类型: 、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因同一问题单位和个人受到同一个行政行为的处理,单位和个人均不服起诉, 因而列为共同原告。 ()行政机关对侵害人一方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数个被侵害人不服都提起诉讼, 因而列为共

14、同原告。 ()行政机关对数个当事人作出同一行政行为数个人均不服因而列为共同原告。 ()行政机关对侵害人作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人不服起诉,被侵害人也不服起 诉,因而列为共同原告。 、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行为对方不服起诉,以上行政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 、普通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数个当事人因同类问题分别受到一个行政机关数个同样处理,数个当事人不服对行政 机关起诉,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因此数个当事人成为共同原告。 、普通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被告 一个当事人因同样问题分别受到数个行政机关的数个同样处理,当事人不服对数个行 政机关起诉,而数个行政机关又在同一法院

15、的辖区之内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因此,数个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五)行政诉讼第三人n指除了原告和被告之外同本案中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 有利害关系的。 ()不是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 ()同本案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参加到已经开始的原被告的本诉中去。 三、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 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被代理的一 方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或委托人。 (一)法定代理人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诉讼代理权,代理无行为能力或者限 制行为能力的公民参加诉讼,行使被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及履 行被代理人的诉讼义务,以维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人。 (二)委托代理

16、人 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委托 代理人的范围包括律师、社会团体、公民的近亲属、公民所 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案例分析(一)1、某市B区冻肉厂被处于A区的市卫生局委托的人员 组成的负责B区卫生检查的卫生检查队现场查处5吨不 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猪肉,卫生检查队便以市卫生局 的名义对该厂罚款1万元,市卫生局之情后,对该冻肉 厂作出责令停业1个月的处罚决定。因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冻肉厂要求举行听证的要求被驳回。冻肉厂不 服,便以卫生检查队和市卫生局为被告向B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试分析:(1)本案的被告应该是谁?为什么?(2)B区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3)人民法院若受案后,可做出何种判决?为什么? 案例分析(二)n村民陈某、邓某因拒绝缴纳所在乡政府摊派 款,被通知参加乡政府举办的“学习班“ 学习”期间,不准回家;不准亲友探视;不 准与外界通信或电话联系。五天后,陈、邓 答应缴纳摊派款,才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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