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概论》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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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 法 概 论文学院 董 岩 商 理 极 深, 商 务 极 博, 商 心 极 密, 商 情 极 幻。(清)郑观应教学目标:(多元)教学目标:(多元) 1. 1. 建构知识体系建构知识体系 - - 制度体系制度体系2. 2. 训练专业技能训练专业技能 - - 实践应用实践应用3. 3. 培养法的精神培养法的精神 - - 理念和方法论理念和方法论 教学方法教学方法:(多元):(多元)讲授讲授 练习练习 案例案例 教学公邮:教学公邮: 密码:密码:2011201120112011 教学内容商法总论合伙法保险法商法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破产法要求和希望心理准备:心理准备:信心信心 兴趣兴趣方法准备:方法

2、准备:联系实际,注重积累联系实际,注重积累课堂要求:课堂要求:遵守课堂纪律遵守课堂纪律本章重点提示: 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商法的性质与特点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地位第一章 绪 论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商”的含义 辞义学上的解释 经济学上的解释 法学上的解释经济学解释 就是一般学者所称的“固有商”,是指以营 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简 言之,“商”即介于农业、工业等生产者和 消费者之间直接媒介财货交易,调剂供需 ,而从中获取利润的行为。 这只是“商”的最传统的意义,通常称 为“买卖商”,属狭义的“商”。【法律意义的“商”】也称“商事”,泛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 业行为,且

3、在不断发展和变化当中。第一种商:“固有商”或“绝对商”(经济学意义上)第二种商:“辅助商” 如货物运输、包装、居间等第三种商:如银行、出版、制造、摄影、信托等第四种商:如广告、保险、旅游、饭店、戏院等法律风险商业风险 =杰克韦尔奇:像管理经营风险一样管理法律 风险! 商法的理论假设 任何商事活动都具有风险性。 商法是关于有效避免和限制商事风险、合理化 解和分配商事风险、适当利用商事风险的风险 管理规则集成。商法的价值取向(以风险处理观点) 1、保障私利,协调公益 2、保障安全,协调自由 3、保障效率,协调公平二、商法的概念 商法是指调整商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商法是指调整商主体在其商

4、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狭义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 广义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广义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广义商法国际商法国内商法商事公法商事私法狭义商法商 法商事私法(一) 广义商法和狭义商法 形式意义的商法实质意义的商法民商分立民商分立民商合一商 法(二)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的商法图1-2: 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的商法 (三)商法的独立性 乙能否从A公司追索该财产?甲和乙签订一大米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销售50吨1级 大米,价金10万元。乙如期付款,甲以该款项与丙丁设 立了A公司。甲未能向乙交付大米。甲乙销售合同因涉 嫌欺诈被宣布无效,

5、甲应该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甲投 入到A公司的资金是否就不合法?乙能否从A公司追索 该财产? 民法:个人中心 商法:公司(团体)中心 经济法:国家中心(四)商法的商事关系与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整三、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事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事 关系。包括:关系。包括: 1.1.商法调整营利主体即商法调整营利主体即 各种企业组织。各种企业组织。 2.2.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 的营利性行为。的营利性行为。3.3.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 体在经营活动中所形体在经营活动中所形 成的关系:包括企业成的关系:包括企业 的对外关系,企业的的对外关系,企业的 对内关系。对内关

6、系。 4.4.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 体的活动必须发生在体的活动必须发生在 持续的营业之中。持续的营业之中。(一)兼容性1、作为私法,兼有公法特征2、任意法与强制法相结合3、作为实体法,兼有程序法四、商法的特征(二)目的上的营利性并非指导如何营利,而是规范以营利为目的的 行为。(三)规范上的技术性1、组织法:公司设立登记的程序、募集股份和公司债的手续董事及监事的选举、公司机关的召集程序及议事方法。2、行为法: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抗辩、追索保险损害赔偿、重复保险分摊比例、保险金计算证券法上损害赔偿的计算船舶拖带、碰撞、共同海损、理算规则 (四)进步与变动性1、随商事活动而不断发

7、展海商到陆商传统商到现代商身份到契约个别交易到集体交易 传统商现代商主 体 社会地位低贱 中小企业、家族企业 地方性为主 受到同等尊重 富可敌国的大公司与中小 企业并存 跨国性越来越强 客 体 范围较小 注重土地等有形财产 标准化 越来越广泛 越来越注重知识等无形财 产 越来越注重个性化 市 场 地方性为主 分散性小市场 面对面交易 越来越国际化 综合性连锁化大市场 交易电子化,电子商务越 来越普遍 2、商法修改频率最高。德国商法典自1897年颁布到现在,修改了50次,涉及 100多个条款。各国公司法修改的频率则更高。日本,20世纪90年代 以来就有1990、1993、1194、1997、19

8、98、1999、 2000、2002这8次修改,几年几乎是年年修改公司法。我国台湾公司法自1929年以来,历经12次修改。 其中2001年的修改涉及235个条文。 (五)国际性1、商法的产生时,海商即有强烈的跨国性。2、现代商事关系尤其是电子交易,客观要求商法的规 定具有国际性,否则就会在经济全球化之中被淘汰。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商事主体法定原则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相对人利益及市场秩序的稳定,商法以强制性规范对商事主体的类型、标准及设立作出具体规定,以此达到控制其进入市场的目的 商事主体 类型法定商事主体 内容法定商事主体 程序法定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强制主义外观主义公示主义严格责任主义营业自由原

9、则商事结社自由经营管理自由投资自由开业和歇业自由商主体维持原则资本确保有限责任避免企业解体风险分散维护交易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平等交易原则情事变更原则第三节第三节 商法的法律地位商法的法律地位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1.1.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但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但 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 ,商法是特别法。,商法是特别法。 2.2.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但民法是纯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但民法是纯 司法,商法是以司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司法,商法是以司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 内容。内容。 3.3

10、.民法调整的范围广泛,商法调整的范围有民法调整的范围广泛,商法调整的范围有 限。民商法并行但不完全兼容限。民商法并行但不完全兼容。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1. 1. 调整对象调整对象 2. 2. 调整方法调整方法 3. 3. 法律属性法律属性 4. 4. 体系构成体系构成三、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三、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1.行政关系是根据国家意志产生的;商事关系是基 于商主体的自由意志产生的。 2.行政关系中的法律主体,必须一方或双方为国家 行政管理机关;商事关系中的双方一般都是公民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3.行政关系是一种不平权关系;商事关系是一种平 权关系。 4.行政法以强

11、制性规范为主;商法以任意性规范为 主。 5.行政主体的权力是国家授予的,不可任意放弃和 转让;商事主体的权利可依自己的意志合法处置 。商法与行规 商法与商业道德、习惯从声誉和营利性而言,公司仅仅守法还不够,还 得遵守商业道德。易言之,守法当然属于商业道德的要求,但商业 道德往往要求更高。商业道德往往要求企业家遵守商业上的公平、诚 信原则。 员工隐私:可否监控员工的电子邮件和互联网使 用情况? 环境保护:可否提高环保法所规定的最低标准? 为节约成本,可否将工厂迁移到环保要求低的国家 ?利益冲突:可否聘用其审计员提供顾问服务?对这 种双重身份,审计员是否可接受? 融资债权人贸易债权人政府经营者所有者公众职工商事活动客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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