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与创业指导陈金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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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教育与就业政策 二、就业操作流程 三、劳动合同法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教育与就业政策 基本思路:“管而不包,加强指导,重 在服务” 基本机制:“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 优录取”。 基本形式:“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 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二)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日程安排 9月至12月: 1、成立校、院二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 学校就业工作实施意见,上年度就业工作总结。上报毕 业生生源信息库,就业工作人员学习上级文件精神,掌 握工作的政策、方针和操作规程。 2、开设就业指导讲座课,对毕业生进行思想教育和 择业指导,宣传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法规。

2、3、制作专业明信片、学校专业介绍、就业准备宣传 展板、毕业生就业指导必读手册、毕业生推荐表等以及 其他宣传材料。 4、通过发函、电话和上门联系等多种方式收集用人 单位需求信息并及时动态公布。 5、组织企业到学校作宣讲,增加毕业生对 企业的了解,提供双选洽谈的机会。 6、加强提升就业校园网建设,健全毕业生 就业服务信息网络。 7、召开学校当年毕业生就业洽谈会,请用 人单位到校招聘毕业生。 8、组织毕业生参加广东省各类型毕业生人 才市场会,宣传网上市场会,收集并向毕业生 提供各省市毕业生人才市场会信息,以便毕业 生利用寒假参加各省市人才市场会。 9、评选、表彰去年就业工作先进个人。 10、召开去年

3、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研讨会 及当年工作启动会。12月至5月: 1、组织各种形式和范围的双选洽谈活动。 2、签订就业协议书并予以鉴证和登记。 3、对毕业生进行个别择业指导和就业咨询 。 4、校企交流研讨会、了解分析学院就业状 况。 5、汇总上报毕业生就业方案。 6月: 1、对毕业生进行毕业教育,做好毕业生鉴定工 作。 2、向市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提供就业方案, 打印报到证。 3、办理毕业生户口、档案委托学校保管的手续 。 4、学校、学院召开毕业典礼。 5、毕业生派遣,办理离校手续。 6、做好毕业生材料的归档工作。7月至8月: 1、毕业生派遣后半个月内档案材料转出。 2、毕业生就业情况反馈及调研。

4、3、处理遗留问题。 (三)肇庆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就业指导中心介 绍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是负责毕业生就业日常工作,并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及服务的职能部门,以服务学生,服务学校,服务社会为宗旨,体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中心的主要功能是架起学生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对毕业生的择业活动进行指导在坚持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下,力求做到使毕业生学以致用,人尽其才,顺利就业。 1、中心提供就业信息 中心网站“就业在线” ; (http:/) 用人单位招聘信息、面试通知、各 种招聘会时间安排、企业介绍、就业信息 等。 学院宣传栏; 紧急招聘由学院辅导员通知; 就业信息具有很强时效性,请毕业 生主动积

5、极及时查询。 2、中心联系方式 地 址: 接待时间:上午8:0011:30 下午13:00-17:00(周二下午及法定节假 日除外) 受理内容:协议鉴证、就业指导、政策咨询、信息查 询等。 电 话:(就业政策电话咨询) 工作日上午8:3011:30,0758- 8387866 网 址:http:/ 电子信箱: (四)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http:/ 电 话:020-37626800 地 址: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二楼大厅 邮 编:510080 二、就业操作流程毕业生在报到证规定时限内到用人单位 报到外地生源在规定时限内,由本人办理户籍迁 移手续由学校负责统一转递毕业生 档案否毕业

6、生是否就业填写相应的登记表,由学院签字盖 章后,交学校就业指导中心 办理相关手续。申 请 出 国申 请 不就业考 取 研究生 专升本待就业批复交学校 就业中心人事局批复交学校就业中 心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编制及上报就业方案, 待审批通过后打印报到证。6月下旬办理离校手续毕业后申请居住证打印进粤 就业通知单由单位向就业省市人事 局办理户籍申报手续填写办理户籍申请表,签字 盖章后,由单位或学生广东 省就业指导中心申报 。审批通过申请居住证填写进粤就业登记表, 签字盖章后,由学生申 请进粤就业通知单。申请户籍审请通过用人单位外地生进粤就业生源地就业跨省市就业是就业市场签订协议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直接 签

7、订劳动合同就业三、劳动合同法(一) “劳动合同法”基本知识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内涵: 劳动合同法是国家政权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改进劳动组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制定的法律,是仅次于宪法的一部基本法,被誉为“第二宪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 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调整劳动关系。 3.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4.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5.打破所有制界限,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规则。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基本权利: (1) 平等就业与选择职业的权利; (2)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 休息休假的权利; (4)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

8、权利 ; (5)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 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的权利; (7)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2.基本义务: (1) 劳动者应当完成规定的劳动任务; (2) 劳动者应当自觉地接受训练,学习业务技术,提 高技能; (3) 劳动者应当自觉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 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并履行法 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劳动义务是平等的和一致的, 劳动者不能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也不应只尽义务, 不享受权利。 (二)劳动合同的形式及订立原则 劳动合同的形式: 1.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

9、动 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 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四)劳动合同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

10、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 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 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 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 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 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 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用人单

11、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 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 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4.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 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 举和控告。 5.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 动合同的履行。 6.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

12、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 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五)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 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13、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 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 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

14、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 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 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 议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 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 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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