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宣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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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 则 (宣贯讲义)第一篇 我国实验室资质认定发展历 史概述n计量认证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为社 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 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性能、工作环境 和人员的操作技能和保证量值统一、准确 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质量体系能 力进行的考核。n计量法中关于计量认证表述n第75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 检验机构、工程质量检验机构、医疗卫生检测 机构、环境及节能监测机构、特种设备监察机 构、司法鉴定机构等,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计量能力和可靠性考 核合格,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后,方可向社会提

2、供相关公正数据。n第108条规定:未取得计量认证证书或者计量认 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复查合格而 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相关技术机构,责令其 停止工作,其出具的数据不具有法律效力,赔 偿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并处五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n1. 实验室资质认定起源与发展n1.1 实验室认可起源于1947年的澳大利亚和1966年的英国校准 实验室的认可制度,1977年成立国际实验室认可论坛ILAC。n1. 2 1985年我国颁布了计量法,1987年又发布了计量 法实施细则,原国家计量局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要 求编制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即50 条,对检验机构考核-称之

3、为计量认证,标志我国的计 量认证正式启动)。n1.3 1990年根据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要 求,作为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国家标准局,为 规范各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编制产品检验机构审查认 可细则,即39条,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考核-称之 为审查认可(对检验机构考核进入正规 )。n1.4 国家计量局、国家标准局和国家经贸委质量局合并后, 2000年10月24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产品检验机 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实行二合一评审,解决 了对检验机构重复评审的现象。 n 20年来,在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的支持配合下,计量认证已经发展成为我国规范检测

4、市场的主要资质认定手段,是一项重要的行政审批工作。计量认证已经成为一个“品牌”,是我国实验室评价管 理工作中应用范围最广、知名度最高的管理模式。经济 活动中评价产品质量的检验报告必须带有计量认证标志 已经成为社会共识。n1.5随着我国入世过渡期的逐步完成和行政许 可法的实施,对实验室的监管既要符合行 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又要与国 际规则靠拢,同时兼顾我国实验室的过去、现 状和未来,国家认监委于2006年2月21日发布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与之 相适应,于2006年7月27日发布了实验室资质 认定评审准则。本准则发布具有促进和保证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

5、 一规范。 各类实验室在我国国民经济活动中起 着重要作用,为积极推进实验室的技术进步, 提升其管理水平并对其有效实施监督,从而保 证实验室质量、技术水平而发布本评审准则。n法律地位与作用n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 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认可 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的强制性法律行为,是维护国家 法制的需要,是检验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n2 为执法部门打击假冒伪劣提供技术保障、审判机构裁 决产量质量纠纷技术依据、为商业贸易提供公证结果、 为工农业生产和工程项目提供检测依据等。n3 严格了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促进检验机构建立质量 管理体系、规范了检验机构的行为规范、提高了

6、检验机 构的技术水平,从而提高了产品质量水平、全民质量意 识,对国民经济建设做出了贡献。n2.实验室资质认定的种类n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包括计量认证、验收、授权和审查认 可四种形式。 n计量认证的对象是:依法设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 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生产企业所属检测机 构和生产企业投资设立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不属于计量认 证的对象。由流通、储运、工程建设、科研教育等单位建 立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可以进行计量认证。n监督检验机构验收的对象是:质检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 系统内的监督检验职能的质检机构。n监督检验机构授权的对象是:质检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权 的非系统内的监督检验职能的质检

7、机构。n检查机构审查认可的对象是:从事与认证有关的设计、产 品、服务、过程或者生产加工场所的核查、并确定其符合规定要求的技术机构。(不执行本准则,准则另定,由国家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实施)3.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86号令)n 2005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 ,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n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是指向社 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 查机构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和能力。n本办法所称的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

8、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 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 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nn第七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一)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提供具有证 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二)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提供具有证明作 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提供具有证 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四)为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 据和结果的;(五)为经济或者贸易关系人提供具有证明作 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六)其他法定需要通过资质认定的。n实验室资质认证的范围:n1 行政、司法、仲裁机关和社会公益活动、经济活动或贸 易关系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

9、果的实验室和检查 机构以及其它法定需要通过资质认定的机构,必须通过资 质认定,具有强制性,而实验室认可是自愿性行为。n2 涉及行业有农业、机构、轻工、冶金、石油、化工、医 药卫生、信息产业、煤炭、国土资源、国防科工、建工建 材、水利、公安、交通、铁道、环保、海洋、节能等领域 。n3 服务形式:质量监督检验、质量仲裁检验、商贸验货检 验、药品检验、卫生防疫检验、工程质量检验、环境监测 、地质勘测、节能监测和进出口等。n4 本准则的校准指检测实验室的内部校准和非法定性社会 校准实验室,不适用于强制性计量实验室。(该类实验室采 用JJ1066考核准则)n实验室基本条件与能力:n实验室:是指从事科学实

10、验、检验检测和校准活动的技术机构(即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的检测 和校准技术机构。)n实验室能力:是指实验室运用其基本条件以保证其 出具的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准确性、可靠 性、稳定性的相关经验和水平。n1.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n2.具有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n3.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 。n4.具备独立调配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设备设施。n5.建立能够相应的质量体系文件并有效实施。 n第二篇 实验室资质认定程序的相关要点n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原则:n 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 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评审、评价、认定 的原则。(8

11、6号令第五条)n n 资质认定依据地域管辖权而分为国家级和省 级二个级别,具有等同的法律效力。n 对于取得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在申请资质 认定时只对特定的与法律法规有关的条款进行评 审。n实验室应当在资质认定范围内正确使用证书和标 志。n申请资质认定的实验室的五个基本能力和条件 :n1.实验室应当依法设立 ;n2.实验室应当具有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 人员 ;n3.实验室应当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 ;n4.实验室应当具备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设备设施 ;n5.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n 检测机构新建立的管理体系须运行6个月以 上,并能提供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客观证据( 管理评审、内审记录),方

12、可申请受理。n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工作程序n1.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类别含首次、复查、扩项、标准 变更、授权签字人变更、名称变更、组织变更等n2. 实验室资质认定受理(材料文审)n3.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技术评审:下达评审计划 、编制评审计划、现场评审实施、编制评审报告、整改 验证、材料汇总及上报)n4 实验室资质认定审查批准n5.实验室资质认定获证后的监审:监督评审、扩项评审 、变更备案及评审、监督检查、能力验证等n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填写要求n1.申请书封面的主管部门应是实验室的主管部门核准盖 章。n2实验室概况:na实验室名称是指实验室法律地位证明文件指定的实验 室名称;nb地址须填写实

13、验室注册地址(与实验室法律地位证明 文件一致);若办公地址、检验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 ,应在分别注明地点;nc实验室房屋面积填写与房屋证明材料(如房产证、租 赁合同)相对应的结果。nd“现有证书情况”栏应注明已获得的证书批准情况。ne上级主管部门指母体法人单位,独立法人不填写。n申请产品类别填写不同的专业领域名称,如家电、食品 、生物、化工、机械、建材、汽车等。n工程师以上人员比例指检测技术人员中工程师的比例, 不包括行政后勤人员。n申请书附表一(申请资质认定检测能力表)填表须知:n该表的第一个“序号”是指检测项目类别的序号。用汉字 数字(一、二、三)来表示专业领域类别(如家电类 、食品类、玩

14、具类、生物类、化工类)。n资质认定的项目按产品和产品的参数两大类的排序;用 阿拉伯字(1,2,3,)表示产品类别(如调味品、 肉罐食品、水泥)的序号;产品下面的参数“序号”用阿 拉伯字(1.1,1.2,1.3,)填写。n“项目/参数名称”栏应依据检测标准分别填写具体检测 的产品名称或参数名称,且两者必须完全一致;n“检测标准名称及编号”应填写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或检 测标准、标准代号及年号; “产品名称”对应的应填写产 品标准或判定标准,“参数名称” 对应的应填写为检测方 法标准。n“限制范围”填写内容为能或不能检测的项目及检测方法 ,选用最为简洁的方式;“说明”中应明确检验项目租用仪 器设备或

15、分包的情况。n相关问题的确认n1.申请资质认定的实验室无固定的场所、无独立调配使 用的仪器设备,利用外部实验室(工作场所、设备设施、人员)开展检测工作该实验室不予通过资质认定; n2.不满足以下情况之一时,被评审实验室租用设备,不 能予以认可:(1)租用的设备不能由被评审实验室的人员进行操作;(2)租用的设备由多家使用,但被评审实验室不能对其进 行维护和控制;(3)被评审实验室与设备出租机构是合作利益及利益关系3.项目经历要求:(1)首次或扩项评审的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的项目应能提 供证明其检测经历的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每个标准方法 至少2次以上)。没有检测经历的项目/参数或没有对检测结果的准

16、确性 、可靠性进行过评价、确认,或没有实施质量控制的项目/参数一律不予认可确认。n实验室按照GB/T15481-2000建立的管理体系n1.实验室按照GB/T15481-2000建立管理体系应覆盖实 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实验室资质认定的特殊条款, 按照该标准及实验室资质认定的特殊要求进行评审。n2.实验室资质认定与实验室认可合并评审,实验室申请 项目相同的,其评价考核应当合并评审。实验室资质认 定按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9个特定条款(黑体 字部分)进行评审,其它条款由实验室认可评审组进行 评审,资源共享。n3.取得了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实 验室申请资质认定只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9 个特定条款(黑体字部分)进行评审。n终止评审的适应情况:n1.申请的实验室法律地位不清,无相应的法律地 位证明文件n2.实验室实际状态与申请书严重不清;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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