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理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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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船舶轮机管理中相关国际公约 第一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STCW78/95公约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吨位丈量公约和国际载重线公约的主 要内容下课!第一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主要内容 一、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 第一版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始订于1914年,并分别 于1929年 和1948年被修正。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 or t he Safety of Life At Sea简称 SOLAS公约)于1960年6月17日通过,1965年5月26日生效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于1974

2、年11月1日通过,1980年5 月25日生效。我国于1980年1月7日批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 安全公约。 该公约于1980年5月25日对我国生效。经多 次修 正的国际海 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称安全公约)被认为是所有商船安全 国际条约中 最重要的公 约。 1960年安全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成立以后进行 的第一项 重大工作,它标志着国际 海事 组织在更新公约、条款,使之 适应航运业技术发展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国际海事组织原打 算从此以后定期修正安全公约使其适应航运技术的不断发 展,但由于该公约规定的修正 程序要 求比较严格而使修正工 作进展缓慢 ,修正案无法在短期内生效。 基于以上原因国际海事组

3、织在1974年通过了一个全新的安全 公约。该公约不仅纳入了在此之前通过的安全公 约的 所有修正案,而且还在公约中制定了新的修正程序,使缔约国 可在较短时间内修正该公约。 1974年安全公约共有八章内容,主要目的是制定与船舶安 全相适应的船舶构造、设备和 操作 方面的最低标准。船旗国 负责确保其船舶符合公约的要求,公约中规定船旗国 应颁发有关证 书,证明船旗国对船舶的管理。 公约中的监督条款还规定该公约的缔约国在有明显 理由认为 其他缔约国的船舶及其设备严重不符合公约要 求时,有权对船舶进行检查。国际海事组 织19 93年11月召开 的缔约国大会上又新增加三章内容。此外,多次的修正案,使 安全公

4、约逐步完善。 公约第章是总则,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有关各种类型船 舶进行检验和发证 以证 明这些船舶符合公约要求。该章 中还包括对在其他缔约国港口的船舶进行港口国监督 的 条款 。 公约第章主要是关于分舱和稳性。该章规定客船分舱的 水密程度应能保 证船 舶在假定船壳破损的情况下保持正浮和 稳定。该章还规定了客船水密完整性和污水泵系统 布 置的要 求,以及客船和货船的稳性要求 . 分舱等级由两个相邻舱壁之间最大许可长度 决 定的分舱 等级因船舶长度以及船舶的营运业务而有所不同。客船的分舱 等级最高。 机器和 电气装置载于第-1章的这些要求主要用来确保在 各种紧急情况下对船舶、旅客和船 员安全至关重

5、要的功能得 以保持。该章的操舵要求尤为重要。 防火、探火、灭火客船 的火灾事故表明有必要改进1960 年安全公约的防火条款。国际海事组织大会通过了1960 年安 全公约的1966年和1967年修正案。1966年和1967年 修正案以及其他修正案,特别是关于油 船 和兼用船(混装船) 的详细防火安全条款,如惰气系统,均纳入了1974年安全公 约第-2章 。 这些条款有以下原则:用耐热和结构性限界面将船舶划分为若 干主竖区;用耐热和结构 性限界面将起居处所与船舶其他处 所隔开;限制可燃材料的使用;探知火源区的任何火灾; 抑 制和扑灭火源区的任何火灾;保护脱险通道或灭火通道;保证 灭火设备的随时可用

6、性;将 易燃货物蒸发气体着火的可能性 降至最低程度。 第章是关于救生设备和装置。第章被 1983年修正案彻底 修正过,并于1986年7月1日生效。经修正的该章共有三部分: A部分是关于适用范围、免除、定义、救生设备和装置的鉴定 、试验与认可,以及生产和试验的一般 性规定。 B部分主要是关于船舶要求,该部分共有三节。第1节规定了 适用于客船和货船的 共性要求。第2节是关于客船的附加要求 ,第3节是关于货船的附加要求。 C部分是关于 救生设备的要求,共有八节。 第1节为通则,第2节是个人救生设备的要求,第3节是视觉信 号要求,第4节是救生艇筏要求,第5节是救助艇条款,第6节 是降放与登乘设备,第7

7、节是 其他救生设备条款,第8节为其 他事项。 第章的主题是无线电报和无线电话。 A部分规定了船舶应配备的设备类型。 B部分规定了值班和守听的操作要求。 该部分还包括测向仪、机动救生艇无线电报设备以及救生艇筏 的手提式无线电设备的技 术条款。 D部分规定了无线电报务员关于强制记录航行日志的责任。 该章与国际电信联盟 的无线电规则关系紧密,并于1988年10 月被彻底修正(见1988年GMDSS修正案)。 第章关 于航行安全。该章明确了缔约国政府应提供的一些 航行安全方面的的服务并规定了可适用于 所有航线的所有船 舶的操作性要求。这点与整个公约不同,因为该公约只适用于 从事国际航行的某些种类的船舶

8、。 该章涉及的其他内容有为船舶提供气象服务、冰区巡逻服务、 船舶 定线和提供搜救服务。该章还规定了船长向遇险船舶提 供援助的一般性义务及缔约国政府应 从安全角度出发保证所 有船舶得以充分和有效配员的一般性义务。 第章是关于谷物运输 。移动是谷物的自身特性,他对船舶 稳性的影响是灾难性的。 因此,安全公约中包括了关于谷物积载、平舱和固定的条 款。 该章还对专门建造用于载运谷物的船舶作了规定,还对 计算由于装载谷物的船舶中货物移动引起的有害倾侧力矩的方 法也作了规定。另外,还规定 船舶应具备承认船舶符合该章 要求的批准证、谷物装载稳性数据和有关装载计划。船上应 备有所有有关文件文本,以使船舶满足该

9、章的要求。该章于 1991年经修正,经修正的该章适用于除散装液体和气体以外的 所有类型的货物。 第章是关于危险品运输。该章包括了包装形式、散装固体形 式、散装化学液体和液化气体危险货物的分类、包装、标志和 积载的条款。海运危险品的分类沿用了联合国用于所有形式运 输的分类系统。海运界的规定在某些 方面更为严格。在运输 危险品方面,缔约国政府被要求颁布国家级水准的细则。为了 协助 缔约国,IMO制定了国际海上运输危险品规则(危 规)。危规被不断修改以增补新的危险品条 目并补充或 修改现有条款。 第章关于核动力船舶。该章规定了基本要求,主要是关于放 射性危害。 1981年国际海事组织大会通过了一个详

10、细的、综 合性的核动力商船安全规则,该规则是该 章的不可分割的补 充。 第章关于船舶安全营运管理。该章是安全公约新的一章 ,新 的第 章使国际海事组织于1993年11月以大会第 A741(18)号决议通过的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成为 强制性。该修 正案于1998年7月1日通过默认接受程序生效。新的第章从 1998年7月1日 起适用于客船和油船,并从2002年7月1日起适 用于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和移动钻井装置。 第章关于高速船安全措施:这是 安全公约的另一新的 章节,关于此新章节的公约修正案使在同一次海安会通过的高 速船国 际安全规则成 为强制性。 该章已于1996年1月1日按默认接受程序生效并适

11、用于该日期或 以后建造的船舶 。 第章关于加强海上安全的特点措施,第章也是在国际海事 组织于1993年11月召开的 缔约国大会期间制定的,主要是解 决由有关修正程序而引起的差异。这一新章节也已按默认 接 受程序于1996年1月1日生效。 规则第1条规定由主管机关授权进行检验和检查的组织应 符合 国际海事组织于1993年11月通过的大会第A739(18)号决议的要 求。 规则第2条将7 378防污公约适用于油轮的加强检验计划 的范围扩大至适用于5年以上的散货船,并要求 油 轮和散货船 按大会第A744号决议通过的导则执行,加强检验计划。 该导则的目的是确保 协调 一致地审核和执行计划和文件。加

12、强检验将在防污公约和安全公约规定的定期检验 、 年度检 验和期间检验中进行。该导则对腐蚀问题作了特别规 定,要求对涂层和舱的防腐系统进行 彻底检查,另外还要求 对船板进行测量以核实其厚度。船龄越大,测量的要求越高 . 规则 第3条要求所有1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所有300总吨及以 上的货船,应配有符合国际海事组 织 于1987年通过的大会第 A600(15)号决议所要求的国际海事组织船舶识别号码系统的识 别号 码。 规则第4条允许对外轮进行港口国监督的官员“当有明确证据 认为船长或船员不熟悉 船上有关船舶安全的基本程序时”对 船舶进行操作性检查。 规则第4条还提及国际海事组 织于1993年11

13、月份通过的大会第 A742(18)号决议。该决议确认有必要使港口国监督不仅能 够 监督外国船舶执行国际海事组织标准的方法,而且能够确定船 员在符合与其职责有关的操 作性要求,特别是关于客船和可 能引起特别危害的船舶的职责有关的操作性要求方面的能力 。 该决议同时允许当发现有明确证据表明船舶的官员和船员不熟 悉船上的基本程序时,港口国监督的范围应该扩大至包括操作 性检查。 该决议提及的“明确证据”在附件中已有定义 ,系指诸如操 作性错误、货物作业不当、因操作失误引起的船舶事故、缺少 更新的应急部署 表以及船员之间不能互相沟通等因素。 港口国监督一般只限于检查证书和文件。该决议的 引言说明 ,如果

14、证书失效或者有明确证据表明船舶状况或船舶设备或船 员实质上不符合有关 公约的要求,则可进行更详细的检查。 在检查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操作性和程序性方面的内容 , 包括 确定船员是否知晓其在应急部署表、通信联络、消防和弃船演 习方面的职责;是否熟悉 船舶破损控制图和防火控制图;是 否熟悉驾驶台、货物和机器操作以及是否能读懂手册和其 他 说明书。该导则还包括了关于抗污染的操作性要求。 第二节STCW78/95公约的主要内容 STCW78/95公约 STCW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

15、-keeping for Seafarers,1978; STCW78)即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用于控制船员职业技术素质和值班行为。 该公约的实施,对促进各缔约国海员素质的提高,有效地控制 人为因素对海难事故的影响贡献巨大。 STCW公约业经1991年、1994年和1995年三次修正,1995年 STCW修正案和STCW规则,于1997年2月1日生效,1998年8月 1日起强制实施,现有船员应在2002年2月1日前全部符合规定。 除正文条款外, STCW公约作了全面的修改,原附则和附属的 大会决议均重新起草,并新增了STCW规则。 现行的 STCW公约主要增加了以下方面的内容: 1、全面、严格、多方位的遵章核实机制,包括对缔约国的监 督,对船舶和船员的港口国监控,对方便旗船舶船员发证的监 督; 2、加强对海员的实际技能培养和评估,并规定海员必须接受 系统的专业教育和培训; 3、对海员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必须建立质量标准体系 并受到连续的质量控制; 4、允许重组传统的船上职务分工体系,引入适应自动化船舶 的“职能发证”体系; 5、增加了包括模拟器训练、特殊类型船舶、基本安全和人员 管理等多种培训项目; 6、严格并扩大对证书在有效的规定和适用范围; 7、系统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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