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常见问题-建筑防火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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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常见问题建筑专业一 建筑防火设计二 建筑防火问题研讨一 建筑防火设计1建规与高规民用建筑适用范围1.1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住宅)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 筑); 2.0.14 商业服务网点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 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 过300m2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且 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 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

2、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高层民用设计建筑防火规范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 的住宅);首层及二层为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2.0.2 建筑高度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 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 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 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 等不计入建筑高度。1.2 建筑高度计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2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 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 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

3、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 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 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 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4.3.2 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2 非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面应按建筑 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 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 入建筑高度内: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 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1.3 建筑层数计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0.2注:2 建筑

4、层数的计算: 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 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 ,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 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 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 筑物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 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 ,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 ,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 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 的跃层,应计入层数。注:1 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 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2 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 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 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

5、,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住宅设计层数折算住宅建筑规范 9.1.6 住宅建筑的防 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 建筑层数、建筑面积 等因素确定。2.1 贴邻建设的规定示例 与住宅建筑贴建的变 电所、锅炉房等存在问题贴邻建设两座建筑物,较 高建筑贴邻外墙高出较低 屋面15m范围内开设门窗 洞口。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2.2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 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 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围内的 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单独建造的燃油、燃气 锅炉房与民用建筑(多层或高 层)的防火间距

6、按民用建筑之 间的防火间距布置。 2.2 燃油、燃气锅炉房及民用建筑防火间距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2.2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 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小于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 小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 执行。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其他变电所、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及蒸发 量或额定热功率大于上述规定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规 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和丁类厂房的规定执行。存在问题名称民用建筑 耐火等级级 一、二级级三级级 单单层层、多层层 丙、丁类类厂房耐火等级级一、二级级10.012.0 三级级12.014.0高层

7、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2.7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摘自表4.2.7高层建筑与厂(库)房防火间距(m) 厂(库库)房一类类二类类 高层层建筑裙房高层层建筑裙房 丁类类、戊 类类耐火等级级一、二级级15101310 三、四级级18121510摘自表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 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 、电磁炉等除外)。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 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

8、定。设设置形式调压调压 装置 入口燃气 压压力级级制建筑物 外墙墙面重要公共 建筑、一 类类高层层民 用建筑 铁铁路 (中心线线 )城镇镇道 路公共电电力 变变配电电柜 地上单单独 建筑中压压(A)6.012.010.02.04.0 中压压(B)6.012.010.02.04.0 调压调压 柜中压压(A)4.08.08.01.04.0 中压压(B)4.08.08.01.04.08.5.2 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且瓶组气化站配置气瓶的总 容积小于1m3时,瓶组间可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 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符 合下列要求:1 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9、;2 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3 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2.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有关防火间距的要求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6.6.3 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 、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6.6.3的规定。表6.6.3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m)224明火、散发发火花地点2530民用建筑810重要公共建筑、一类类高层层民用建筑1520道路(路边边)主要10次要5表8.5.3 独立瓶组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项目气瓶总容积(m3 )8.5.3 当瓶组气化站配置气瓶的总容积超过1m3时,应将其设置在 高度不低于2.2m的独立瓶组间内。独立

10、瓶组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5.3的规定 。注:1 气瓶总容积应按配置气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 不结合功能布局划分 防火分区,盲目按面 积切块,人流集中的 分区面积超标较多 ,区内只有一个直通 室外安全出口。 防火分区480自 行车库(无喷洒) 防火分区110无 用途(局部有喷洒) 防火分区1100职 工餐厅、自行车库( 有喷洒) 防火分区545机 房 (局部有喷洒) 防火分区505变 配电(无喷洒) 安全出口 防火门 疏散门3.1 防火分区划分基本原则防火分区划分不结合功能布局,不考虑消防设施和管网线路的配置,盲目 按面积切块,不利于火灾时的疏散救援,也不便于日常的

11、管理使用。3 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划分 结合功能分区调整防 火分区。人流集中的 分区有二个直通室 外安全出口。由高层 下来用餐的客用电梯 组均在本区内。防火分区480自行 车库(无喷洒) 防火分区490自行 车库、机房(无喷洒 ) 防火分区1010职 工餐厅(有喷洒) 防火分区255机房 (局部有喷洒) 防火分区505变配 电(无喷洒)合理划分防火分区的基本原则: 1 符合规范允许的最大建筑面积限值;2 尽可能与建筑内部不同功能 布局的分区取得一致;3 考虑安全出口和消防设施、管网线路的合理 配置。4.1 附件燃油、燃气、锅炉房的设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 宜设置在高

12、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 在耐火等级不低于2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 ,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 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锅炉房设计规范4.1.3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 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 一层、贴临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 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4.3.7 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2 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口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 15.1.3 燃油、燃气

13、锅炉房锅炉间与相邻的辅助间之间的隔墙,应 为防火墙;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朝锅炉操作间方向 开设的玻璃大观察窗应采用具有抗爆能力的固定窗。4 人流密集场所的设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4.1 燃煤、燃油或燃气锅炉等用房宜独立建造 。当确有困难时可贴邻民用建筑布置,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贴邻人 员密集场所。 5.4.2 燃油或燃气锅炉等用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 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 (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 口的距离大于6m时,可设

14、置在屋顶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5.3 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 合下列规定:1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 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 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时,应设 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但其火灾 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h。2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 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5.1 防火卷帘的设置建筑设计

15、防火规范7.4.11 建筑中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消防电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不应设置卷帘门。疏散走道在防火分 区处应设置甲级常开防火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4.5 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 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5 防火分隔措施以防火卷帘阻断人行疏散 通道时,未在卷帘一侧设置可 手动开启,并具有自行关闭功 能的平开防火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4.12 建筑中的疏散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民用建筑和厂房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除甲、乙类生产房间 外,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其门 的开启方向不限;高层民用建筑设

16、计防火规范5.4.2 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 开门,并在关闭后因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存在问题5.2 防火门及变形缝附近防 火门的设置锅炉房设计规范 4.3.8 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 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 开启。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7.5.2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4 设置在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开启后,其 门扇不应跨越变形缝,并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 侧。存在问题设置在变形缝附 近的防火门,未 设置在楼层较多 的一侧,且门开 启后跨越变形缝 。5.3 玻璃幕墙的防火设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2.7 建筑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外墙面采用 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 材料;2 无窗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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