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重点法条精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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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赔偿法重点法条精读(二)第二章 行政赔偿重点法条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2、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相关法条高法规定第 6 条。意思分解以上三个法条是关于行政赔偿范围的规定,为司法考试重点,应熟练掌握第 3 条、第 4 条所列的 9 种情形,特别注意:1 第 3 条第(一)项的“拘留”仅指行政拘留。2 第 5 条第(三)项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主要指高法规定第 6 条所列的三种情形:外交行

3、为、国防行为、抽象行政行为。重点法条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相关法条本法第 18 条;高法规定第 1416 条。意思分解本条及相关法条为司法考试热点兼难点,应予准确理解。1 依第 18 条,刑事赔偿与行政赔偿请求人范围相同。2 在行政赔偿中,行政赔偿请求人并不称为行政赔偿的原告,因为行政赔偿通常分为两个阶段,即行政先行处理阶段和赔偿诉讼阶段。在前一阶段不能称作原告;后一阶段,行政赔偿请求人则与行政赔偿诉讼原告重合。3 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具备以下

4、两个资格(1)只能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而不能是行政主体。应当区别的是,当行政机关不是以行政主体身份出现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而是以行政相对人出现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即可以是行政赔偿请求人。如某市税务局被公安局违法罚款的,税务局就可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2)必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并造成实际损害的人,具体来讲:受到侵害的权益须是合法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权益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了实际的损害;实际损害与违法执行职务行为有因果关系。4 注意第 6 条第 2、3 款关于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移转的规定。高法规定第 16 条对第3 款作了进一步的完善:

5、在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撤销等情形下,原企业法人或组织,以及对其享有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原告资格。5 了解高法规定第 14 条的行政赔偿诉讼第三人问题。不要混淆依第 6 条第 2 款及高法规定第 15 条,受害的公民死亡之后,有权要求赔偿的共有三类人:继承人;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值得注意的是:“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中的亲属不是“近亲属”,前者之外延比后者大得多。重点法条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

6、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八条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相关法条高法规定第 1719 条。

7、意思分解同第 6 条相比,第 7、8 条更是司法考试重点。1 识记第 7 条所列确定赔偿义务机关的 5 种情形。2 注意高法规定第 17 条将第 7 条第 2 款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又区分为不可分之诉与可分之诉两种情况。3 重点掌握第 8 条,高法规定第 18 条又作了进一步规定。综合起来,可分以下几层意思:(1)经复议的,仍由最初造成侵权的机关作赔偿义务机关;(2)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仅就加重部分作赔偿义务机关。此种情形下,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充任又分两种情形:赔偿请求人只起诉原行政机关的,原机关为被告;赔偿请求人只起诉复议机关的,复议机关为被告。4 注意高法规定第 19 条的规定:行政机

8、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而非行政诉讼裁决),由于据以执行的根据错误而发生行政赔偿诉讼的,由申请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法院并不负赔偿责任。重点法条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相关法条高法规定第 35、811、23、26、28、30、36 条。意思分解1 行政赔偿程序可分为两种情形:(1)单独提起赔偿请求的,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这就是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原则,但若发生第 13 条(高法规定第 4 条)或高法规定第 3 条以及第 5 条等情形,请求人即可在法定期间内直接向法院起诉。(2)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时一并提出。此时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高法规定第 28 条)。2 掌握高法规定第 811 条关于行政赔偿案件地域、级别管辖的规定:(1)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2)单独提起的,由被告住所地基层法院管辖。(3)务必掌握中级法院管辖的三类案件。(4)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5)注意第 11 条规定的情形下,单独提起赔偿诉讼的,三个法院均可管辖。3 重点注意高法规定第 36 条关于申请强制执行期间的规定(1 年与 6 个月的区别)。4 注意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任一机关有应请求人的要求,先予赔偿的义务。不要混淆行政赔偿案件与单纯行政诉讼案件中,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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