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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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一 申请人:名称:_ 地址:_ 电话:_法定代表人:姓名:_ 职务:_委托代理人:姓名:_ 性别:_ 年龄:_民族:_ 职务:_ 工作单位:_住所:_ 电话:_被申请人:名称:_ 地址:_ 电话:_法定代表人:姓名:_ 职务:_案由:因对_(单位)_年_月_日_号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_此 致申请人:_(盖章)法定代表人:_(签章)_年_月_日附:本申请书副本_份。原处理决定书_份。其它证明文件_件。注:申请复议的理由主要陈述原处理决定中事实不符,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处罚处理不当,程序违法等问题。行政复议申请书二 申 请 人:

2、姓名 路世鹏 性别 男 出生年月 19#电话 135#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山东省聊城市#住 所:# # 邮政编码 25XX被申请人: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杭分局 电 话 86227733地 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藕花洲大街 167 号 邮政编码 311100行政复议请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杭分局二一四年七月对申请人二一四年六月通过杭州 12315 热线电话对淘宝网天猫商城所做投诉、举报(案件编号为 3301000000001XX06190214)的处理结果不能接受。被申请人玩忽职守,推脱敷衍,不作为,伪造文书,未能依法保护申请人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履行自己监管、调解的

3、责任。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款、第九条、第十二条,本人向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杭分局二一四年七月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所作答复及结案决定,对该投诉举报依法进行真正的、全面的、负责任的调查、处理。事实和理由:一:申请人在淘宝网、天猫商城购买自行车被骗的经过。本申请人于二一四年三月三日在淘宝网天猫商城向奇扬运动专营店拍下黑色凤凰自行车一辆,订单编号554353235583158。该自行车店家

4、描述为:通勤车 26 寸仿捷城市车休闲代步车男式公路脚踏车单车、天安门国旗班队车。品牌 Phoenix/凤凰,货号 SD0528。共付款元(含运费元)。二一四年三月四日卖家发货,二一四年三月十四日本申请人确认收货。收货时,本人即发现其质量不佳,不符合本人对凤凰品牌的认知,估计“天安门国旗班队车”应该也不会是这种质量水平。但由于花费不多,故能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假货,未提出异议。骑用两三个月后,该自行车中轴部位吱嘎之声愈演愈烈,远近可闻。加之车漆较薄、很容易划伤至金属显露,车铃一碰即断裂掉下,骑行感受沉重,刹车不力这些以前即显现出的质量低劣的表现,本人便对车子的质量感觉难以接受了。本人到凤凰自行车在

5、聊城的专卖店进行了解,发现专卖店自行车与我网购的自行车存在明显差异。专卖店的自行车车体均有多处凤凰标志,而我所购自行车仅有两处。车漆亮度、硬度均有较大差距。轮胎、踏板材质亦差别明显。专卖店工作人员认为我买到了假货, “买个教训吧” 。时至今日,该自行车已经趴窝,不能再骑。二一四年九月十六日晚,我在雨中骑该车回家时,在半路左侧脚拐连同踏板掉落,本人只好冒雨打伞推车回家。二:申请人向杭州方面投诉、举报的情况。我就该自行车的问题向杭州 12315 进行投诉,被告知不能受理,因为我没有该自行车为假货的鉴定证书。与厂家联系,曾有凤凰自行车公司打假办人员指出该自行车车身所标“QE65”型号为一种复古型自行

6、车,与我所购买自行车不符。但厂家打假办拒绝对自行车进行鉴定、出具有关文书,因为他们只有接到工商、质检部门要求才进行鉴定。工商向我索取鉴定证书,厂家打假办向我索取工商鉴定请求函,维权陷入死循环。我到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杭州 12315,几经协调,余杭分局人员主动与我电话联系,接受本人对淘宝网、天猫商城的投诉、举报。我在电话中提出的投诉诉求为:1、天猫商城对此事进行认真调查、答复;2、天猫商城对涉事店铺进行惩罚、整顿;3、天猫商城对涉事商品及其他购买此商品的消费者进行适当处置、善后;4、天猫商城对本投诉人进行适当补偿。并且,我对天猫商城进行了举报,请求查处。余杭分局工作人员表示接受投诉举报,但

7、工作较忙,处理期限为两个月。余杭分局受理我对淘宝网、天猫商城的投诉举报的日期为二一四年六月十九日,案件编号为 3301000000001XX06190214。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答复。二一四年七月,一位自称余杭分局姓翁的女士给我来电话,通知我其已与网店协调,店家同意在商品完好无损、本人对自行车进行打包寄回的情况下收到自行车后进行退款处理,我同意不同意、我与对方如何协商余杭工商将一概不管。关于自行车质量的举报将移送上海工商。余杭工商对我的投诉举报将以此结案。我对余杭工商的处理表示不满,明确表达了希望他们不要退出、结案的意愿。但余杭工商把我的态度登记为同意后,断然不顾我的反对,结案了。他

8、们登记的结案日期为二一四年七月十八日。四:申请人不接受被申请人处理结果的理由。(一)余杭工商搞错被投诉、举报的对象,没有针对被投诉举报人的任何行动。投诉人所投诉对象为淘宝网、天猫商城,而不是上海奇扬运动店。余杭工商在处理过程中始终不正视淘宝,只是把注意力引向网店。在本案中,余杭工商始终没有触及被投诉、举报的对象:淘宝网、天猫商城。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章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显然,作为交易平台,淘宝网、天猫商城对消费者的权益是负有一定责任、义务的。本人曾向淘宝网、天猫商城提出投诉,除接到其工作人员一通表示已经收到投诉的电话外,至今没有任何回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解决;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

10、见,及时调查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公正合理地处理。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网络商品交易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淘宝网、天猫商城经营者住所所在地为杭州,余杭工商对此案是有义务进行处理的。在淘宝网、天猫商城不能积极履行其责任、义务的情况下,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督促、协调,是应该被支持的。在本案中,余杭工商对淘宝网、天猫商城有所行动是必需的。(二)余杭工商未对事实进行调查,便以无调查结果认定

11、假货为由不支持投诉人的索赔请求,这是明显的行政不作为、渎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调解,可以要求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提供证据,必要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第二十一条规定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交由具备资格的鉴定人或者检测人进行鉴定、检测。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安部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组织开展自行车生产企业刻制编码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XX450 号),自二七年十二月一日起,开始实施自行车生产企业对新生产自行车刻制编码的工作。现在市场上销售的自行车均贴有 15 位全数字

12、代码编码。而本人所购自行车无此编码。该自行车所标型号为“QE65” ,该型号为上海凤凰自行车厂的一款复古型自行车,并非本人所购自行车造型。本人所购自行车车漆亮度、硬度、凤凰标志刻制情况均与专卖店所售凤凰自行车有较大差距。轮胎、踏板材质亦差别明显。该自行车刹车效果较差,曾因不能及时刹停造成追撞刹车的汽车的情况。余杭工商对投诉举报人的种种事实情况、理由、诉求不闻不问,不组织调查鉴定,即以无鉴定结果为基础对本人投诉进行处理。这就造成了一方面是明显质量低劣的商品,一方面却是按照无质量问题进行处理的余杭工商。如此荒唐的行政,是不能被允许的。(三)余杭工商在调解本人与上海奇扬运动店的纠纷的过程中,敷衍塞责

13、,不规范,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责任。余杭工商先是与上海奇扬运动店进行接触,对方答应退货、请生产厂商对本人进行解释说服。然后,余杭工商只是将对方态度、措施转告本人,不管本人诉求,野蛮结束调解,对本人窘境不予理睬。在明知需要余杭工商协助才能进行产品质量鉴定的情况下,不予协助,反而要求本人与店家协商鉴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的陈述,查清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争议解决意见。在当事人平等协商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余杭工商即将受骗消费者推给售假者让自行协商,这

14、属于推脱敷衍,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四)余杭工商胡乱“调解”之后,只是将对涉嫌贩售假劣自行车的上海奇扬运动店的核查移送至上海工商,自己不再介入,属处置不当,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这是在推脱责任。本人所举报对象为淘宝网、天猫商城,为确认淘宝网、天猫商城为贩售假劣产品提供平台,需要上海工商对相关店铺进行协助核查,取得结果后,依据此结果对天猫商城进行处置。上海工商只是协助取得店铺违规证据,而这些证据是应该被余杭工商拿来作为处理本人对淘宝网、天猫商城的举报的依据的。余杭工商不应将案件移送了之,而对本人对淘宝网、天猫商城的举报不采取任何处理措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

15、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本投诉人并未要求余杭工商对上海奇扬运动店进行查处,而是对经营者住所位于杭州的淘宝网、天猫商城进行了控诉、提出了要求,希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督促、查处。在处理过程中,为达到对事实的掌握,可以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解过程中,需要委托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证明,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助”的规定,委托上海有各方面协助调查涉事商铺的违法情况。但这并不是把对淘宝网、天猫商城的投诉、举报一股脑推给上海工商的理由。对在本人处的自行车进行鉴定,杭州方面并没有什么困难,上海方面也没有什么优势。本案中,需要进行管辖的违法行为人是淘宝网、天猫商城,其经营者就在杭州,根本不存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这种情况,所以余杭工商将案件移送上海的行为是错误的。(五)余杭工商在处理本案过程中,涉嫌伪造文书。本人不同意、不满意余杭工商在本案中的表现,包括其所采取的措施和处理的结果。在记录本案处理情况的电子档案中,翁姓工作人员所记录本人态度为同意。这是在编造虚假的、与实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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