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行政助理岗位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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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行政助理岗位职责项目行政助理岗位职责行政助理必须能够熟练地准备统计报表、书面报告以及做管理方面的演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项目行政助理的岗位职责,欢迎大家的阅读。项目行政助理岗位职责一 1、协助行政部经理完成公司行政事务工作及部门内部日常事务工作2、协助审核、修订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日常行政工作的组织与管理3、各项规章制度监督与执行4、参与公司绩效管理、考勤等工作5、奖惩办法的执行6、协助行政部经理进行内务、安全管理,为其他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行政服务7、会务安排:做好会前准备、会议记录和会后内容整理工作8、负责公司快件及传真的收发及传递9、参与公司行政、采购事务管理10、负责公

2、司各部门办公用品的领用和分发工作11、做好材料收集、档案管理、文书起草、公文制定、文件收发等工作12、对外相关部门联络接待,对内接待来访、接听来电、解答咨询及传递信息工作13、协助办理面试接待、会议、培训、公司集体活动组织与安排,节假日慰问等14、协助行政部经理做好公司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项目行政助理岗位职责二 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保险稽核人员的管理,实现稽核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提高稽核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江苏省社会保险稽核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稽核人员分为稽核员和稽核监督员,稽核员分为专职稽核员和兼职稽核员。专职稽核员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具有稽核

3、资格、专门从事稽核业务工作的人员。兼职稽核员是指经办机构从稽核部门以外具有稽核资格的人员中聘用的、非专门从事稽核业务工作的人员。稽核监督员是经办机构聘请的、对稽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的人员。第三条实行全省统一的稽核员资格和聘用分开的管理制度。第四条稽核员共分四个等级,依次是:主管稽核员、主办稽核员、稽核员、助理稽核员。第五条主管稽核员的资格条件:具有副科级以上行政职务或者具有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练掌握财务、审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稽核理论和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具有较高的社会保险政策水平和丰富的稽核工作经验,能胜任社会保险稽核管

4、理工作;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当学历,从事社会保险稽核或财务、审计工作五年以上;任主办稽核员三年以上。第六条主办稽核员的资格条件:具有科员以上行政职务或者具有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较为系统地掌握财务、审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稽核理论和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险政策水平和稽核工作经验,能较好地完成社会保险稽核管理工作;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当学历,从事社会保险稽核或财务、审计工作三年以上;任稽核员三年以上。第七条稽核员的资格条件:具有办事员以上行政职务或者具有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掌握一定的财务、审计、

5、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稽核理论和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险政策水平和稽核工作经验,能担负一定的社会保险稽核管理工作;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当学历,从事社会保险稽核或财务、审计工作两年以上;任助理稽核员两年以上。第八条助理稽核员的资格条件:具有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从业资格;掌握一定的财务、审计、社会保险稽核理论和专业知识;能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岗位的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具有中专以上或相当学历,从事社会保险稽核或财务、审计工作两年以上。第九条对长期从事社会保险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稽核员的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第十条稽核监督员由经办机构根据稽核工作需要聘

6、请。第十一条按照下列程序获得和晋升稽核员资格,且一般不得越级晋升:各级经办机构组织报名,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上级经办机构审核;审核通过的,由省级经办机构会同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进行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的,颁发资格证书。第十二条对获得资格的稽核员,由同级经办机构根据情况进行聘用。对已聘用的专职稽核员,颁发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稽核执法证件。对已聘请的稽核监督员,颁发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稽核监督员证书。第十三条各级经办机构应建立稽核员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进行廉政规定、社会保险政策、财会审计稽核专业知识等各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稽核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省级经办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稽核员

7、培训,并对新增和晋升的稽核员进行资格考试。第十四条经办机构应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办法,对稽核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第十五条对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稽核人员应当给予奖励。稽核人员的奖励种类有:通报表扬;嘉奖;授予模范稽核人员荣誉称号。第十六条各级经办机构应设立稽核专项奖励基金,对受奖励的稽核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第十七条各级经办机构应加强对社会保险稽核人员的监督。对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社会保险稽核执法证件,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的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撤销聘任、收缴其社会保险稽核证件,并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对稽核人员的证件实行每年一次的审核验证制度。审核验证合格的,在证件上加盖验证专用章。审核验证不合格,且持证人不能通过或不参加全省统一的培训考核的,收回其证件并注销。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全省稽核人员证件的审核验证工作。第十九条专职稽核员调离稽核部门,收回其稽核执法证件并注销。第二十条稽核人员遗失社会保险稽核证件应立即向同级经办机构报告,并在报上登载启事声明作废。经同级经办机构上报省级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补发。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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