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第6章 城市法和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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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城市法和商法 一、中世纪西欧城市法有哪些特点? 二、中世纪商法有哪些特点?一、城市法的基本特点 (1)城市法伴随着城市的复苏和商品 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同时也是 西欧中世纪政治上近乎无政府状态和 法律上缺乏统一性的表现。 (2)法律渊源多元化,即创制法律的 机关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就整 个封建法律而言,城市法是中世纪中 后期西欧的一种主要法律渊源。 (3)它是属地主义的法,也是一种准 国际法或城市的共同法。 (4)在内容上,它是一种公私混合、 实体与程序一体的法。 (5)在性质、作用上,它是封建社会 的法,同时又带有资本主义因素。二、商法与海商法的特点 (1)只对商人或商行适用

2、。 (2)其渊源实质上是一种习惯法。它 是与商业交易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同 时产生和发展的。几乎所有的商法典 、海商法典都是习惯法或判例的汇编 或记载。 (3)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共同商法时期 和国家商法时期。17世纪前,是一种各国 普遍通行的法律体系,是一种国际私法。 17世纪后,商法演变为国内法。海商法的 发展则相对特殊,它的发展必然要超越一 个国家、地区和城市。 (4)是公私法与实体和程序的混合法,同 时兼具国内法与国际法内容。 (5)是具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尽管这些 法产生并存在于封建社会,是中世纪欧洲 法律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它们有力地促 进了前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资产阶级作 为一个阶

3、级的形成,为资产阶级商法的形 成奠定了基础。一、城市法概述 (一)城市法的形成发展和渊源城市法(City Law)是中世纪在西欧城市中 形成、发展、适用的法律体系,其内容 一般涉及商业、贸易、征税、城市自治 以及城市居民的法律地位等。它不是统一的国内法或统一的国际法, 而是一种地域性很强的特别法,适用于 公元10世纪至15世纪中世纪西欧获得自 治权的城市。1城市法的形成和发展 (1)背景:城市法是城市商品经济和 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 (2)发展概况:9-10世纪,城市习惯法;11-15世纪,城市成文法典和城市同 盟法; 15世纪以后,城市法逐渐与其它法 律融合。2城市法的主要渊源 (1)特许状

4、,又被称为城市宪章。 定义:一种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法律 文献,由国王或封建领主颁发,主 要内容是确认自己所属区域内某一 城市的自治特权或独立地位或经商 特权,明确市民的权利义务。性质:它是一种封建的权利转让书 。 地位和作用:特许状是城市法的主要 渊源,它对中世纪西欧城市社会的主 要问题作了规范,对发展和保障市民 的人身自由曾起过很大作用。 (2)城市立法。定义:获得城市自治权的城市权力 机关为适应本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 需要而颁布的法令、条例等。地位:是封建社会后期城市法的重 要渊源。 (3)行会章程。行会章程是自治城市的手工业行会 和商人行会制定的,用以规范行会 组织、调整行会成员间的关系,管

5、 理行会活动,确定行会成员的权利 义务以及维护本行会权益的法律规 范,也称基尔特习惯或惯例。 (4)城市同盟法令。 加入同盟的各 城市共同制定和遵守的一种准国际法 性质的共同法,也包括各城市间的协 议和和约。 (5)城市习惯和判例。(二)城市法的特点 1城市法的基本内容(部分)(1)城市自治权。 所有的城市宪章都以根本法的法 律效力确认了程度不一的城市自 治权,这意味着城市享有了某种 程度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 (2)城市市民权。 市民权是指作为城市一个等级所享 有的法律上的权利。包括市民的人 身自由、平等权、经济方面的权利 。城市获得自治后,有关商品交换 过程中的权益就作为市民权利的组

6、 成部分规定到城市成文法或体现在 城市习惯中。 A、市民的人身自由 绝大多数城市法(主要在特许状中)都 规定,无论任何人,只要在城市里居住 满一年零一天,就被视为自由人,受城 市法保护。体现自由的精神是中世纪城 市法的核心。虽然市民的这种人身自由 仅是相对于受封建压迫的农民以及其他 社会阶层的不自由而言,但是把历来属 于贵族和教士的自由形式上赋予城市的 市民,这是历史的一大进步! B、平等权 理论上而言,由于城市市民都享有人身 自由,彼此无身份上的差异,故在法律 面前是平等的。城市中的立法形式上是 通过市民大会审定,反映了市民的意志 ;运用正常的司法程序作为解决纠纷的 主要手段;尽管在一般市民

7、之上还存在 享有特权的阶层,但是中世纪城市中也 确实有过依法严惩损害城市利益的上层 人物的实例。 C、经济方面的权利城市是各种商品交易和流通中心,城市获得自 治以后,有关商品交换过程中的利益,如市场 管理权、征税权、货币铸造权以及对度量衡的 规制权等,就作为市民权利的组成部分被规定 到城市成文法或者体现在城市法观念中。此外,自治城市的土地制度与其他地区封建土 地的显著不同在于,城市土地的持有人,即市 民可以出租、遗赠甚至抵押买卖土地。除此以外,市民还享有继承、借贷 等方面的权利。同时,市民也得履行维护城市治安 、整修防御设施、服兵役等义务。 (3)城市机关。 (4)行会制度 2城市法的基本特点

8、 (1)城市法伴随着城市的复苏和商品 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同时也是 西欧中世纪政治上近乎无政府状态和 法律上缺乏统一性的表现。 (2)法律渊源多元化,即创制法律的 机关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就整 个封建法律而言,城市法是中世纪中 后期西欧的一种主要法律渊源。 (3)它是属地主义的法,也是一种准 国际法或城市的共同法。 (4)在内容上,它是一种公私混合、 实体与程序一体的法。 (5)在性质、作用上,它是封建社会 的法,同时又带有资本主义因素。(三)城市法的历史地位 1、瓦解了封建法,为新的社会法则奠定了 基础。城市法摒弃了封建的身份法,赋予城市 市民人身自由权和一定的法律地位;取 消了封建

9、领主对土地的管辖权,土地可 以自由被买卖、出租、交换、抵押;改 造了古老的繁琐的封建法规则,赋予了 其适应城市发展的新内涵。 2、对近代民法制度有重大影响城市法肯定了市民民事权利主体资 格,市民享有在民事、诉讼方面的 平等权利;按照12世纪城市惯例, 妇女有资格独立立遗嘱,处分自己 的财产,13世纪以后对城市妇女的 监护制度被取消;由于动产在社会 财富中逐渐占据重要地位,是封建 传统的长子对土地继承原则失去了 本来的意义。 3、市民阶层的形成影响了近代国家机关的体制由于享有自由、平等权的市民阶层在城市中出 现,形成了一支独立的政治力量,市民们积极 参加城市政治生活,城市组织的活动及其职能 模式

10、影响了近代国家所建立的国家机关体制。 如英、法、德等国,市民阶级很早就成为社会 中不可缺少的部分,甚至可以说由于市民阶级 的形成,才使得这些国家议会制度的产生有了 可能,市民阶级的壮大与否,决定了一国议会 制度的发展方向。 4、城市中形成的法律意识对后世影响尤为深远 。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体系有习惯法和制定法组成, 习惯法是市民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大多 数制定法形式上是基于市民的共同意志而制定和 颁布的。这就彻底否定了法律只能来源于教会的 圣谕、领主的习惯、国王的命令这种三位一体的 封建法律观。而且法律来源于市民意志的观念形 成,必然促使市民自觉地遵守法律、依靠法律诉 讼程序解决纠纷。这时

11、期形成的法律意识,经受 住了几百年社会风云变革,持续影响了近现代西 方国家人们的法制观念。 5、中世纪城市法确立的一些原则和制 度,有的直接被近现代国家所仿效和 运用。 如现代国家被广泛运用的公证制度, 就产生于12世纪意大利的城市。此外 城市法中的公债、保险、公司等内容 也一定程度被近现代各国所继承。二、商法、海商法的发展概况及其特 点 (一)商法、海商法的发展概况 中世纪的商法又称作商人法(Law of merchant),是指调整商人之间因商 事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一系列习 惯和法律的总称。它由规范内陆商业 活动的商法和规范海上商业活动的海 商法组成。1商法和海商法的形成与发展 商法作

12、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随着商 业的复兴、发展和自由城市的产生而 逐渐形成的。调整商业活动的法规的 起源早于城市法,可以追溯至古代。 中世纪初期,由于封建自然经济占据 主要地位,而且在当时已经比较流行 的基督教教义中,视商业投机和收取 利息为罪恶行为,商法反而处于停滞 状态。 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时期就已经出 现了调整商事活动的法规;公元前7世纪, 新巴比伦对一些特殊的公司予以法律规定 ;罗马法中出自外事裁判官之手的万民法 中所包含的商法规则是公认的国际商法准 则,为后世的商法奠定了基础;腓尼基则 被公认为是海商法的发源地。但是,首先 从普通私法体系中分离出来,并作为一个 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商

13、法产生于中世纪西欧 。 (1)9世纪开始,随着商业活动的兴 起,商业纠纷增多,颁布了商业交往 规则,许多集市设立了行商法院。中 世纪的商法于10世纪至12世纪,首先 形成于意大利。意大利既是当时欧洲 的商业中心,又是罗马法复兴的发源 地。罗马法中的商业习惯法是中世纪 商法的基础,而意大利最早恢复和发 展了古代商业习惯法,并将之改造成 为地方商业习惯法。 (2)12世纪至16世纪的共同商法。随着 大都市的出现,国内国际集市使商法在全 欧洲普遍发展起来,中世纪商事法规也随 之发展起来,形成了商务领事制度和“治外 法权”、“领事裁判权”等制度以及大致统一 的商法规则。与此同时,特别商业法庭和 商事混

14、合法庭也发展起来,解决商事方面 的纠纷,大量判例形成全欧洲普遍适用的 国际性的商业法律规范和贸易惯例,即共 同商法。 (3)17、18世纪的国家商法。商法 由一种曾经是共同普遍适用的国际性 特别法开始转变为主权国家管辖下的 国内法。 (4)海上贸易的逐渐兴起,促成了海 商法的迅速形成和不断发展。 海商法是归海事法庭管辖并由其实施的有 关船舶和航运方面的法律。欧洲海上贸易 以地中海、北海、波罗的海为中心展开, 并且一般都受制于具有国际法效力的港口 习惯。后来,这些习惯或惯例汇编成册。 于是,中世纪的海商法便得以形成。意大 利的威尼斯、热那亚、比萨等城市最先发 展海上贸易, 并且也最先发展了以适用

15、 罗德海法为主的海商习惯法。15世纪, 大量的海商法规汇编或法典出现。2商法与海商法的主要渊源 (1)海商法典 阿玛斐法典。意大利的阿玛斐 城于11世纪制定的法典,传说它被刻 在铜板上。汇编的判例内容较为广泛 ,一切海上争议、诉讼都能按照它得 到解决,被地中海地区普遍承认,适 用达500年之久。 康梭拉多海商法典。康梭拉多海 商法典是以巴塞罗那海上习惯法为 基础、并集众多海事习惯法编纂而成的海 事习惯法和海事法院判决汇编,于13世纪 开始流行于地中海一带,曾被译成多种文 字广为流传。其内容包括公私法两部分, 有战时法和平时法,主要是有关船运中的 权利和义务、共同海损以及战争中的私有 财产的处理

16、等规则,是后世国际公法与国 际私法的雏形。 奥列隆法典:由奥列隆岛约于 1150年汇编该岛11世纪至12世纪海事 法庭的判例而成, 以船舶法为主要内 容, 适用范围较为广泛,为13、14世 纪汉萨同盟及波罗的海国家建立海商 法体系奠定了基础。 威斯比海商法典。威斯比是汉 萨同盟早期的总部所在地,约于13世 纪编撰了该法典。它实际上是奥列 隆法典、阿姆斯特丹法令、 吕贝克法典的摘录和混合体,后为 汉萨同盟所接受,流行于北海和波罗 的海沿岸地区,17世纪至19世纪被多 次印行,广为流传。 (2)商事和海事习惯法。 主要是希腊、雅典海商法、罗马海商法和 教会法及地方习惯法。 商法和海商法在法律渊源上的显著特点之 一,就是它主要不是由国家机关制定,而 是由长期在商业与海上贸易活动中形成的 习惯构成。商事与海事习惯是中世纪商法 与海商法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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