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构建和谐社会—以古典自然法学理论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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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浅谈如何构建和谐社会以古典自然法学理论为视角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一、古典自然法学概述古典自然法学指的是 17 至 19 世纪初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它是在批判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的基础上产生的,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产物和锐利武器。古代自然法最初的含义显然来自于古希腊人对大自然的理解,认为大自然是不可侵犯的,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的法,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直到古典自然法阶段,自然法才发展成为世俗化的自然法,它摒弃了自然法中的神学因素,用国家代替教会,用人的理性代替神意,从人的本性中探寻自然法的本质,恢复了人的自然法。其特点是以人的理性为出

2、发点,把自然法思想和社会契约论结合起来,提出了自然法的一系列理论和学说,使自然法从理论走向了运动和实践。古典自然法学的发展过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后至英国清教革命前。此时,自然法学家认为人性在自爱和自私的推动下都具有恶意和侵略性。所以,他们认为自然法具有两个基本原则:保护自己生命、财产和不去扰乱社会秩序。第二个阶段是 17 世纪 40 年代英国清教革命至 18 世纪初。这个时期的代表人物洛克认为:在自然法状态下,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没有公正的裁判者、缺少执行判决的权力,因此人们以社会契约的形式,创立社会,建立归家权力机构,颁布明确的法律,以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和自由

3、。也就是说,自然法是国家颁布法律的依据。而且这个时期的自然法学家开始接受利用权力分立的方法来保护个人权利,并反对政府公权力对这些个人权利的侵犯。第三个阶段是 18 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时期。这个阶段是人民主权和民主的坚决信奉阶段。其中的代表人物卢梭认为:自然法完全出自人的理性,是普遍正义和人民的公意,所有的法律必须由公意指导下的主权者(立法者) 制定,也由人民来加以修改。目前由自然法伸张出来的主张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常识,归纳下来主要有:(1)个人主义(2)人权(3)法治主义并由此延伸出的民主制度、立宪制度、三权分立思想。二、古典自然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和谐社会发展观发端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底蕴之上,又吸

4、纳了现代社会的文明理念。它在内涵上包括了六大要素:(1)和谐社会应当是民主法治的社会 ;(2)和谐社会一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3)和谐社会一定是诚信有爱的社会;(4)和谐社会应该是充满活力的社会(5) 和谐社会一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6)和谐社会一定是人和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归纳起来,也就是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公平正义,社会秩序安定,人与自然共处这三个要素。而这三个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要素,也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追求所在,从立法执法司法这三个层面都必须依照这样的要求完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能真正意义上有完成的保证。所以,构建一个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如何构建一个完善的

5、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呢?这离不开向先进的法律思想,法律理念的学习借鉴,其实从构建和谐社会的三要素的分析中就能看出,实际上,古典自然法的一些思想与这三个要素的理念是吻合的。因此也是我们可以学习借鉴的重要法律思想之一。如前所述,古典自然法的很多理论依然成为法律常识,并且仍是现代自然法整个体系的基础,所以古典自然法学者的经典思想结晶至今仍可以被我们所用。对于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和谐社会的时代来说,这些理论都可以被我们借鉴,或者说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它的缺陷也可以对我们的社会建设起一个警示的作用,下面我从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一些思想入手,谈一谈其对我们和谐社会建设的影响。(一) 天赋人权天赋人权说也称为自然权利说,

6、根据这一理论,人的权利是凭借自然的力量而获得的,是人生来就有的,不是别人恩赐的,并且这一权利是普遍的、永恒的、不可转让的,是平等的、不可侵犯的。这一理论是当代国家的根本法基本都具有的基本思想,它的基本内容放置到具体法律上就体现在人的只有、生命、安全、财产等权利是平等的,这是生而就有的。这种思想其实就是针对当时的“君权神授”的封建思想的抵抗,它不在从上帝、神灵那里寻求法的本质,也就是肯定了,人权的“自然性”,而法律的存在是为了这种“自然性” ,为了保护这样的一种自然性,而不是通过统治者的制定间接授予公民的。多难兴邦,在过去的

7、几次自然灾害中我们国家的行动彻底体现了我们过去一直宣传的思想——“以人为本” 。所谓“以人为本”就是将人权的概念提高到一切国家事务的第一考虑的位置,无论法律还是政策的设置都是为了保护人权而存在,不歧视任何一个人,不再将公民的利益摆在最末尾。这是一个好的迹象,但是,对于正在建立和谐社会的我国来说,这是远远不够的。对于一个经历战争解放自己的国家而言,政党最初提出的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摆在个人利益之前,似乎与这里的人权第一相互冲突,这个误会一直延续到现在,某些政策的设置中,政府制定的角度完全没有考虑公民的利益,例如,城乡二元结构

8、的问题,这个问题甚至可以上升为目前我国的基本矛盾之一,城乡二元结构不只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它主要体现在一部分法律关系城镇人口可以加入,而农村人口却被排除在外,最典型的就有:劳动法律关系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这个问题带来了一个深刻的思考,这么多年来我们的社会保障体系难道都不承认农民的辛苦劳作是一种劳动吗?而为把城市建设的更美好而更加努力工作着的农民工群体的工作就可以被歧视吗?这些种种问题,其实都是国家对人权某些方面不重视的结果,因为国家的忽视,人民也就常常不会为自己呐喊,所以人权受到高度关注的今天,我们是不是应该沉下那些浮在表面的口号,而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需要,关注每一个人权利的行使

9、,这才是人权最终所在。(二) 人民主权理论和法律公意说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谈人民主权理论前,先要理解社会契约论,也就是:国家产生于协商,建立在大多数人或全体一致协商的基础上,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的自然权利,是自然权利的转化。也就是国家归属与人民共同协商创立。根据天赋人权说和社会契约理论必然得出国家主权归属于人民的结论。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其主要内容是制定和执行法律,政府官吏只是人民的仆人,其权力以执行法律为限。托马斯·潘恩认为:“主权作为一种权利只能属于国民,而不属于任何人;一国的国民任何时候都具有不可剥夺的固有权利去废除任何一种它认为不适合的政府,并建立一个符合它

10、利益、意愿和幸福的政府……”而卢梭认为:主权就意味着执行公意。主权者完全是有构成国家的个人组成的,因此主权者绝不能有任何与他们的利益相反的利益,同时已无需给予其国民以任何保证。每个人在服从公益的同时也是在服从他自己,因为个人的意志已消融在公意之中。这正如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制度,实践证明一个社会的和谐发展需要有一个急人民所急,想人民所想的政府,所以这样一个政府不能是有一个阶层建立的,而是应该由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是所有人民意志的体现,而这种人民意志的体现也是我国的最高权利机关,所以印证古典自然法学的这一论断,我国社会稳定发展的基

11、础无需再去改变,而是要更加的坚定这样一条路。落实到实处就是坚持“功利”“公正”“代议” 三个原则。即追求人民利益,追求公民平等,追求利用人民代表处理国家事务。国家在所有公民协商的建立的过程中,相当于公民把自然权利交出,以换来能维持互不侵犯的国家,这样国家的权利也是所有公民赋予的,而赋予的手段就是通过制定法律,所以法律也是所有公民的共同意志所在。这种意志不是个人的,也不是所有人所有意志的集合,而是所有人意志共同的部分,简单来说,就是法律的制定必须是规范和协调每个人的意愿,以期达到共同利益的最大化。和谐社会的法制要求就应当体现

12、这样的要求,如果每个部门都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而不是考虑和别的部门冲突的地方,必然造成国家法律的混乱,法律的混乱带来的就是一个国家公民没有标准的行为准则,各执一词的社会如何谈和谐?另外,不得不提到目前我国广泛存在,已经威胁到和谐社会构建的一个基本问题——吏治腐败问题。如前所述古典自然法的理论已经证实了国家的存在是由于人民的契约,人民是拥有国家主权的人,国家的公务员也是为了人民的利益而在工作,这些官吏没有权利也没有理由可以私分人民的利益。一个和谐社会的构建,在普通老百姓的眼中看得最多的就是是否正义,一个腐败的官吏如何能让老百姓信服,而一个腐败的行政甚至是司法体系又如何让

13、老百姓伸冤。所以,在人民主权上我们不仅仅应该注重我国的政治体制,更应该在法律设置上体现人民主权,严法治吏、透明监督才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唯一途径,也是和谐社会构建的要求。(三) 分权制衡这个理论认为国家权利由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分组成,这三个部分应当分别掌握,使之成为相互牵制之势,通过三者之间的监督、制衡才能防止出现独裁专制的现象。分权制衡是西方宪政理论的基本模式,表现了以法制权的思想,是一种对权力的横向制约。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正是在自然法的基本理论指导下,1776 年在美国产生了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独立宣言 ,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第一个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需要指出的是,古典自然法学说说的三权

14、分立是指三种权利的分工是绝对的分家,互相对立,这使得这样的理论有了明显的错误。我国法制建设不仅仅是单纯的“拿来主义”,而应该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于我国而言,政府权力的扩张和膨胀较之于其他国家更为突出,究其原因,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在很长时期内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这种体制形式下的政府非但没有使传统的行政权得以收缩,相反,行政权却得以进一步扩张;二是自秦汉以来,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一直实行中央集权制,这种集权制的历史和文化对新中国政治权力的构建产生过不可忽视的影响。改革开放之前,我国政府的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直到改革开放之后,这种状况才有所改变;三

15、是建国之初,由于新生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遭到了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围剿,为确保新生政权的稳定,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政府,以此整合社会各方面的资源,用以对抗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可能的入侵。但经过新时期的实践证明:民主法治社会的形成,从根本上讲不是取决于政府力量的作用,而是取决于老百姓自我管理能力的提高。所以政府权力缩小,将权力分离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但这种分离并不完全是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我认为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点:一是要实现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分权,非政府组织同政府的分权不应局限于政府的公共服务领域,还可适当扩大到政府的管制职能和发展职能领域等;二是要实现政府内部的分权,实践当中,各执法机关权限

16、不明,从而造成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无人执法的局面,以致于出现执法的密集地带和执法的空白地带,这也是需要在行政权体制的构建当中进一步解决的问题;三是实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分权,只有把所有应该下放的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让地方政府来决定地方事务,由中央政府来解决全国辖区效应的事务,并同时发挥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才真正有利于上下级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另外,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的权利的确应当分开,不能一个部门管辖两到三种权利,这样会使国家的权利落入一人之手。但也不能完全互相“敌视”,更何况他们也不可能完全“敌视”,立法部门要考虑到如何其他两个部门如何方便执法,行政部门要考虑如何与司法部门区分开,而司法部门又要考虑到如何将其他部门的裁定落实,所以不可能也不能使他们对立,不能对立,又不能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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