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营造适宜律师生存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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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营造适宜律师生存的法治环境-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 尹传凌内容摘要:律师行业的生存与发展,包括律师地位的高低和业务大小,受两大因素制约:一是作为外因的的国家法治环境,二是作为内因的律师队伍自身。国家的法治环境相对于律师业来讲属于客观环境因素,它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律师业的生存发展而又不以律师的意志为转移,但律师的不懈努力能够对法治环境起到一定的改善作用。在既定的客观环境之下,律师自身素质高低及正确认识目前形势就成为关键。律师素质有两大方面内容,即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律师业务素质是律师从业的前提和基础。而律师道德素质则是律师业发展壮大和提升律师声誉地位的关键。营造一个法律至上的法治环境,对律师行业

2、的生存与发展重要,本文试图从律师自身这个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关键词:律师生存 法治环境一、律师制度在中国产生的根源与发展最早的律师制度产生于西方古罗马奴隶制时期,近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则是 17、18 世纪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民主的产物。可见,如同火车、邮票、沙发之类的物什一样,律师职业并不是华夏帝国故有的东西,它是西学东渐风气下的舶来品。清末一季,为应“千年未有之变局” , “修律变法”呼声日盛。由于清政府恪守的准则是“师夷之长技”可以,惟“祖宗之法不可变” ,导致沈家本、伍廷芳二人植入律师制度的“新法”被搁置。然而历经列强欺辱之后,1910 年清王朝完成起草了大清刑事诉讼律 ,其中规定了律师参与

3、诉讼的制度,但由于清廷的轰然倾覆,新法未及颁布,已然白纸黑字的律师制度,也随之胎死腹中。1911 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政府的统治,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仿效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了民主共和政体性质的国家政治制度,同时,也仿效西方国家的法治原则,确定建立新型法律制度,其中包括律师辩护制度。1912 年 3 月 22 日,孙中山在关于律师法草案的饬令中提出:“律师制度与司法独立相辅为用,夙为文明各国所通行。 ”主张尽快审议律师法 ,已确立律师制度(。1912 年 6 月 17 日,参议院审议通过司法部管制第五条规定:总务厅“除各部官制通则所定外。掌事务如左:.(三)关于律师事项。 ”119

4、12 年 5月 13 日,司法总长王宠惠在参议院第五次会议上提出司法院致力解决五大问题。其中就包括律师辩护制度。王宠惠具体说明:“近今学说以辩护士为司法上三联之一,既可以牵制法官而不至意为出入,且可带人之诉讼剖白是非.。 ”21912 年 9 月 16 日正式公布律师暂行章程 ,标志着民国初期律师制度的正式建立。1941 年10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全面打破旧法统,民国律师全军覆没,建立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新型律师制度也得以确立,但这一时期的律师属国家工作人员,与现今的律师职业特点大相径庭。期间,历经曲折,再度蒙难。1979 年,律师制度恢复与重建。2012年 10 月 26 日,

5、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二、塑造良好的律师职业社会形象目前,作为律师出现在公众场合, “得到最多的评价是:你们律师很有钱,赚钱容易。3” “你们能说会道,能把黑的说成白的,你们靠嘴皮子吃饭;和公检法部门的关系一定很好云云。4” “律师为坏人辩护-不得人心;律师与司法机关抬杠-碍手碍脚;律师辩护没有效果-就知道骗钱;律师秉公办案-阻力重重;律师给法官送礼-腐蚀司法官员;类似的评价很多,但是从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社会公众对律师职业和行业的认知5” 。现在人们对律师的认识普遍存在误区,无论是公众和学术界

6、,即使是律师本身也对自身充满困惑,起码对自身的社会价值和使命认识的高度不够,律师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已不再光明和神圣,甚至被视为“拿人钱财与人消灾的讼棍” , “伶牙俐齿、颠倒是非的伪君子” , “丧失道德、助长腐败的傀儡” 6。这一切的一切,均影响到了律师生存的法治环境的健康发展。如何塑造良好的律师职业社会形象,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社会大众对律师职业的不良社会评价,妖魔化律师思维该休矣。律师职业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职业,律师职业在人类追求民主,实现正义的过程中,肩负神圣和光荣的使命。追求公平和正义是律师职业与生俱来的秉性。社会大众投向律师群体复杂的眼光是社会各基层给予律师职业的矛盾评价

7、。 “说明律师群体存在一种迷失,这种迷失不是法律理解上的偏差,而在于灵魂的丧失7” 。这是一种过于世故麻木,是一种追求物质财富的沉溺,是一种精神信仰的沦丧。打铁还需自身硬,塑造良好的律师职业社会形象,律师必须从自身做起,要从自己的一言一行做起,从日常生活中的每点每滴做起,从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做起,切忌夸夸其谈、自吹自擂,切忌漠视法律、混淆是非,让全社会认可律师职业是一个信得过的职业,是一个主持公平正义的职业,是一个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人合法权益的职业。其次,律师应该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自觉的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摆在第一位,正确处理和合理兼顾国家、社会和人民间的关系,摈弃金钱至上

8、的片面价值观。增强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法治服务的理念。律师是国家意志的布道者;是法律法规的宣讲者;是公平正义的捍卫者;是和谐社会的实践者和倡导者。我们要用自己的知识和智慧,为矛筑盾,我们用自己的身体力行做堡垒,保护合法权益,支持公平正义的天空。让全社会认可我们律师是仁爱宽容之人;个性鲜明之人;智慧谋略之人;品德高尚之人,是一个优秀法律人。唯有如此,才能塑造出良好的律师职业社会形象,进而营造出一个适宜律师生存的法治土壤。三、不断提高律师的业务素质,在执业的过程中体现出律师的正能量我国律师法明确确定,律师是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法律工作者。人们为什么需要律师?因为律

9、师精通包括实体法、程序法在内的法律规范,律师能够以专业视角进行严谨的推理,结合委托人的诉求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严密的逻辑论证,更好的维护和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卫士职能。同时由于律师熟悉法律实务操作和掌握了大量的诉讼技巧,这显然是当事人自身不具备的的专业特长和优势。那么律师是干什么的?“我们认为律师古往今来解决的就是“讼”和“不讼”的问题,然后解决如何的“讼”和“不讼8” 。简单的说就是律师第一是“打官司” ,第二是“不打官司” ,也就是通过诉讼和非诉讼的方式和方法解决问题。 “诉讼是通过既成的事实进行法律处理,包括用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来判断是非曲折,非诉讼则

10、是按照特定客户的要求,按照特殊目的利益需求来策划、设计特别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避免、预防和挽回法律纠纷和商业风险” 9。无论是诉讼还是非诉讼事务,都体现了律师职业的正义性、法律性、专业性、知识性和由此表现出来的诚信和敬业精神。这就要求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要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不断的提高自己的办案技能,唯有如此,在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做到游刃有余,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向社会释放正能量,让当事人相信法律并认可法律的价值与功能。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作为律师必选要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这不仅是是对当事人负责的需要,更是对律师自己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在不断提高自己业务能力的过程中,让社

11、会群体对法律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在执业的过程中,通过释放律师的正能量,让社会大众对法律保持敬畏之心和可信之心。让法治的阳光,照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只有这样,才能够营造一个知法、守法、用法的一个良好法治环境,才能营造出一个更加适合律师自身生存发展的法治环境。四、积极参政议政,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律师参政议政既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也是我国广大律师顺应国家政策和社会发展,发挥律师作用参与国家建设的积极响应。借此,可以提供律师的社会地位和对公众的影响力。律师参政议政,形式多样。包括参与立法、进入政协、人大、担任政府法律部门法律顾问、参与信访工作等。律师参政议政对法治的进程及法治的宣传可以起

12、到很多作用:1、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进行发展和完善。律师工作广泛性的特点,决定了律师对社会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的原因和利益平衡的条件有比较深刻的认识。大到政治生活的方针决策,小至每一个普通公民的的日常生活领域,律师都能参与其中,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在此过程中,律师能够接触到社会生活的全局和细节,掌握社会发展运作的趋势,了解不同生活领域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律师还能知道群众在不同阶段关心的问题,知道政府在立法中应该解决哪些问题,并能从法律角度提出相应的解决知道。所以律师提供立法建议和法律意见,有利于社会成员在缔结各种社会关系时达成共识方案,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法治政令

13、的畅通。2、对政府部门行为形成制约。律师的职业特性表现在通过自身的执业形成对政府的制约:即代表社会各个层面的公众表达与管理者不同的意见。政府是人民群众选举出来为全体人民服务的,因此,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公权力必须受到制约,而公权力受到受到制约的主要形式之一即是社会监督。在现代法治国家的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私权利与公权力的相助制约的过程中,律师是私权利一方不可或缺的民间代表,没有律师的参与,私权利一方必将更加弱小,根本无法与强大的公权力相对抗。律师作为私权利的民间代表,与私权利共同制约国家公权力,这证明律师在法治国家中应当享有的或曰被赋予的“独特的不可替代的”相当高的政治、法律和社会地位。3、促

14、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行政。良好的法律制度是和谐社会之本,但法律需要具体的人来实施,依法行政能否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尺度,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最高准则。法治的终极性的目的价值是尊重和扩展人权;法治的根本目的是确认和保障主体的权利和自由。律师以担任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等形式,帮助政府建立严格的执法体制,建立行政权力分工和制约机制,健全对行政权的法律监督制度,有利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同时律师在参与行政诉讼活动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本着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有利于促进司法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制度的完善。4、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化解社会矛盾。和谐社会的不同层面应当融洽相处、

15、和平与共,而非彼此紧张、僵硬的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强和谐因素。社会成员之间、社会成员与政府之间的冲突和对抗日益严重,这些现象破坏了社会的和谐,危及到了社会大众的共同利益。这就要求社会出现矛盾能够及时化解,政府与普通百姓产生“梗阻”时,能得以引导和疏通。律师严格的准入条件和执业特点,决定律师具有经过专门的训练、教育、职业锻炼的经历,一流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对社会敏感问题有着客观和全面的掌握,充分发挥疏导和解决社会矛盾的“调节器”和“减压阀”作用。充当社会生活的“润滑剂” ,化解政府的行政风险,从而树立法治政府的良好社会形象。没有政府的法治化,

16、就没有社会的法治化。律师正是通过积极参政议政,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同时,让政府成为一个知法、守法的带头兵,让法治精神通过政府自身向社会辐射,进而营造一个全社会知法、守法的良好法治环境,从而提高、改善律师自身生存与发展的法治环境。五、塑造诚信的律师职业形象诚信是人的立身之本,更是当代律师生存发展的关键所在。诚信就是诚实而有信用,也是忠诚信义的概括。诚信道德要求人们诚善于心,言行一致。儒家把诚信视为“进德修业之本” 、 “立人之道”和“立政之本” 。孔子不仅提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的思想,而且把信提到“民无信不立” ,以至去食,去兵、宁死必信。在现代社会,诚信道德规范是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基础性道德规范。没有了诚信,人们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就失去了基本的维系和支撑。如果大家都视契约为儿戏、不诚实、不守信、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就无法正常进行。诚信属于道德的层面,道德约束相对法律约束而言,法律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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