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劳动监察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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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律效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基础,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劳动关系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呈现出多元化、市场化、复杂化的特点,非公有制经济劳动关系的比重急剧上升,农民工已融入现代劳动关系中,双重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等多元化的劳动关系开始大量出现,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越来越明晰化,劳动关系双方的矛盾冲突日益显现,因而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任务越来越重。劳动保障监察作为一种国家干预手段,是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的重要强制性措施,劳动保障监察的执行如何,也就是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律效力问题是现在面临的重大课题。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过程中存

2、在的问题及原因(一)违法成本低,用人单位拒绝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根据我国目前的用工体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资料,如出勤情况、计件数量、工资表等都由用人单位保管,一旦发生劳资纠纷,劳动者在投诉时就很难拿出相关资料证明自己的劳动关系和工作情况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就需到用人单位进行调查取证,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据。但是,根据劳动保障监察程序第三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物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

3、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实施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部分用人 单位认为拒绝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取证的违法成本远远低于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成本,所以大多用人单位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和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工作。(二)现今劳动法律法规和落后地方经济状况之间矛盾突出,执法环境不宽松。在经济建设的浪潮中,几乎全部的县、市都提出了 “工业强县(市)” 的发展战略,大力招商引 资,发 展工业。但是由于我国部分县(市)区域位置不佳,引进的企业竞争力不强,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差,主动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寥寥无几。这种情况在我国中西部地区表现尤为突出。所以,劳动者经常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用人单

4、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问题,劳资纠纷十分激烈。如果严格依法办事, 这些用人单位可能无法承受。为保护地方经济,不排除个别领导可能从发展地方经济的全局出发,以“打招呼 ”的方式要求劳动监察部门采用“大 调解” 的方式 进行。而这些无形的保 护,使得各用人单位因为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容易成为监督执法的盲区。(三)相关部门衔接不到位,造成行政处罚执行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后,需要用人单位经过规定期限不申辩、不起诉,也不主动缴纳罚款的,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处理机制不衔接,容易引起执行不连贯、期限延长等问题。并且由于与工商行政部门衔接少,用人单位可能在接到行

5、政处罚后,立即到工商行政部门注销工商登记,这样人民法院就无法查到用人单位账户、找不到用人单位住址,使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法执行,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变为废纸。(四)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程序不完善,造成劳动争议处理难。社会保险法2011 年 7 月 1 日实施以来,劳动者对社会保险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社会保险争议投诉激增,成为新时期的主要劳动争议。但由于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时间短,配套的实施办法和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还主要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程序调查。 劳动 保障监察条例对投诉案件的查处主要做了如下规定:首先,接到投诉案件后,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查阅

6、用人单位相关资料;第二步,查实清楚后,向用人单位送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第三步,拒不改正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给予时间进行申辩;第四步,不申辩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此可见,以上四步已经穷尽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程序,如果用人单位依照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那么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宣告终结,但是劳动者的实体权利没有得到保护,劳动争议依然没有得到解决。(五)“一事不再罚”原则,造成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停滞。根据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 罚 ”原则,要求对用人单 位的同一违法行为不能给与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假如在办理劳动监察投诉案件中,用人单位拒绝配合劳动监察工作,拒绝提供

7、相关资料,劳动监察部门已经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且用人单位自愿交纳了罚款,那么劳动监察的程序就应当终结,但投诉案件事实根本没有查清, 劳动者的投诉也未得到解决,又不能再次因同一原因处罚用人单位,致使案件停滞,无法结案。二、加强劳动监察法律效力的建议(一)加强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执行力,接受投诉人监督。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作出后三个月后六个月内,对不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最高院规定,非讼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如果严格按照上述期限执行,容易延误执行时机,导致处罚执行不到位。所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应

8、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尽量缩短办案期限,特别是人民法院应当对涉及劳动者工资、社保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优先执行,确保处罚案件执行到位。同时增强执行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开度,将执行结果告知投诉人,接受投诉人的监督。(二)突破“一事不再罚”原则,从程序上持续给用人单位施压。在投诉人第一次投诉后,用人单位不配合监察工作,拒绝提供材料,在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后,由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没有解决,允许投诉人再次投诉,如果用人单位依旧不配合劳动监察工作,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允许作为第二次违法行为再次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次类推,使行政处罚真正起到处罚的作用,给用人单位足够的压力,使其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积极配合处理投诉事

9、项。(三)增加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符合地方工作的实施办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一部程序法,对实体权益的保护相对薄弱,有些时候终结劳动监察程序依然无法解决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劳动者的实体权益依然没有得到保护。所以,应当增加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让程序能够延续,保护实体权益。亦可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精神和原则,制定符合地方工作的实施办法,解决实际问题。(四)加强信息公开和互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由于各个用人单位可能存在许多劳动争议,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很难知晓。所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投诉或者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应当及时与可能相关的行政部门进行信息公开或互通,确保劳动者的投诉能得到解决。例如,用人单位在注销工商登记时,需要提交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未拖欠工资、未欠缴社保费等劳动用工问题的证明,确保劳动监察的行政处罚执行落实到位。(五)完善现行的劳动用工管理体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用人单位每月须将在岗职工的出勤情况、工作业绩及工资发放情况等加盖公章,发给每一名职工,便于劳动者对自己的劳动情况及时了解并提出异议,保存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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