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法课件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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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金融法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awChapter 国际金融法绪论 Introduction一、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和渊源二、国际金融法的体系三、国际金融组织和金融集团 一、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和渊源(一)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法的调整对象即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国际金融法之所 以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正在于其调整的国际金融关系。国际金融关系国际金融金融Blacks Law Dictionary金融指通过股票、债券、 票据或抵押单据而提供资金 以及提供业务所需的资本金 或信贷资金。关涉商业体系 的资产价值及其金融资源的 取得与配置。国际货币汇兑关系国际

2、货币合作关系国际借贷关系国际融资担保关系国际结算支付关系国际证券发行流通关系(二)国际金融法的外延1. 国际金融法是有关国际金融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和。2. 国际金融法是有关国际金融的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的总和。3. 国际金融法包括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投资金融法、国际贸易金融法三个方面。(三)国际金融法的渊源1. 国际金融条约: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2. 国际金融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巴塞尔资本协议、 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3. 国内金融立法:美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英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二、国际金融法的体系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银行法律制度 银行

3、监管的巴塞尔体制国际投资金融法 国际贷款担保制度 项目贷款、出口信贷、见索即付担保 国际证券法律制度 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监管合作期货交易法律制度 期货交易、金融期货国际支付法律制度 票据、汇付、托收、信用证国际贸易金融法 WTO金融服务贸易 协议、一般规则、特定义务外汇安排和外汇管制国际收支平衡汇率制度国际储备制度三、国际金融组织和金融集团(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二)世界银行集团(World Bank Group,WB Group)(三)国际清算银行(Bank of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BIS)(

4、四)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1. IMF的宗旨和职能根据IMF协定的第1条规定,IMF的宗旨可以概括为:建立永久性的国际货币机构,以促进国际货币领域的合作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平衡发展,促进成员国生产性资源的开发促进汇率稳定,在成员国之间维持有秩序的汇率安排协助成员国建立针对经常项目的多边支付制度,消除妨碍国际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在有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向成员国提供暂时性资金援助,以纠正其国际收支失衡缩短和减轻成员国国际收支失衡的时间和程度根据IMF协定的有关规

5、定,IMF的主要职能如下:金融监管职能汇率协调和稳定职能资金融通职能2. IMF的机构和表决制度IMF的机构:IMF的表决制度:加权表决制3. IMF面临的困境及其改革 困境:频繁发生的金融危机提出的挑战 改革:完善汇率监督;大规模增资并改善决策机制;加大债务危机缓解力度 (最高权力机构) 理事会 理事通常一国财政部长 或央行行长(最高执行机构) 执行董事会 24名(中国独立选区, 选1名)(最高行政负责人) 总裁(二)世界银行集团(World Bank Group,WB Group)u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International Bank of Reconstruction and Dev

6、elopment, IBRD)u国际开发协会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IDA)u国际金融公司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orporation, IFC) u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ing Investment Dispute, ICSID)u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t, MIGA) IBRDIDAIFCICSIDMIGA 联合国专门机构是,但不享有完全司法豁免(IBRD和IDA是一个机

7、构、两个牌子 )否,但有独立法律人格宗旨通过提供中长期贷 款或投资,解决成 员国战后恢复和发 展经济的资金需要促进世界上欠发 达地区的经济发 展,提高其生产 率和生活水平鼓励成员国特别是欠发达 地区成员国的生产性私营 企业的增长,促进经济发 展为解决投资争议 提供调解与仲裁 便利为外国私人投 资提供政治风 险担保贷款对象成立初-欧洲国家 之后主要针对发展 中国家(成员国政 府或成员国企业)较贫困的发展中 国家,主要集中 在南亚、拉美和 非洲撒哈拉以南发展中成员国的生产性私 营企业(相比IBRD,无 需政府担保),以制造业 、加工业和开采业为主1. 本身不直接参 加调解或仲裁, 由按公约规定依

8、案临时组成的调 解委员会或仲裁 庭进行调解仲裁 。 2. 争议双方的同 意是ICSID行使 管辖权的基础。1. 只对在发展 中成员国领土 内所作投资予 以担保 2. 承保的政治 风险:外汇险 、征收险、战 争险和违约险贷款期限短期6M;中期3-5Y; 长期12-20Y长期40Y中期7-15Y贷款条件条件严格,称“硬 贷款”(hard loan )条件优惠,称“ 软贷款”(soft loan)IBRD和IDA共同发放贷款,称“混合贷款”(blend)(三)国际清算银行(Bank of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BIS)1930年1月荷兰海牙会议上,英、法、意、德、比、日、

9、美订立了国际清算银行组 织约章和国际清算银行章程。同年5月,国际清算银行正式开业,行址为瑞士巴赛 尔。F宗旨和法律地位根据章程,国际清算银行的宗旨是“促进各国中央银行间的合作,为国际金融业务提供便利 ,接受相关协议各方委托作为国际金融结算的受托人或代理人”。国际清算银行的法律地位较为特殊:(1)它以股份公司形式依照瑞士法律在巴塞尔注册,在成员国的国内法中具有法人资格,不 具有国际法上的法律人格。其股东主要是各国的央行以及持有少量股份的商业银行、公司或个人 。(2)它具有明显的国际组织性。清算银行不是由某些私人或民间团体发起的,而是根据成员 国中央银行间的协议设立的。F职能和业务活动核心职能是担

10、任“中央银行的银行”,为各国央行提供广泛的服务,促进央行间的合作。其他 职能有:协调发达国家的经济金融政策和利益;监督银行业的安全运营;为金融发展提供资金和 技术援助;对世界经济金融情势进行研究并提供指导等。业务活动:清算业务、存款和代管储备金业务、贷款业务(临时过渡性)和其他国际金融业务 。F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行长。(四)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 FSB的前身为金融稳定论坛(Financial Stability Forum, FSF),是七国集团(G7) 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维护全球金融稳定而发起的国际论坛。成就:该论坛自成立以来

11、在促进金融体系稳定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审议通过一系列工作组报 告(如高杠杆机构工作组的报告)、致力于国际金融标准汇编工作和标准实施激励机制的建 设(如2000年确认了12大类标准作为稳健金融体系的核心标准)、定期发布当前和近期有关健 全金融体系的工作报告。法律缺陷:(1)非正式性。FSF依据非正式的法律文件(G7在波恩会议上发布的公报)成立。其 运作和决策机制缺乏正式的制度保障。(2)缺乏广泛代表性。FSF以G7为主导,其成员主要是金 融发达国家和地区,缺乏全球参与的民主性。(注:G7由法国、美国、德国、日本、英国、意大利和加拿大等工业发达国家组成。)在中国等新兴市场国家对全球经济增长与金融稳定

12、影响日益显著的背景下,在美国次 贷危机爆发并且迅速蔓延全球的局势下,2009年4月2日在伦敦举行的二十国集团( G20)金融峰会达成一致,决定新建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FSB)在更强健的组织基础之上重构金融稳定论坛,以采取更切实的措施维护全球金 融稳定。(注:由美国、英国、日本、法国、德国、加拿大、意大利、俄罗斯、澳大利亚、中国、巴西、 阿根廷、墨西哥、韩国、印度尼西亚、印度、沙特阿拉伯、南非、土耳其等19个国家以及欧盟组 成。)FSB成立大会于2009年6月26日在瑞士巴塞尔举行。9月25日,金融稳定理事会章 程(Charter)在G20匹兹堡

13、峰会上受到与会领导人的一致认可,并通过理事会网站 予以公布。FSB的任务是制订和实施促进金融稳定的监管政策和其他政策,解决金融 脆弱性问题。 Chapter 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International Monetary Legal System一、国际收支平衡制度(Balance of Payment System)普通提款权;备用安排 二、外汇安排和外汇管制(Foreign Exchange System)三、汇率制度(Exchange Rate System)四、国际储备制度( International Reserve System )黄金、美元、特别提款权(SDR)一、国际收支平衡制

14、度(一)普通提款权(General Drawing Right)即普通资金账户的使用,指成员国发生国际收支暂时性不平衡和较大逆差时,可以用 本国货币向IMF购买(Purchase)所需外汇或特别提款权;还款时再用外汇或特别提款权 购回(Repurchase)本国货币。IMF在业务上是将此类货币换购作为贷款处理,也即普通 贷款。见IMF协定第5条第2款“业务范围”:IMF的业务限于根据成员国请求,从其普通资 金账户上的普通资金中向该成员国供应特别提款权或其他成员国货币,该成员国须以本国 货币购买。成员国的普通提款权可细分为储备部分和信用部分提款。储备部分的提款无须受IMF 的审查。而超过储备部分

15、的提款申请,IMF应予以审查,以决定其是否符合IMF协定的规 定以及根据该规定所制定的政策。这恰恰体现了IMF备受关注和饱受争议的一个方面,即 IMF贷款条件性(IMF Conditionality)。概括而言,IMF贷款条件性指,IMF为了确保成员国以符合IMF协定的宗旨和条款的方 式利用基金的资金而要求成员国遵循一定的前提条件和绩效标准以及附加前提条件和绩效 标准的程序整体。其核心是前提条件和绩效标准的附加,而不是附加的前提条件和绩效标 准。 历史沿革 (1)在成员国国际收支状况严重且紧急的情况下,长时期磋商会使成员国的情况更加严重。(2)成员国可能在短期内没有资金需求,但是在经济调整计划

16、实施一段时间后可能有这种需求,因此,他们希望能 够取得IMF的保证,使其能够在需要时随时提款,而无须IMF另外审查成员国的申请是否符合使用基金资金的条件。鉴于上述两点,1952年的执行董事会决定规定了备用安排制度,保证成员国在遵守有关绩效标准和其他 条件的情况下,在既定时期内能够从IMF提取一定额度资金,而本国经济政策无需受到IMF的进一步审查。备用安排是针对成员国在高信用部分提款而设立的。 在备用安排下,成员国与IMF达成协议,约定在成员国尚未发生金融困难时即与IMF磋商,以便取得谅解,由IMF保证允许该成员国在遇有困难时提款。备用安排是保证成员国购买规定数额货币的决定,往往为成员国购买货币规定一个期限。在最初的总政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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